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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2013-12-12 09:03 PM

引用:
作者whales4
前客戶的採購名字:Rebecca Chen

她難道不知道那個笑話嗎?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那是Monica的笑話吧?! :laugh:

tony70017 2013-12-12 09:31 PM

又再告人了............................. :stupefy:

FLYFLY 2013-12-12 10:07 PM

引用:
作者媽剝賴
備份起來
等著接法院傳票吧


看到這樣的回應,我有些好奇的是,像這種回應,有沒有機會,有沒有可能,
可以被解讀為 "恐嚇"。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對 "恐嚇" 的解釋:
---
以脅迫的言語或行動威嚇人。
---
所以這樣的回應句子,有沒有機會被解讀為“脅迫的言語”???

以現代的臺灣社會文化,通常都是大事化小,小是化無,
會搞到要上法院來解決,這樣的情境通常都是相對文明的手段中,
沒有其他解決方法了,然後最後一步的選擇。
而不像歐美國家,雞毛蒜皮的小事都可以上法院這樣。
通常非法律相關工作或需求的臺灣老百姓,對於上法院這件事情,
非必要的話是反感的,會覺得是一種麻煩事,可能是一種困擾,
甚至ㄧ連串的耗時的生活災難。
個性相對比較強韌且擁有一定程度社會資源與知識的老百姓遇到
被告了,有些或許會選擇相對文明的手段反擊回去。
而個性與社會資源與知識相對較弱勢的老百姓,一聽到“強勢語氣”
的要被告了,可能就會產生被"恐嚇"的感受。

另外我有些聯想,就我個人在網路文化,臺灣的新聞媒體,
歐美電視戲劇等等各種媒體管道,感受到的就是,
歐美國家,雞毛蒜皮的小事(這裡的“雞毛蒜皮”當然是指相對於臺灣文化的思維而言)
都可以上法院。某種程度來說可不可以解讀為歐美國家對於“執法者”的“信任“?
而臺灣的文化,上法院是解決紛爭的文明手段中的最後一步,
某種程度來說可不可以解讀為,臺灣的老百姓對“執法者”還是有著某種程度的“不信任“???

pcbd 2013-12-13 02:08 AM

提告是當事人的權利,稱不上恐嚇.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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