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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給諾富特飯店649號房兩條路:要走從後門、要留全部留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52657)

addfdsf 2014-06-25 11:20 PM

引用:
作者冰火波羅頭
現行犯不是這樣認定的
現行犯是刑事的
不能因為民事糾紛,就論現行犯

第二、
就算是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
也要符合
第 131 條 第一項 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有什麼不同?
因為人在屋內,還有隱私權的問題
所以要 現行犯+情形急迫+受危害的權利位階比隱私權高

合不合法,其實很明顯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飯店聲明稿
http://www.novoteltaipeiairport.com/tw/newsD.asp?pk=435
今日事件係因該組房客實際入住人數與本飯店登記人數紀錄不符,且
房客夜間多次於安全梯、大廳、出入口行走,基於住房規定及考量房客安全,本飯店
多次與房客進行聯絡,但未得任何回應
,為確保房客安全,故開門進行顧客關懷,並再次與
房客溝通請其依入住管理辦法辨理登記,但仍遭拒絕。


如果這票人這種玩法ok,以後大家去住飯店,一個人去登記二人房,四個人進去住省錢算了 :think:
飯店行使他的權力,要趕人出去,還賴著不走,如果今天是陸客這樣玩,我看新聞報導又會不一樣了

藍色夢幻 2014-06-25 11:23 PM

看那極端的程度
如果今天不趕盡殺絕還要幫他們說話....
那結果才會是再也沒有人幫你說話.....(笑)

blair 2014-06-25 11:28 PM

引用:
作者小閘蟹
照你這樣講, 像我這種在外租房子的, 因為我租的房子是房東私人的, 所以房東可以片面終止我合約, 隨時想請我滾蛋, 我就得滾, 要是我半夜睡覺睡到一半, 房東一個心情不好, 不想租我了, 我睡得迷迷糊糊的被門鈴聲吵醒, 我不及時出來, 房東就可以請警察來, 房東可以自行開門, 或是讓警察破門而入請我滾蛋.

所以我承租房子, 必須要隨時準備打包好所有家當, 隨時都要有被趕走的心理準備, 就算我都有乖乖準時付租金, 但房東一個心情不爽照樣可以請我滾.......照這樣看來, 我不知道我哪時會得躁鬱症......:jolin:

租房子跟住飯店適用的法條不一樣

judoyang 2014-06-25 11:35 PM

引用:
作者blair
租房子跟住飯店適用的法條不一樣



別把對飯店用的管理條例套到房客身上好嗎?

都是承租空間好嗎?

crabster 2014-06-25 11:52 PM

【更新】破門事件 諾富特:進行顧客關懷

2014年06月25日16:00

(更新:新增諾富特聲明全文)

針對民主鬥陣成員投宿諾富特桃園機場飯店遭破門,挨轟侵害顧客權益。對此諾富特飯店稍早在現場統一聲明,強調因該房登記2人住宿,卻發現「有其他人一起、沒有提供身分登記,經勸導不聽,而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項規定,通知警方前往「關心」勸導。(突發中心/桃園報導)

諾富特聲明全文: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係台灣唯一的五星國際機場飯店,旨在為賓客建構一個兼顧休閒與工作的舒適空間。針對媒體報導本飯店今早發生「開門進房要求房客出示證件並辦理住房登記」一事做出以下說明:

依本飯店入住管理辦法及交通部觀光局旅館業管理規則,入住房客須依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今日事件係因該組房客實際入住人數與本飯店登記人數紀錄不符,且房客夜間多次於安全梯、大廳、出入口行走,基於住房規定及考量房客安全,本飯店多次與房客進行聯絡,但未得任何回應,為確保房客安全,故開門進行顧客關懷,並再次與房客溝通請其依入住管理辦法辨理登記,但仍遭拒絕。飯店人 員依交通部觀光局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5項規定: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通報桃園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以確保所有房客及員工安全。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再次聲明,本飯店希望提供賓客一個安全、舒適的休閒空間,且飯店係屬公共場所,為顧及多數房客及員工安全,未依規定辦理住宿登記者,我方皆依法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發稿時間:14:51
修改時間:16:00

