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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醬 2018-07-08 01:46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反應有問題,然後呢?
被害人指認的對象,打電話來說搞錯了,不是他幹的,所以檢察官、法官就這麼算了,不傳不辦了??
這是你們要求的?

我有說打一通電話就算了嗎 ?

不傳不辦就不能確認是否搞錯人 ,
那現在確認搞錯人了 , 誰肯出來負責了 ?
你又能為這苦主提供什麼管道協助 ?

Axel_K 2018-07-08 01:49 PM

我覺得女的問題比較大吧? 告錯人了。

警察查案查錯人那是「主動辦案」,警察可以自己處理
此案警察只是「被動按照資料發傳票」角色,法院傳人,警察似乎沒有權力自己決定
去跟法官說很正常不是嗎?

美國經常收到有的沒有的「hearing」
例如保險把你弄錯人了,那個人跟你同名同姓等等
就是如果你覺得發給你的資料有誤,那就自己申請到案說明,
就會有個hearing(聽證)日期等等.....

惡蟲 2018-07-08 01:51 PM

引用:
作者喵醬
我有說打一通電話就算了嗎 ?

不傳不辦就不能確認是否搞錯人 ,
那現在確認搞錯人了 , 誰肯出來負責了 ?
你又能為這苦主提供什麼管道協助 ?


你覺得要如何查證?

本來最佳的查證方法,就是傳喚到案後,最好由告訴人親自確認就是要告的人。
如果告訴人沒到庭,起碼檢察官或法官能夠透過訊問,釐清一些問題,看是否被告的人有沒有做,還是弄錯人。

都沒有出庭的情況下,能做的查證很有限。
像書記官接到電話後,頂多只能翻卷,看卷內的資料所載被告年籍,是否與被傳喚的被告相符。如果相符,那就沒有傳錯人,至於是不是告錯人,開庭才知道了。

不然你又有什麼好的建議?

喵醬 2018-07-08 01:58 PM

引用:
作者Axel_K
我覺得女的問題比較大吧? 告錯人了。

警察查案查錯人那是「主動辦案」,警察可以自己處理
此案警察只是「被動按照資料發傳票」角色,法院傳人,警察似乎沒有權力自己決定
去跟法官說很正常不是嗎?

美國經常收到有的沒有的「hearing」
例如保險把你弄錯人了,那個人跟你同名同姓等等
就是如果你覺得發給你的資料有誤,那就自己申請到案說明,
就會有個hearing(聽證)日期等等.....

女方的確怪怪地 ...

警方應該是根據她的指控傳人 , 但她又說警方沒給她看資料 ,
美國那邊出包擾民有什麼後續處理嗎 ?

引用:
作者惡蟲
你覺得要如何查證?

本來最佳的查證方法,就是傳喚到案後,最好由告訴人親自確認就是要告的人。
如果告訴人沒到庭,起碼檢察官或法官能夠透過訊問,釐清一些問題,看是否被告的人有沒有做,還是弄錯人。

都沒有出庭的情況下,能做的查證很有限。
像書記官接到電話後,頂多只能翻卷,看卷內的資料所載被告年籍,是否與被傳喚的被告相符。如果相符,那就沒有傳錯人,至於是不是告錯人,開庭才知道了。

不然你又有什麼好的建議?

我又不像你專業人士 , 不然開文怎麼會問遇到烏龍好像無處討賠的感覺 ,
你懂這麼多也只是離題在證明相關單位處理沒錯 ,
沒有回答到苦主的問題啊
(烏龍不會只有一次、站友日後也可能倒楣遇到)

惡蟲 2018-07-08 02:04 PM

引用:
作者喵醬
我又不像你專業人士 , 不然開文怎麼會問遇到烏龍好像無處討賠的感覺 ,
你懂這麼多也只是離題在證明相關單位處理沒錯 ,
沒有回答到苦主的問題啊
(烏龍不會只有一次、站友日後也可能倒楣遇到)


問題是怎麼弄錯的,搞清楚了嗎??

現在依照新聞內容:女方說警方沒有給她看資料,警方說查找被告姓名後有二筆同名同姓,而女方指認是住臺中的這位。

所以究竟是警方沒有確認被告身分資料就移送,還是女方指認錯人了,要先弄清楚,才能究責,不是嗎?


而我認為法院沒有偽造文書的原因也在此,因為不論是哪邊錯,弄錯人的源頭都不在法院這邊,法院並沒有責任,所以法院的書記官也沒有必要為了這件事去偽造文書。
因此我才會認為女方先提出撤告的可能性比較大,而非男方以為的打完電話才去撤告。

傳說 2018-07-08 02:15 PM

二位先搞清楚法院的運作機制再回文吧.....

引用:
作者bigDDD
等一下
如果我一開始就強調你們搞錯了
然後我逼不得已出庭了
然後到最後那一霎那他們才發現他們搞錯了
難道法官就一句你可以回去了就結案了? :cry:

總要有人出來負責一下不是嗎?
公務機關發文底下可都有署名蓋章
是誰要負責的應該很清楚才對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17000010KK06228


引用:
作者P&W
不,這個肯定可以告國賠,雖然原告指認錯誤,但被告已經去電要求糾正,但公務員顯然有推諉怠惰之行為,唯賠的不多倒是真的

喵醬 2018-07-08 02:2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問題是怎麼弄錯的,搞清楚了嗎??

