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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臨檢盜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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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才跟長輩凹了台March,10片CD當然都放滿了:)
關於這個臨檢的事,不是說只要家裡有正版就可以了嗎? (他真的會跟你回家,就認哉囉);) 不過還是擔心擔心 |
引用:
依照法律規定,警方只能盤查身分,當事人必須出示身分證件 或者提供身分資料即可 其他諸如搜身,蒐車等,必須要有蒐索票才能為之 否則即是違法 台灣人法治觀念太差了,通常只要警察隨便唬唬當事人 還不是向白吃一樣乖乖照辦 不然夜貓哪來的呀? |
引用:
在警方沒有你犯罪的具體事證行為之下,它是無法逮捕你的 你有權拒絕去警察局,不然警察怎會說"請"字呢? 為何不乾脆逕行逮捕算了? 怎會說非去警察局不可? 這會犯了什麼罪呀? 公務人員濫用職權又該怎算? 再回去問問老師看看 |
轉錄:
警察依據警察法第九條雖然有協助偵察犯罪的職權(此為職權條款)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得為臨檢(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依據描 述之情形,應為實施臨檢)但在臨檢的過程中,警察得為調查其身份而請 相對人提出得以證明身份的證件(如身份證、駕照..)並得為 『表面』的檢查(此意指警察不得為搜索,例如打開行李箱檢查有無違禁物) ,若無法提出身份的證明且警察利用無線電亦無法得知身份時,則警察得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47、67等規定,『請』你到警察局。因此,若無此等 情事,則警察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相對人同行,故警察不得以為協助調查犯 罪而請相對人到場。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 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 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只是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諸 如巡邏、勤區查察......等,都是警察勤務的方式,關於勤務的執行,警 察應遵守同條例第25條勤前教育內容的提示,換言之,除此之外的與勤務 實施無關的行為都是不許可的的,若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侵害,可能有刑法 瀆職罪章各條,以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適用。警察法係警察勤務條例的 母法(參見警察勤務條例第1條)。 |
所以囉!檢查CD是不可能的...
就算他檢查CD.. 警察怎麼知道我家裡沒有原版CD呢? 而要『請』你去警察局坐.. 也是沒那麼容易的... 基本上..行得正...他要為難你..還是不容易的...^^ |
各位有沒有注意到"臨檢"的法源是訂在"警察勤務條例"中,
而不是其他比較高位階的法源, 訂在勤務條例是很奇怪的一件事, 勤務條例顧名思義, 是對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做出一些規定, 以利警察執勤時有所依據, 但臨檢這件事, 卻並不與執行勤務有關的規定, 而比較像是協助偵察犯罪的職權的工作, 應該有關的法律中卻又都沒有提到, 所以會讓大家有這樣的誤解與疑惑, 甚至包括執勤員警. 以上為個人淺見... |
不知道有沒有學法律的網友在,可否解說一下警方是否有權於臨檢時一並搜查當事人的物品?
總覺得警察應無此權力,否則那滿街的警察不就都不用搜查令就可以隨便搜查民眾的物品囉!像前幾天我在下班在松山火車站時看到警察臨檢一個身分可疑的民眾,我也只看到警察向他要證件,並沒有搜查的他的行李! 另外被警察查到有燒錄的cd只要同一張沒有兩份以上,可以主張是自己的備分,警方應該是不能因此就認定我們犯罪的,要搜查家裡請他申請搜索令在說吧! 不曉得這樣的論點有沒有錯,請學法的網友指教指教! |
警察要抓應該要去光華抓那些金毛的補帖商~~
每個都在那邊耍流氓~~雖然沒買過~不過很多 人都說那些都是騙錢的~~ 還有~~為什麼我上次在光華那~看到一個警察 在補仔的附近晃~就是沒上前去開罰單之類的~ ~反而是意味著要補仔看到警察要自動一點~~ 趕快收一收~~這裡面是否有所謂的利益輸送? |
引用:
我一個同學是消防隊員,他服務的隊上就在警局旁, 他說常看哪些警員帶那些未成年的'補'少年回來,做完 筆錄後就叫他們做一些清掃工作,有時人多,還會去幫 他們消防隊掃地,常看到同樣的小孩到他們隊上來掃地 |
持有盜版CD似乎並不違法.....
販賣就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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