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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說打一通電話就算了嗎 ? 不傳不辦就不能確認是否搞錯人 , 那現在確認搞錯人了 , 誰肯出來負責了 ? 你又能為這苦主提供什麼管道協助 ? |
我覺得女的問題比較大吧? 告錯人了。
警察查案查錯人那是「主動辦案」,警察可以自己處理 此案警察只是「被動按照資料發傳票」角色,法院傳人,警察似乎沒有權力自己決定 去跟法官說很正常不是嗎? 美國經常收到有的沒有的「hearing」 例如保險把你弄錯人了,那個人跟你同名同姓等等 就是如果你覺得發給你的資料有誤,那就自己申請到案說明, 就會有個hearing(聽證)日期等等..... |
引用:
你覺得要如何查證? 本來最佳的查證方法,就是傳喚到案後,最好由告訴人親自確認就是要告的人。 如果告訴人沒到庭,起碼檢察官或法官能夠透過訊問,釐清一些問題,看是否被告的人有沒有做,還是弄錯人。 都沒有出庭的情況下,能做的查證很有限。 像書記官接到電話後,頂多只能翻卷,看卷內的資料所載被告年籍,是否與被傳喚的被告相符。如果相符,那就沒有傳錯人,至於是不是告錯人,開庭才知道了。 不然你又有什麼好的建議? |
引用:
女方的確怪怪地 ... 警方應該是根據她的指控傳人 , 但她又說警方沒給她看資料 , 美國那邊出包擾民有什麼後續處理嗎 ? 引用:
我又不像你專業人士 , 不然開文怎麼會問遇到烏龍好像無處討賠的感覺 , 你懂這麼多也只是離題在證明相關單位處理沒錯 , 沒有回答到苦主的問題啊 (烏龍不會只有一次、站友日後也可能倒楣遇到) |
引用:
問題是怎麼弄錯的,搞清楚了嗎?? 現在依照新聞內容:女方說警方沒有給她看資料,警方說查找被告姓名後有二筆同名同姓,而女方指認是住臺中的這位。 所以究竟是警方沒有確認被告身分資料就移送,還是女方指認錯人了,要先弄清楚,才能究責,不是嗎? 而我認為法院沒有偽造文書的原因也在此,因為不論是哪邊錯,弄錯人的源頭都不在法院這邊,法院並沒有責任,所以法院的書記官也沒有必要為了這件事去偽造文書。 因此我才會認為女方先提出撤告的可能性比較大,而非男方以為的打完電話才去撤告。 |
二位先搞清楚法院的運作機制再回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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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說詞和警方兜不起來 , 一個說依指控傳人、一個說沒看過資料 :jolin: (沒讓女方確認資料可以傳人 ?) 但因為苦主靠著自力救濟 , 找到家暴令申請書上的電話是另一名高雄的「陳冠宏」所有 , 並連絡上提告女方確認告錯人 , 所以我不太能接受相關單位人不到案就無法確認的說法 ... (真要這樣隨便傳人 , 被擾都要民自己吞了) 還是你的意思是說相關單位是依指控傳人 , 所以有誤也是要提告女方索賠或道歉 ? |
整個法院只有一個職位可以判定誰對誰錯
這個職位的名稱叫「法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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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忽略了一件事。 前面有提到了,即使沒有找錯人,只透過電話,電話另一端的人當然可以否認自己就是被告,或是自己有做被告訴的事實。 問題就是,只憑一通電話中對方的否認,就可以確定沒有,或是找錯人嗎? 這件案子男方之所以可以確認,是因為他自己可以確定他沒有做這件事,而透過電話聯繫上的人,與他同名同姓,所以他可以相信是找錯人。 但是就警檢院來說,到底是不是這個人,是不能只透過電話來查證的,否則每個被告都只要在電話中講說不是我就好了,案件什麼都不必查了。 |
引用:
但法官還沒宣判 , 苦主自力解決了 , 苦主做的不就是相關單位送案到法官前要做的嗎 ? 引用:
引用:
我的意思是苦主可以透過和提告女方聯繫確認錯告 , 那警檢院在傳人前沒做好確認嗎 ? 另外出包確實發生了 , 對苦主來說就是被莫名整了一頓、只能吞了 ? 警檢院沒責 ? 或假設是女方亂指控也沒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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