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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房屋登記在妻名下,財產仍算共有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37916)

老柏(第四) 2014-01-27 02:27 PM

引用:
作者dkjfso
她的觀念應該是比較傳統吧...
都忍20年了
且我也不可能去建議這種事說
以免事後讓人非議

我還覺得太后那招不錯的說......

skyhuan101 2014-01-27 02:44 PM

9樓的回答很完整了。
這是法律問題,網路其實找一下相關規定和討論,應該就十分清楚,
有些網友如果自己不清楚,還是別回答,反而害樓主陷入錯誤。

dkjfso 2014-01-27 02:50 PM

引用:
作者kino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夫妻沒有約定是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1017不是共有,是分別所有
去年修了民法1011跟1030-1就是針對這種情形
原則上債權人已不能要求分開財產並代位請求夫妻一方的剩餘財產,,

不明白處可以去法扶諮詢,免費的...
或參考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112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pe1=A1&qtype2=&

我看了之後了解妻所有的一半不能被查封
但萬一有天丈夫欠下債務過世
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假設房子500萬
但是妻子拿不出那麼多錢支付另外250萬去行使優先購買權
那她可以說我直接拋棄繼承嗎?
這樣一來房子一樣走法拍程序但不點交?
那拍得的人如果要求居住權
或進去亂
對妻子的餘生是否也沒有保障?
謝謝~~

josetsun 2014-01-27 03:18 PM

引用:
作者dkjfso
我看了之後了解妻所有的一半不能被查封
但萬一有天丈夫欠下債務過世
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假設房子500萬
但是妻子拿不出那麼多錢支付另外250萬去行使優先購買權
那她可以說我直接拋棄繼承嗎?
這樣一來房子一樣走法拍程序但不點交?
那拍得的人如果要求居住權
或進去亂
對妻子的餘生是否也沒有保障?
謝謝~~


要保障的話:

1.趕快存錢萬一的話將來可以把另一半產權買回來

2.離婚,或假離婚

skyhuan101 2014-01-27 03:21 PM

1、現行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如果先生有欠債務過世,太太沒有繼承先生的財產也沒有清償債務的問題,如果有繼承到財產,在繼承的範圍負清償責任。當然拋棄繼承也可以,只是一般而言不是很需要。

2、去年修法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只有配偶能請求,先生死了,沒有其他人能代先生請求,所以不會有你提到的接下來的問題。

簡單的說,房屋如果自始就登記在太太名下,先生積欠債務死亡,太太是不用擔心房子被先生債權人查封。

icehaze 2014-01-27 04:16 PM

應該知道老公去哪喝酒吧?
請警察去門口等著...
這樣不但業績增加...還吊照...以後就沒有酒駕問題啦... :laugh:

dkjfso 2014-01-27 05:26 PM

引用:
作者skyhuan101
1、現行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如果先生有欠債務過世,太太沒有繼承先生的財產也沒有清償債務的問題,如果有繼承到財產,在繼承的範圍負清償責任。當然拋棄繼承也可以,只是一般而言不是很需要。

2、去年修法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只有配偶能請求,先生死了,沒有其他人能代先生請求,所以不會有你提到的接下來的問題。

簡單的說,房屋如果自始就登記在太太名下,先生積欠債務死亡,太太是不用擔心房子被先生債權人查封。


我好像明白了
新制的法定財產制
財產是各自管理及所有
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通常也是錢比較少的那方會行使這個權利
向對方分配一些過來
由於房子一開始就登記在妻子名下
屬於妻子的財產
而丈夫若已過世則不能行使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
修法後債權人也不能代位行使
因此妻子不用擔心她的財產被請求分配

不知道我這樣解釋對不對?
這也算是生活常識
我也該多多學習...
謝謝~~

dkjfso 2014-01-27 05:30 PM

引用:
作者icehaze
應該知道老公去哪喝酒吧?
請警察去門口等著...
這樣不但業績增加...還吊照...以後就沒有酒駕問題啦... :laugh:

哈哈
聽說都是工作時喝電視那種維XX酒精提神飲料
不是跑酒家啦

birdie8899 2014-01-27 05:45 PM

順便想到..借題一問...

夫妻財產共有制
如果購入一屋,登記太太名字;但是實際上申貸和付貸款都是由先生辦理以及繳納
(這個狀況應該很常見 :laugh: )

日後因故,雙方離婚;那麼這個房子百分百屬於太太所有嗎?
還是先生可以主張,女方只是簽約型式的代表;實際上的貸款都是男方支付,並可提出繳納証明
去爭取房子的所有權呢???還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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