我個人比較信底下這篇留言:
Ethan Chen · 留言最多的人
整篇謊言,一般住房糾紛頂多一兩個管區來處理,大陣仗好幾位情治人員踹門而入還要推說什麼登記問題想騙誰阿?飯店根本是在情治單位授意和默契下驅離房客。

:jolin: :fear:

addfdsf 2014-06-25 11:54 PM

引用:
作者crabster
【更新】破門事件 諾富特:進行顧客關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625/422580/)

2014年06月25日16:00

(更新:新增諾富特聲明全文)

針對民主鬥陣成員投宿諾富特桃園機場飯店遭破門,挨轟侵害顧客權益。對此諾富特飯店稍早在現場統一聲明,強調因該房登記2人住宿,卻發現「有其他人一起、沒有提供身分登記,經勸導不聽,而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項規定,通知警方前往「關心」勸導。(突發中心/桃園報導)

諾富特聲明全文: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係台灣唯一的五星國際機場飯店,旨在為賓客建構一個兼顧休閒與工作的舒適空間。針對媒體報導本飯店今早發生「開門進房要求房客出示證件並辦理住房登記」一事做出以下說明:

依本飯店入住管理辦法及交通部觀光局旅館業管理規則,入住房客須依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今日事件...



還在情治人員...都是飯店保全和警察了.... :jolin:
警察都飯店叫來的...

LucsesNew 2014-06-25 11:56 PM

引用:
作者crabster
【更新】破門事件 諾富特:進行顧客關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625/422580/)

2014年06月25日16:00

(更新:新增諾富特聲明全文)

針對民主鬥陣成員投宿諾富特桃園機場飯店遭破門,挨轟侵害顧客權益。對此諾富特飯店稍早在現場統一聲明,強調因該房登記2人住宿,卻發現「有其他人一起、沒有提供身分登記,經勸導不聽,而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項規定,通知警方前往「關心」勸導。(突發中心╱桃園報導)

諾富特聲明全文: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係台灣唯一的五星國際機場飯店,旨在為賓客建構一個兼顧休閒與工作的舒適空間。針對媒體報導本飯店今早發生「開門進房要求房客出示證件並辦理住房登記」一事做出以下說明:

依本飯店入住管理辦法及交通部觀光局旅館業管理規則,入住房客須依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今日事件...



一班安寧關懷都是需要好幾個人抬去化的

crabster 2014-06-25 11:58 PM

不管怎樣,這家飯店的名聲大概黑掉了.
不過機場旅館大概不在意,
因為會去住的不少可能根本沒選擇. :ase

crabster 2014-06-26 12:00 AM

引用:
作者LucsesNew
一班安寧關懷都是需要好幾個人抬去化的


:laugh: :D :laugh: :D

冰火波羅頭 2014-06-26 12:17 AM

引用:
作者addfdsf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飯店聲明稿
http://www.novoteltaipeiairport.com/tw/newsD.asp?pk=435
今日事件係因該組房客實際入住人數與本飯店登記人數紀錄不符,且
房客夜間多次於安全梯、大廳、出入口行走,基於住房規定及考量房客安全,本飯店
多次與房客進行聯絡,但未得任何回應,為確保房客安全,故開門進行顧客關懷,並再次與
房客溝通請其依入住管理辦法辨理登記,但仍遭拒絕。

如果這票人這種玩法ok,以後大家去住飯店,一個人去登記二人房,四個人進去住省錢算...


第一、
這是行政規則,跟法律(刑事訴訟法)牴觸無效

第二、
何謂「必要之處理」?可以參考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對於人之管束並不符合以上各款
(人在裡面也沒做有害公共安全之事)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進入」不等於「搜索」
首先,「急迫性」就不符合了
再來,進入後發現沒任何犯罪、危害或急迫危險,就應該立刻離去

=================================
再談談這案子的「急迫性」

很明顯他們是來「抗議」或「鬧場」,但這並非刑法的犯罪,所以也就沒有現行犯的問題

除非有事證顯示他們是來犯罪的,例如攜帶槍械

而抗議也不可能在他們房間內進行,他們遲早會出去,走道監視器也能觀察

不論是飯店或警方,都可以這時候再阻止他們

既然有合法手段,為什麼偏偏要搞得像警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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