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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m26 2003-12-25 04:2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aj
你的觀念完全沒錯 我不知道其他人為什麼那樣回應你的問題
也許社會變了 變的不知道爭取自己的權益 甚至是他人的權益

千錯萬錯都是店家的錯 擺著錯誤價錢的牌子
等著消費者不小心上當 心態可議
作生意做到這樣 倒掉算了

千萬別被多元文化社會的不同價值觀 改變你自己的想法
你的堅持是對的 我支持你 因為消費者都會買便宜貨
誰會笨到買貴了還稱讚店家

同樣的情形換成我也會質疑


標錯價本就該是店家負責
懶得麻煩就摸摸鼻子走人以後別去那家消費
有閒的話就問問消保官,找找壹週刊
或去找蘋果
自己的權益是自己爭取的
就算最後爭取不到也多了個寶貴的經驗!!

84036980 2003-12-25 04:33 PM

我覺得這事看個人......可大可小.....
你可以當場翻臉大吵大鬧分店經理不賠也難........
也可以摸摸鼻子不買或是買貴就算ㄋ.......
就看你個人摟;)

WHG_AMI_CAT 2003-12-25 07:57 PM

引用:
這什麼爛例子
假設店家同意賣你1000的精品啦
阿你真的被引誘到了
條碼刷下去變成10000
啥!?賣你了你還要咬他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hostman
你眼睛有問題吧
我說要賣10000
標成1000

不賣你
要咬他啊:p


你看不懂我舉的例子嗎!
看似同樣標錯價的情況,實則店家騙錢,以你的"要約引誘原則",你要如何處理!
或許你的認知也就只有消費者佔便宜的情況而已。

WHG_AMI_CAT 2003-12-25 08:4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hostman
先搞清楚
何謂要約引誘吧
要不去問律師教授
只希望你不要誤導
法律是很專業的:think:


我是接受過些許法律課程,但難道POST一定要先秀出教育背景才能跟你對話?
什麼叫誤導?我至少講出我所學的,以及案例,不隨便打哈哈、攻訐他人!

總之我在這POST資料是給個"方向",不是安排整體性的課程給你閱讀,絕對沒義務詳
詳細細提供給你、要你相信,這點我不像其他前輩一樣,因為我認為這樣只會養慣了
到處伸資料用的人,卻不自己查證真實性!


若是你有興趣,請見民法154條......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一段

至於你什麼要約引誘,恕我才淺,法規資料庫及判例都查無這個專有名詞,
唯一一個DB關連指向是指到該條文中的"價目表的寄送"一段,跟以上的案例
剛好相反,這個我在首篇就有提到過"網路下單的案例"的分別,也特別強調
過有標價且開架陳列的商品視為同意出售!


最後,不管你是否較我年長,口氣請好一點!
不要以為幾個表情符號就能帶過白目的行為。

白雲飄飄 2003-12-26 04:30 PM

剛剛上來看 希望兩位和氣和氣 上次也因為名人也被罵到臭頭 :nonono:
我知道這是個多元的世界 有許許多多的意見 只不過當你是當事人的時候請你想想
案主是你的話你又做何感想 當楚我也想過如果我是那員工 我又該如何面對
事情也過了許久 東西我也沒買成功 只不過希望各位在買的時候請張大你的眼睛
看清自己的發票
:p
我也不便在多說什麼 被幹譙的感覺卻不好過

這裡因該是店家多於純對電腦方面有興趣的人存在 我不會介意:p :p 我臉皮厚呵呵

WHG_AMI_CAT 2003-12-26 10:3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白雲飄飄
剛剛上來看 希望兩位和氣和氣 上次也因為名人也被罵到臭頭 :nonono:
我知道這是個多元的世界 有許許多多的意見 只不過當你是當事人的時候請你想想
案主是你的話你又做何感想 當楚我也想過如果我是那員工 我又該如何面對
事情也過了許久 東西我也沒買成功 只不過希望各位在買的時候請張大你的眼睛
看清自己的發票
:p
我也不便在多說什麼 被幹譙的感覺卻不好過

這裡因該是店家多於純對電腦方面有興趣的人存在 我不會介意:p :p 我臉皮厚呵呵


白雲飄飄是好人:)

我只是糾正上面錯誤的觀念,沒有吵架,不過的確對他瞎起鬨的態度頗不爽:tu:
若是碰到態度惡劣的店家還是拿六法全書K他吧,像順發此例可不同於網路訂單的間接
販售行為,若是店家有負責認錯的態度,當然相信大家都不忍心再苛責,一切以和為
貴嘛!若是遇到沒表示歉意還惡言相向的店家......就別再客氣了,好人不是這樣當的。
P.S.此處的好人跟無間道及表白無關XD

WHG_AMI_CAT 2003-12-26 10:52 PM

前陣子泡七八區和顯示設備區看LCD,沒有看到名人的事件,剛剛看了一下,原來是
網路下單的問題。
這件事情名人是沒有錯的,原因在上面給的資料中可以找到,有興趣的人翻一翻資料
庫或六法全書,所以事後名人願意提供賠償,純粹是客戶服務,如此誠意應該算是十
足。

而順發是開架商品有誤,絕對不是他說不賣可以了事,若是非得按照法律程序來,在
民法上,他們敗訴須做出賠償,在公平交易法上標價有誤的商品須下架,不得販售。

至於需不需要用到法律大刀,就看各位的忍耐度了。也希望身為店家的網友,能在第
一時間表示願意負責及認錯,或許在人情上還有轉圜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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