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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騙財色殺女大生 「不算凶殘」免死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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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兇殘的應該是法官這類的...就小心不要得罪 不然後面有你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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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的感想
法律到底是為了大眾公平正義而誕生,還是為了說文解字而存在? 偏離多數人期待的法條或判決本來就是一件很莫名其妙的事情,還拿文字來解釋為何要違反常理,更是倒果為因 這世界上是先有法條才有人性的嗎? |
引用:
這樣就叫不算兇殘喔? 是跟IS比嗎?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A女的糾纏不清也的確是整起事件的部分成因, 當然主要因素還是兇嫌為了擺脫A女糾纏而下毒手. 所以補充一些判決書的細節, 如果沒有看過報導的人或許也可以知道多一點事情經過. 如果上述黃色字眼結論是你看完判決書內容的結論, 那也只能由得你, 我個人對此案沒有評論. |
引用:
那我補充多一點判決書內文, 書內紀載A女是在昏迷狀態下遭殺害因此無恐懼痛苦, 這在最後的結論有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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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先把人弄昏在幹掉就好啦
先去騙人 在怪人糾纏 哈哈 |
「殺人」本身就是極兇殘的行為了…
:jolin: :jolin: :jolin: |
這種法官到底有沒有良知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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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女已死 請問糾纏不清的經過細節如何證明?全都是被告說的?有些事交往細節只有他們二人才知道,如何查證? 過去,有不少案件,常看到法官在裁決書中說~被告為了脫罪,單方說詞純屬狡辯,不足採信 |
引用:
女方願意將300萬資金轉到兇嫌戶頭, 至少有一定程度信任感. 看判決書來說, 偵查應是從網路通訊事證回推, 例如網路上對談內容和行動電話簡訊等. 引用:
引用:
另外兇嫌也有幫凶(偽裝成法師的司機, 協助載送A女並引導她喝下迷幻藥之紅酒, 並載送給主嫌). 幫兇的供辭或許也可以做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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