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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ag 2016-07-04 09:51 AM

越改越爛
悲劇XDD

marks 2016-07-04 10:44 AM

引用:
作者leaderag
越改越爛
悲劇XDD

對企業主而言應該是越改越好吧?

salfonxman 2016-07-04 12:07 PM

引用:
作者lompt2016
那是舊法的例假 但是相對有兩點福利
1.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 對於資訊業較占優勢
2.須補休一天 不過這個容易被賴掉 或是只給補修
新法則是1+1.33到1+1.66
但是沒補修那些
此外休息日不計薪
就沒有1+1.33~1.66的那個1了
只剩下1.33到1.66
大開倒車

引用:
作者銀★(砍掉續練)
其實,是幾十年前的老梗...
以前是吵星期日上班薪資要怎算?

不給薪 又假日加班費給太少,根本沒員工會來上班,最後原有例假薪+工作時數x2,才有人來(做一天,有3天錢)

錯了,依照以前勞委會時代的解釋,原本就有計薪的日子(月薪制的人每天不管上不上班都是計薪)

加班費不會有做一天等於三天的事,也不會有1+1.33~1.66的1+

因為在勞委會的解釋裡,原本當天就有計薪的薪水是要算在加班當天的總給付薪水裡的

反而要是加班當日未計薪的話(實領日薪制),那就是給兩倍薪水沒有錯

P&W 2016-07-04 12:52 P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錯了,依照以前勞委會時代的解釋,原本就有計薪的日子(月薪制的人每天不管上不上班都是計薪)

加班費不會有做一天等於三天的事,也不會有1+1.33~1.66的1+

因為在勞委會的解釋裡,原本當天就有計薪的薪水是要算在加班當天的總給付薪水裡的

反而要是加班當日未計薪的話(實領日薪制),那就是給兩倍薪水沒有錯


沒錯,日薪與月薪制的問題,公司隨時給你亂解釋成月薪制,你加班幾天就少了幾天薪水∼

沙發椅 2016-07-04 01:04 PM

大家別忘了
資方從前一任到這一任一直要求的刪除「七天假」
這也是這一次修法的關鍵

salfonxman 2016-07-04 01:04 PM

引用:
作者P&W
沒錯,日薪與月薪制的問題,公司隨時給你亂解釋成月薪制,你加班幾天就少了幾天薪水∼

所以我真心認為所有人計薪應該都用時薪制換算

反正超過工時上限就是照算

雖然這樣對我不太有利 :D (我月工作時數不到100小時)

滄桑v2 2016-07-06 02:52 PM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160706中視新聞LIVE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fR6HJwC-qY

lompt2016 2016-07-06 03:15 P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錯了,依照以前勞委會時代的解釋,原本就有計薪的日子(月薪制的人每天不管上不上班都是計薪)

加班費不會有做一天等於三天的事,也不會有1+1.33~1.66的1+

因為在勞委會的解釋裡,原本當天就有計薪的薪水是要算在加班當天的總給付薪水裡的

反而要是加班當日未計薪的話(實領日薪制),那就是給兩倍薪水沒有錯


認真說一下
以前是沒有1+1.33 但是以前是1+1
而且是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
還要給8小時補休
現在就沒8小時補休
也沒有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
就假日加班一小時 就搞爛你的心情

烤全羊 2016-07-06 04:16 PM

這個一例一休,在偉大台灣慣老闆的諾貝爾經營技巧下,完全不會影響成本,不會影響他買超跑養小三的零用錢,不會影響他認為該進他口袋的任何一毛錢,因為他馬上就要「調降底薪」「砍三節獎金」來因應了,有差嗎?所以現在非常安靜,呵呵呵呵
老員工不願降薪,讓慣老闆就讓他們「不爽不要做」,自己滾蛋,還省資遣費。
新員工就降起薪,迫使他們為了生計,當然休息日會自願上班,不然薪水會變低了。

所以「看的到,吃不到」,一切都在說一件事「當初一例一休就是掌權的答應政治獻金金主的承諾,怎麼可能改」,別傻了。

滄桑v2 2016-07-06 04:32 PM

休息日加班僅換1天補休?郭芳煜:不公平

引用:
作者中國時報
行政院將院版的《勞動法》周休二日2.0版「一例一休」送進立法院,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二例」絕對是終極目標,現在「一例一休」是達到勞資平衡前的過渡方案,希望透過加重雇主負擔,達到「二例」效果,但如果雇主約定以補休交換加班費,以「1天換1天」未能加重雇主負擔,郭芳煜認為這確實不公平,允諾短期會檢討。

休息日的加班費已經訂出是分別是前2小時1.34倍、之後為1.67倍,但過去有函釋訂出,只要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用補休替換加班費,郭芳煜坦言,「1天休息日加班換1天補休」並不公平,會來檢討,短期內會訂出修正。


郭芳煜指出,勞動部現在唯一的態度就是對「一例一休」政策辯護,對於支持「二例」的都會進行溝通,他強調,台灣未來絕對會是「二例」的工作條件,但在達到這目標前,應該要先給業界有點彈性空間,「現在要平衡勞資雙方的差距,但還沒有達到平衡之前的過渡期」。

勞委會在79年9月21日臺(79)勞動2字第22155號函之解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補休條款不趕快廢除, 資方一定會耍手段走後門.. :flash: :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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