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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種情況刑事會怎麼判?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27804)

EAC212 2013-10-14 10:38 AM

怎麼判基本上是看法官...
不過很大的機率是會判刑責的,
因為動刀了....
鬼島不是浪得虛名的....

惡蟲 2013-10-14 10:39 AM

本來想回復的,結果看到樓主居然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法條,整個冏了…

crb 2013-10-14 10:42 AM

引用:
作者于謙
個人以為本案問題不在防衛過當,因為沒重殘也沒死人,重點是他的彈簧刀是否合法,如果

只是純粹是像瑞士刀般的工具刀,情況緊急下應屬正當防衛不會有事...

 



正當防衛?

您說說看歹徒用何武器,導致你要用刀去阻卻不法侵害或攻擊?

請參考以下這篇(二)2,對方赤手空拳,你用刀,上了法庭跟法官說正方防衛,看看法官會不會理你,現實中的法條就是如此,持刀械傷人能夠無罪,至今只有一例

您可以到這串看看,在台灣的合法自衛武裝
http://forum.acewings.com/topic.asp?TOPIC_ID=8028
奪刀殺人無罪的唯一案例
http://city.udn.com/54532/2352333
要這麼多條件--已經被對方砍到半死,對方還來奪刀才能三審無罪,一般案件要用正當防衛?算了吧六師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850
正當防衛

 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而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一)緊急防衛情況存在:
    行為人須正處於緊急防衛情況,方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反之,則不得主張正
   當防衛。
   1、侵害行為:凡是指一切即將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行為。另外值得一提的,
     動物攻擊人類的事實,非此所屬於侵害行為,應屬於緊急危難。但若動物是
     被人操縱而攻擊他人,則應屬於侵害行為,則斯時動物與犯罪行為人的攻擊
     工具是有異曲同工之處。例:當大雄走在路上,被鄰居狗咬傷,雖屬於破壞
     大雄身體的法益,惟因狗無他人的教唆,故大雄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現在的侵害:必須是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違法的侵害:
     指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在客觀上違背社會評價,而無法容許規範使其合法化
     ,受攻擊者對此類侵害或攻擊無忍受義務。例:當大雄被阿福與技安無緣故
     的欺負,並用將大雄壓倒在地上(需指現在尚在進行的欺負過程),從社會價
     值的認定都無法接受此情形,故大雄應有正當防衛可主張。
(二)緊急防衛行為實施:
    緊急防衛必須是現在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故過去的攻擊行為、尚未發生的
   侵害或攻擊行為,則不得成立此條件。
   1、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必要者:防衛者的緊急防衛行為須是在客觀上足以認定
     必要的。而所謂客觀上必要係指防衛行為可期待,且能立即終止或終結侵害
     行為同時保證排除所受到的侵害行為。另外,防衛措施應考量侵害行為或攻
     擊行為的方式、方法、情形、緩急、危險性等,並依理性的第三人考慮此情
     形,是否有逾越正當防衛的條件。
   2、防衛行為必須非屬防衛權的濫用:基於德國通說,社會倫理對於正當防衛的
     限制有四(即是受侵害不可以採取防衛的措施),第一、無罪責的攻擊行為
     ,第二、法益權衡性,第三、最近親屬關係,第四、可歸責要防衛者的不法
     侵害。例:技安用赤手空拳打大雄,大雄不可以用槍來打技安。
(三)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防衛者在主觀上需認知或知道防衛的意思,故若是主觀係非出於防衛意思,但
   客觀上係出於防衛的意思,亦無法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例:大雄事先已經安排
   準備想打技安,只是為了避免刑事責任,故意安排設計技安。
 綜合上述,防衛者須具備客觀上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及主觀要件為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方有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若符合正當防衛,其防衛者的法律效果,則應適用無罪或減輕或免除其刑,惟需注意的是故意挑撥引發他人的違法侵害,則無此正當防衛的適用,以及於互毆情形下,亦無適用。

42章經 2013-10-14 10:43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本來想回復的,結果看到樓主居然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法條,整個冏了…


只是搜尋到,順手貼出來作個比較,就算不足以作為參考,好歹也當作個小知識
沒有要引用那邊的判例來評論台灣審判方式的意思,你不要想太多∼

虎斑貓 2013-10-14 10:44 AM

引用:
作者randy1970
我不認為事情有你朋友說的那麼單純
1. 朋友的弟弟平常有在玩瑞士刀
瑞士刀是公認的難用單手開啟, 就算軍版的加大, 也還是很難一手開
2. 鑰匙圈上的彈簧刀
我所知道的自動刀, 沒有小到可以掛在鑰匙圈上的, 或許他有特殊門路可以買到也說不定
3. 一腳踩住袋子一手掏出刀然後劃下去
這個反應動做之間, 似乎有細節被省略了, 除非平常就有在練, 不然很難在一瞬間有這種反應

找好一點的律師吧, 有監視器先調監視器畫面, 不然真的就是能先和解就先和解了


叫事主趕快開始唸佛、抄寫心經... :flash: :flash: :flash:

micall.lee 2013-10-14 10:46 AM

引用:
作者42章經
只是搜尋到,順手貼出來作個比較,就算不足以作為參考,好歹也當作個小知識
沒有要引用那邊的判例來評論台灣審判方式的意思,你不要想太多∼

不過你講的那個法,後面有一個但書

引用:
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


看起來是得真的很嚴重侵害事件,你才有機會不被判刑,如果依照你給的案例,如果在對岸應該是用不著這條法,對岸似乎也不是說對方搶劫你,你馬上就可以拿刀砍他

我猜啦

usher67 2013-10-14 11:00 AM

引用:
作者42章經
找了一下大陸的刑法20條
內容有:「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用白話說,搶匪"正在搶劫途中"被你殺傷,和搶匪"完成搶劫行為後",你為了搶回失物再追上去將他殺傷...
是兩種不同的認定方式...

台灣好像都一視同仁的樣子 :confused: :confused:

這兩者之間的確不同,正常的法官不會混在一起。

看來您很關心這位朋友,
我建議您可先到免費法律諮詢處幫您朋友詢問,
各級法院,各級政府都有這項服務。google一下就有了。
這種免費諮詢不要只跑一次,要多跑幾次,多接觸幾位律師,
這樣,您就能得到相當的概念了。

趕快做吧,別在網路上浪費時間了。

dodo5 2013-10-14 11:04 AM

第一個念頭想到常常打官司的李敖, 他不是隨身攜帶小刀自衛? 如果能找到他的看法可能有幫助 :flash:

pcdvd-2011 2013-10-14 11:05 AM

引用:
作者dkjfso
他媽的
這樣還要被起訴有沒有天理啊


總不能
人家只是不爽推你一把,槌一拳,你就可以拿棍子或拿刀砍死人吧?
這只是比喻,但能這麼理性的不多吧

小肥羊 2013-10-14 11:17 AM

引用:
作者42章經
想說如果判刑,誰會比較重?

搶匪:未遂犯,可能只判6個月
朋友他弟:防衛過當的傷害罪...可能刑度不知


我認為關鍵在於出刀的時間,搶匪是在被砍了之後才放棄搶來的東西,還是搶匪已經放棄在跑,他才出刀。

不過對照你的說法,第一時間被搶東西就被採住,另外其他人說瑞士刀出刀需要一定時間。

我的想法,如果搶匪還在拉東西,你騎機車光踩住東西就很困難,有平衡的問題,還有時間出刀???
所以大膽推測,是搶匪放棄落跑,你朋友他弟才出刀追擊,這狀況我認為已經超過防衛過當以及逮捕的必要行為。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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