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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實支實付醫療險 明年只賠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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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就是了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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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個問題,在去年7月有出現過了...詳情請看↓
金管會臉書 金管會 2014年7月27日 有關媒體報導「實支實付險 將改回正本理賠」(新聞連結: http://goo.gl/wilP05),金管會澄清如下: 實支實付醫療險原則上係以收據正本為理賠原則,且「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8點及第57點係規範保險業就實支實付型傷害保險商品及醫療保險商品針對收據副本應予理賠之例外情形規定,爰本會並未開放保險公司全面接受收據副本理賠,保險公司倘在未符合上揭例外情形下逕以收據副本理賠,將有違反法令之虞,爰並無媒體報導「實支實付保險將在1年後恢復舊制,將全面改回只能接受正本理賠」之問題,本會後續仍將就本議題進行研議,使保險業者有更為明確、一致遵循之作法。 金管會 補充本則貼文原文所述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8點、第57點條文內容如下,供各位網友參考: 四十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五十七、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三)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讚 · 回覆 · 7 · 2014年8月4日 16:56 就上面來看,金管會是說... 金管會本來就不同意副本理賠,如果副本理賠是違法的 但只要有事先告知保險公司,且保險公司也願意承保,就ok? 引用:
照你說的,確實有茅盾... 但我在想 它會不會是說,如果你2張都跟同一間公司買 正本只交給那間公司 那該公司就依一份正本,理賠兩張保單... :confused: 有點像是車險的超額險的意思... 怕一張實支實付也不夠賠,所以多買超額險,來賠超過第一張的 無論如何,都不該賠超過實際醫療的花費:rolleyes: |
目前從業人員得到的消息也跟大家一樣從新聞上來的
所以金管會會怎麼做?怎麼規範還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 估計應該是先放消息出來測試市場反應 原則上政策性的保險(學生平安保、強制險這類)的副本理賠應該不會變 頭痛的應該是保經代賣出的一堆醫療、意外雙實支保單 看來會有一股大風吹的解約潮了 |
不就是少數惡搞,當官的就實施全民體罰,
發現一顆老鼠屎,就把所有人都當成老鼠屎是一樣意思 所以以後也不用保多家,一家就夠了 保險業跟金管會靠夭的結果就是把市場做小 |
實支實付也只是看到最表面的醫療支出
如用正本用於實支實付後 那保險如何填補那些醫療後不便的隱藏風險? 保險不就缺了一塊? |
原本自己已經有購買醫療險
但另外又有買公司內部便宜的團保 這樣的話等新政策實施後團保不就沒意義了?? |
引用:
非醫療費用的風險,可用日額給付來彌補。 很認真的思考,真正會遭遇問題的是保險公司,因為很多保單組合內含實支實付醫療險,要是消費者大量向保險公司要求,只取消保單組合中的實支實付醫療險部份,並要求退該部份保費,保險公司光算這費用就會算到瘋掉 :laugh: |
又是一項懲罰人民的德政
到某個時段GO棺會自吹自擂說這是他的政績 要壓制保險金融業也不是這樣搞法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誰說保險公司一定會按規定全額給付實支實付了?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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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同樣的疾病與治療手段,不同的保險公司不一定給付。(打官司後結果也不一定一致) 而且不同的實支實付保單,給付上限也不同。(保單額度沒有透明化) 這是立委在修法前都沒想過的問題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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