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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奪命影片曝!花蓮台11線轎車逆超遊覽車 當場撞死對向女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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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一隻手我覺得是最好的處罰
不用在那判了死刑後不槍決的拖 還可讓人一輩子都記住教訓 酒駕出事後不管有沒有死人,都砍一隻手 強姦犯,殺人犯,多的不說,照樣砍手 |
引用:
仔細看了影片,我覺得一連串的巧合,造成的憾事 太陽很大(車隔熱紙透光度不知)、有沒有違規不知、駕駛視力不知 切車、超車的一瞬間,騎士剛好在樹陰底下 如果駕駛沒注意,車速"疑似"過快,有可能沒看到,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騎士也沒料到,遊覽車後面會突然冒出一台車,想躲也來不及 |
也沒那麼巧合, 視線不佳就不要做, 乖乖跟車.
看過好幾次機車閃前車(小麵包類型的車, 比較高, 擋視線). 衝出去後就車禍了. 我本身也經常等前面的大型拖板車離開路口, 因為視線太差. 誰曉得會不會有白吃衝來撞我, 不如不要出去, 繼續等. 以上都是4車道了. 單車道要更小心. |
引用:
法條有規定超車方式,不是僅以道路標線種類來判定是否能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40013&flno=101 |
其實車道不足不要隨便超車, 你難保前面的車子跟著加速不讓你過.
別說我用小人之心, 這事情看多了. |
超車先決條件就是對向是否有來車。
連這個都無法判定的情況下,就別超了。 不過依台灣水準通常都是... ![]() |
引用:
別說直線超車 山路上一堆智障連盲彎都可以跨中線了 :tu: :tu: :tu: |
引用:
別說山路了, 我前面才剛提到平面道路連續彎道, 就有直直開直線的... 路他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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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欸?沒人發現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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