現在依照新聞內容:女方說警方沒有給她看資料,警方說查找被告姓名後有二筆同名同姓,而女方指認是住臺中的這位。

所以究竟是警方沒有確認被告身分資料就移送,還是女方指認錯人了,要先弄清楚,才能究責,不是嗎?


而我認為法院沒有偽造文書的原因也在此,因為不論是哪邊錯,弄錯人的源頭都不在法院這邊,法院並沒有責任,所以法院的書記官也沒有必要為了這件事去偽造文書。
因此我才會認為女方先提出撤告的可能性比較大,而非男方以為的打完電話才去撤告。

女方說詞和警方兜不起來 , 一個說依指控傳人、一個說沒看過資料 :jolin:
(沒讓女方確認資料可以傳人 ?)

但因為苦主靠著自力救濟 , 找到家暴令申請書上的電話是另一名高雄的「陳冠宏」所有 ,
並連絡上提告女方確認告錯人 ,
所以我不太能接受相關單位人不到案就無法確認的說法 ...
(真要這樣隨便傳人 , 被擾都要民自己吞了)

還是你的意思是說相關單位是依指控傳人 ,
所以有誤也是要提告女方索賠或道歉 ?

傳說 2018-07-08 02:25 PM

整個法院只有一個職位可以判定誰對誰錯
這個職位的名稱叫「法官」

引用:
作者喵醬
女方說詞和警方兜不起來 , 一個說依指控傳人、一個說沒看過資料 :jolin:
(沒讓女方確認資料可以傳人 ?)

但因為苦主靠著自力救濟 , 找到家暴令申請書上的電話是另一名高雄的「陳冠宏」所有 ,
並連絡上提告女方確認告錯人 ,
所以我不太能接受相關單位人不到案就無法確認的說法 ...
(真要這樣隨便傳人 , 被擾都要民自己吞了)

還是你的意思是說相關單位是依指控傳人 ,
所以有誤也是要提告女方索賠或道歉 ?

惡蟲 2018-07-08 02:30 PM

引用:
作者喵醬
女方說詞和警方兜不起來 , 一個說依指控傳人、一個說沒看過資料 :jolin:
(沒讓女方確認資料可以傳人 ?)

但因為苦主靠著自力救濟 , 找到家暴令申請書上的電話是另一名高雄的「陳冠宏」所有 ,
並連絡上提告女方確認告錯人 ,
所以我不太能接受相關單位人不到案就無法確認的說法 ...
(真要這樣隨便傳人 , 被擾都要民自己吞了)

還是你的意思是說相關單位是依指控傳人 ,
所以有誤也是要提告女方索賠或道歉 ?


你還是忽略了一件事。

前面有提到了,即使沒有找錯人,只透過電話,電話另一端的人當然可以否認自己就是被告,或是自己有做被告訴的事實。
問題就是,只憑一通電話中對方的否認,就可以確定沒有,或是找錯人嗎?

這件案子男方之所以可以確認,是因為他自己可以確定他沒有做這件事,而透過電話聯繫上的人,與他同名同姓,所以他可以相信是找錯人。
但是就警檢院來說,到底是不是這個人,是不能只透過電話來查證的,否則每個被告都只要在電話中講說不是我就好了,案件什麼都不必查了。

喵醬 2018-07-08 02:42 PM

引用:
作者傳說
整個法院只有一個職位可以判定誰對誰錯
這個職位的名稱叫「法官」

但法官還沒宣判 , 苦主自力解決了 , 苦主做的不就是相關單位送案到法官前要做的嗎 ?
引用:
陳男再度嘗試打了何女手機,何女接通後表示她提告時,警方沒給她看過資料,
所以對於告錯人她完全「不知情」,道歉後答應立即撤告。
陳男終於在6月27日收到高雄地院撤告通知書,但奇怪的是,撤告時間是6月20日,
不是他陳情的21日,也不是何女去電撤告的22日,陳男懷疑書記官作假。

陳男不滿的說,他向法院陳情時,法院不理會,也不協助他查明真相,
但等到查明他不是被告之後,又想撇清瀆職之嫌,將撤告日期提前,
讓他感到法院的公信力實在不能相信。


引用:
作者惡蟲
43 ...

這件案子男方之所以可以確認,是因為他自己可以確定他沒有做這件事,而透過電話聯繫上的人,與他同名同姓,所以他可以相信是找錯人。
但是就警檢院來說,到底是不是這個人,是不能只透過電話來查證的,否則每個被告都只要在電話中講說不是我就好了,案件什麼都不必查了。

我的意思是苦主可以透過和提告女方聯繫確認錯告 ,
那警檢院在傳人前沒做好確認嗎 ?

另外出包確實發生了 , 對苦主來說就是被莫名整了一頓、只能吞了 ?
警檢院沒責 ? 或假設是女方亂指控也沒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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