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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 2017-02-24 09:47 AM

引用:
作者bpoff
橘色反光應該是紙類物的反光.......

如果不是發光的光源反射
怎麼會只有那一塊反光?

finalhope2010 2017-02-24 09:51 AM

在路上如果可以看到駕駛的視線沒有往該看的方向看,就會有種不妙的感覺,更不用說再看手機了。

Wake 2017-02-24 09:55 AM

引用:
作者alantw80
副駕駛(還是乘客?)第一時間還說是對方機車酒醉偏來偏去撞到他們!

:tu: :tu: :tu:

該死的乘客,還能編謊推給被殺的騎士,這是共謀殺人罪 :tu: :tu: :tu:

2005-12-31 2017-02-24 10:01 AM

2個附加檔案
引用:
作者st202
如果不是發光的光源反射
怎麼會只有那一塊反光?

☟☟☟☟☟☟☟☟☟☟

至於車主有無滑手機嘛?得她自個有無說實話否!

:cool: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7-02-24 10:10 AM

是很像紅米的主畫面啦…

不過看起來像是擺在儀表板上方
駕駛使用的話手機應該會背對擋風玻璃 照不出來

msnow 2017-02-24 10:16 AM

我覺得是放在駕駛台上像DM的東東. 若拿在手上手機應該反射角度不是這樣, 不然撞擊後它也應該大幅度的變換位置才是.

st202 2017-02-24 10:28 A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是很像紅米的主畫面啦…

不過看起來像是擺在儀表板上方
駕駛使用的話手機應該會背對擋風玻璃 照不出來

以擋風玻璃的角度要映出手機背面
那得躺平了玩
不過這反光物是不是手機 有待確認

rainwens 2017-02-24 10:28 AM

引用:
作者signally
只要過失致死罪刑度還是:「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這種事就還是屢禁不減。
酒駕、滑手機這種明知不可為,還要觸犯的,應該增闢刑法殺人罪來適用才對。
修個法、三個讀沒有很難,你看政府對付Uber的魄力就知道了。

任何交通規則都是不可違反的,一旦違反皆有可能肇事致他人於死,
真要修法,就不能只把酒駕跟滑手機納入,超速、闖紅燈、亂開車門等都要算進去。

ycli6921 2017-02-24 10:29 AM

看起來是兩張一模一樣的東西

st202 2017-02-24 10:38 AM

引用:
作者rainwens
任何交通規則都是不可違反的,一旦違反皆有可能肇事致他人於死,
真要修法,就不能只把酒駕跟滑手機納入,超速、闖紅燈、亂開車門等都要算進去。

這些都是過失啊 本來就有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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