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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隨便便就掏傢伙出來,太沉不住氣了,還嚇到人講話都發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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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是女生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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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
如果場景轉換成美國 會變成怎樣? |
引用:
你沒看到人家多兩顆車燈 缺個口嗎?(可能更年期快到了) 最近三寶橫行~~已經說不完了...... 火車三寶打人、兩女買披薩等太久罵老闆、肥婦胎死婦中汙衊醫師、 救護車擋路三寶逼救護車、婦人兒子沒床位大鬧病房........老婦違停嗆警被拖走.... 三寶養尊處優 過太爽 女人、老女人、老人.......哪一個不是這樣....... 在家裡裝大牌久了 壞習慣一時改不過來.....外出當在走灶咖.....(遇到三寶閃遠點不要惹) |
最近新聞都在報導個人違規反嗆警察沒事,所以這在告訴大家以後違規沒關係,最好激怒條子後不但違規沒事,說不定還可以拿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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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先銬上 .... [YouTube]g9fwe_NEerE[/YouTube] |
引用:
三寶行為是鬼島太民主被寵出來的 就是都對三寶太客氣才會越來越囂張 遇到刁民應該上銬就帶走了.....管它那麼多 :jolin: :laugh: :D |
引用:
上次就一個影片,警察喝令手放在頭上,婦人一直罵,警察就直接泰瑟槍一發倒地,上銬 當然這只是一個案例不代表全美警察都這麼有魄力,也不代表這警察事後不會被告到屁滾尿流 但試想,執行公權力本來就要有效、迅速,不是去跟你求爺爺告奶奶的,人家警察是在做對的事情,不是去搶劫你,警察判斷有攔查或搜身必要,刁民不配合,本來就應該立即行使強硬手段, 而台灣竟然是刁民還好意思上臉書取暖說那警察"態度不好",結果有人按讚叫他去告警察恐嚇.....這種素質不是"事情對不對"的問題,是理盲濫情、短視近利到了極點的國民才做得出來的反應,什麼都是自己對,取暖再說 今天若自己違規在先被警察罵了,你有什麼臉好說嘴的,你的違規行為跟警察口氣不好 9:1,結果你拿那個1到處取暖說你受了委屈,大家還給你按讚,這符合比例原則嗎,可是台灣真的每天都在看到這種事,原本的對錯沒人在乎,就只會一直比誰比較會吵、誰臉書粉絲多,最好告到警察屁滾尿流來道歉.......國民素質真的差到了極點,丟臉! 而且這種人就是對自己的錯渾然不覺才會貼上臉書,覺得自己很對.....如今社會上這種人愈來愈多才真的恐怖,這是什麼樣一個情況? |
糟了...那我也應該算是刁民
有一次我載我老婆出門買東西...她進去麵包店後, 我就把摩托車車頭轉往道路方向 ( 方便離開咩, 反正等的時間無聊 ) 然後就看到斜對面警察巡邏時特地過來我這邊... 面似菜鳥警察: 證件拿出來 我就回答: 請問有什麼事? 菜鳥警察: 叫你證件拿出來! 我: 我有違規嘛? ( 安全帽我都沒拿下來呢, 車子熄火而已 ) 菜鳥警察: 路邊臨檢, 證件拿出來 我: 臨檢理由呢? 菜鳥警察: ........ 面似老鳥警察: 不好意思..因為這附近之前發生搶案, 所以(後面講什麼我有點忘記) 我: 喔! ( 老鳥很客氣, 我雖然沒有受檢理由, 手已經拿出錢包準備拿證件了 ) 我老婆剛好從麵包店買完東西出來, 看到後就問我...怎麼回事? 我: 就警察要臨檢咩... 老鳥警察: 不用了, 謝謝 ( 就走了 ) 所以我應該算刁民吧 ? ====================================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ISO) 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分駐(派出)所流程: 準備階段:臨檢勤務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身分查證要件之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構)主官(管)】親 自規劃,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程序辦理。 臨檢、身分查證之要件: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卽將發生危害】。 執行階段: 執行前: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出勤】,到達現場後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執行人員應【著制服表明身分】;著便衣者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 知事由】。 執行中: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同意(同意受檢): 實施現場臨檢、身分查證。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 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查證】。 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受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不同意受 檢): 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 異議無理由:【續行臨檢、身分查證】。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執行後: 發現違法(規)情事,【依法定程序處理】(例如發現受臨檢、身分查證人違反刑事法案件,應卽轉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並告知其犯罪嫌疑及相關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身分查明後,未發現違法(規)情事,【任其離去】。 執行結束之處置: 現場之處置: 製作【臨檢紀錄表】,受檢人簽章,執行人員逐一簽名。 清點人員、服勤裝備。 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收勤】。 返所後之處置: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退勤】。 有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併案陳報】。 第八篇 警察職權行使法 未查獲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應【逐日】簽陳主官(管)核閲。 【帶班人員或指定人員】負責,將臨檢執行情形,填註於【工作紀錄簿】備查。 分局流程:無。 假賽表單: 【臨檢紀錄表】。 【員警工作紀錄簿】。 【實施臨檢盤查(查證身分)民眾異議紀錄表】。 注意事項: 臨檢勤務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之對象外,其餘臨檢應由【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 對於臨檢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且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對於交通工具的攔檢,應符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要件。 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而帶往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查證時,應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自攔停起至結束,不得逾【三小時】。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
引用:
這種事就是互相,沒必要動不動法條法規叫出來,要列的話相信警察至少能憑空開你好幾張罰單 他情況允許,就儘量和氣,你配合 你情況允許,就盡量配合,他好做事 貼那一堆法條法規真的沒意義,大家都知道也都查得到,但那都是道德最低標準, 重點是警民關係為何失衡,跟當時現場誰的正當性比較多,及誰優先程度比較高的問題 如果你當下見氣氛允許而判斷可以開口問攔檢理由,這沒什麼不對 |
引用:
和鴿子上過近兩年的班,雖然個人也很討厭他們,但講白點,碰到事情還是乖乖配合 ,因為: 今天攔你下來就是打定主意要開你單的不會因為你盧就不開,只是勸導的反而會因為你盧而開單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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