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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00公務員遷新莊辦公 「怎上班呀」--比照私人企業,不接受調職就資遣或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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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班地點改變當然也數屬於勞動契約的變動 勞工不同意此變動的話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以發存證信函不經預告解約, 並且雇主需支付資遣費 |
可能是這樣想的
辛辛苦苦考上公務員 當初就是高分才能凹到我要的單位 憑甚麼那些低分的不先調過去 |
引用: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 講師姓名:周志盛 現任職位:行政院勞委會 勞工教育 講師 專長課程:人力資源管理 案情提要--小張在A公司擔任電腦維修工程師已將近8年,表現雖然稱職,卻在2003年年初接到公司要將他調任為銷售人員的通知書。調職的理由乃是公司為了因應未來市場競爭的需要,重新調整組織編制。小張認為公司事前並未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調任非原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已損害勞工權益,於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沒想到在調解進行期間,A公司竟以小張未至新單位報到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小張準備訴諸法律行動,維護繼續工作的權利。 調動勞工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職務,需要勞工的同意嗎?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依本法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另外, 中央主管機關亦曾於1985年發佈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5項重要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此,本案雇主對小張的調動,如係依勞動契約約定且未違反調動原則,自屬合法可行;倘若未事先約定且未經協商,然確為企業經營必要之調整,在未損及勞工權益及兼顧調動原則的情況下,難謂不可。 |
如果是遷都,豈不是........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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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因為 砍公務員年終這件事被公幹~~~~~ 誰幹你 , 我幫你 幹回去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沒捷運.公車少 公僕喊要交通津貼 http://tw.news.yahoo.com/%E6%B2%92%...-113120370.html 要加給才是真的 ...把擠在台北市的分散出來有何不好 ? |
引用:
別傻了.除非台北真的被水淹了... 不然人類滅亡前台灣的首都就是台北... |
引用:
法律是可以修的,看看美國的加州 |
引用:
公務員是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
1994年台北市政府從中山區搬到信義區時,捷運板南線還遙遙無期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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