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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允許取小老婆(細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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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釋字第362號:「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再怎麼類推也無法適用於本例, 因為大法官釋字第362號原文是: 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 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 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 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特。 所謂的善意是因為相信戶政機關的離婚登記,而不知道該離婚於嗣後變更為無效, 或是類此之特殊情況,包括協議離婚等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產生信賴所導致之重婚在內。 至於當事人一方的刻意隱瞞, 如果已經有論及婚嫁,則該婚姻契約無效, 如果有贈與物,得要求反還, 另外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 以及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以及 第227條之1因債務不履行致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也有適用的可能) 至於c女因懷a男的骨肉,也許類推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a男負擔部分費用, 生產之後,則請求A男認領其子女, 至於C女,除非A男的原婚姻關係確定消滅之後, 與C女重訂婚約並且結婚, 否則與A男沒有任何身份關係。 以上是我的謬見,有錯請指正。 |
引用:
這兩號解釋都是在探討民法上前後婚姻關係之效力問題。 但是在刑法上,237不但規定有重婚罪,也有相婚罪,也就是有配偶之人重為婚姻犯重婚罪,與有配偶之人締造婚姻犯相婚罪。 如果相婚者本於善意無過失,也就是信賴另一方不處於婚姻存續狀態而與之結婚,可以依16條規定阻卻違法,而沒有相婚罪的構成。 而重婚者亦要探討有沒有類似的阻卻違法事由,一般來講有兩種情況: 1.經由法院判決離婚,而與第三人結婚後,離婚判決被撤銷。 2.配偶經死亡宣告後,與第三人結婚後,配偶又出現。 除此之外,惡意,也就是說明知自己婚姻仍在存續狀態中,而又與第三人為婚姻者,犯重婚罪。 |
引用:
我是一夫三妻制,多個左手跟右手嘛 |
引用:
另外一個怎麼辦?? 涼拌啊..?:jolin: (照片裡面不是有四個) |
引用:
加上那4個就是一夫六妻制,我想還是左右手比較實用吧~~:D |
引用:
這個好笑~ |
引用:
你還只有左, 右手 人家都到 十姊妹了 !! |
引用:
:eek: :eek: :eek: |
把小孩子的帳算到大老婆上面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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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ophistai兄及惡蟲兄兩位的詳細說明
總之,娶小老婆這種事別想就對了~:think: 另外,linben你那是什麼臉…: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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