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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Monica的笑話吧?! :laugh: |
又再告人了.............................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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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這樣的回應,我有些好奇的是,像這種回應,有沒有機會,有沒有可能, 可以被解讀為 "恐嚇"。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對 "恐嚇" 的解釋: --- 以脅迫的言語或行動威嚇人。 --- 所以這樣的回應句子,有沒有機會被解讀為“脅迫的言語”??? 以現代的臺灣社會文化,通常都是大事化小,小是化無, 會搞到要上法院來解決,這樣的情境通常都是相對文明的手段中, 沒有其他解決方法了,然後最後一步的選擇。 而不像歐美國家,雞毛蒜皮的小事都可以上法院這樣。 通常非法律相關工作或需求的臺灣老百姓,對於上法院這件事情, 非必要的話是反感的,會覺得是一種麻煩事,可能是一種困擾, 甚至ㄧ連串的耗時的生活災難。 個性相對比較強韌且擁有一定程度社會資源與知識的老百姓遇到 被告了,有些或許會選擇相對文明的手段反擊回去。 而個性與社會資源與知識相對較弱勢的老百姓,一聽到“強勢語氣” 的要被告了,可能就會產生被"恐嚇"的感受。 另外我有些聯想,就我個人在網路文化,臺灣的新聞媒體, 歐美電視戲劇等等各種媒體管道,感受到的就是, 歐美國家,雞毛蒜皮的小事(這裡的“雞毛蒜皮”當然是指相對於臺灣文化的思維而言) 都可以上法院。某種程度來說可不可以解讀為歐美國家對於“執法者”的“信任“? 而臺灣的文化,上法院是解決紛爭的文明手段中的最後一步, 某種程度來說可不可以解讀為,臺灣的老百姓對“執法者”還是有著某種程度的“不信任“??? |
提告是當事人的權利,稱不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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