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轉]Re: [問卦] 有沒有基督徒如此汙名化多元成家的八卦?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27006)
|
---|
引用:
第一個,外籍看護不是本國人,我國的法律無法可管,也就是他根本不能宣告他有這個權利 第二個,假設外籍看護歸化我國國民,也得首先有你的同意,再經過法院認定,你們才能算是一個「家庭」,你講得甚麼照顧關係,那些都只是法院認定你們是否可以稱為一個家庭的參考基準而已,而不是只要有這樣的關係,就等於在法律上有了這樣的關係 這個草案沒有那麼神,僅有照顧關係就算是家庭關係,如果真的這樣訂立,那是否醫院的護士也都跟病患有家庭關係?我想這個法律不可能這樣訂,一定都是要經過所有成員的同意,才能確定這樣的關係 第三個,沒有經過結婚程序,本來就不是家庭關係,就算這個草案過了,那個外遇的對象得提出你家長有去法院認定其家庭關係,才有那個權利說我要繼承遺產。但不要忘了,你家長已經有一個家庭的關係存在,你認為法院會很簡單的也認定這個人同時有兩個家庭關係嗎? 所以你的疑慮本來就很難成立,個人淺見 ... |
(題外話)
那個某某堂之前鄰居媽媽好心帶我去過一次 還提到說紅茶店的王小姐還有西森的王某某也在那邊出現過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聽說已經募集不少錢在要美麗華那邊蓋總部 |
照這樣做的話算是幫二奶小三們找個漏洞鑽嗎,也就是之後可以申請小三也是家庭的一部分,然後有繼承權?
可以預見以後會有很多法律認可乾女兒。 |
引用:
老實說,如果你看過草案全文前後比較,你會知道你的疑慮很難實現 例如伴侶資格的認定,沒有你想像中簡單,況且草案仍然有著類似防範重婚的條文 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89%E6%A1%88.pdf 請見第 32 頁 整個草案我看過,不敢說全部都讀通了 但個人看起來,跟原來民法關於親屬、繼承相關的法規差別主要是用語,還有多增加一個伴侶制度(不要以為說只有照顧就叫伴侶了,煩請上面的文件讀一下),以及修改關於收養的法規外 基本上和以前的法規大架構都是類似的,我不覺得改成這樣天下就要大亂了 另外題外話,我個人看法,這草案出來顯然也不等於我國同性戀婚姻就合法了 ... 這跟真正的同性戀婚姻還有一段距離 |
先刪..............
|
引用:
我的舉例並不是依照草案, 而是依據"你的"提案而舉例的. 1.不具我國國籍, 難道就不受我國法律規範? 不要鬧了... 外國人闖紅燈不用繳罰單? 更別提異國聯姻, 對方甚至孩子不爽加入中華民國籍時, 難道對方沒有繼承權? 所以, 你上面的提案就是放屁就是了?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性關係..." |
引用:
那不是我的提案,我只是解讀這個草案的立法目的,而且草案都已經寫清楚了,甚麼叫伴侶關係有清清楚楚的要件,絕非像你舉的例子這麼簡單 外國人闖紅燈不用繳罰單跟民法繼承權利是兩回事,你有沒有繼承權,我沒有記錯的話,首先看遺囑,再來看有沒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 你舉的外籍看護沒那麼容易有繼承權,至少,不是宣稱外籍看護有照顧當事者就能有繼承權。當事者要嘛有留遺囑說要留給那個外籍看護(姑且不論法律是否合法,假設真的有一個合法的遺囑),不然外籍看護必須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才能宣稱他有這個權利 婚姻關係先不談,血緣關係我想很難,況且真的有血緣關係有繼承權那是天經地義;扶養關係,扶養也不是說一句話我扶養你就是扶養,沒記錯的話,你也得去法院辦理,況且扶養關係也不等於一定有繼承權 回到婚姻關係,我還是要說一句,這個草案不等於一方說,我跟某某某有同居還是照顧關係就成立關係,你一樣要有另一方的同意,有爭議,仍然是要法院認定,沒這麼簡單 異國聯姻生下來的孩子,當然有血緣關係,所以繼承權當然成立,你今天舉的外籍看護,我請問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哪一個足以讓他宣稱他有繼承權? 另外,我覺得要講清楚,我講這些不等於我支持這個草案,但也不等於反對,我只是了解這個草案出來的原因和大致內容而已,你問我支持或不支持,我只能回答你我不知道 如果會覺得我講這些等於支持這個法案,我會希望請你冷靜一點 |
引用:
所以阿, 如你所說"有沒有繼承權,我沒有記錯的話,首先看遺囑,再來看有沒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 那既然照現在的民法規定如此, 那通過「多元家庭」的目的為何? 如果只是為了「名正言順」可以分配財產, 那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即可完成阿. 所以你前面提的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性關係,也能成立家庭 這個草案理應能夠強化社會相互扶持的理想才是,不能只是繞著同性戀婚姻打轉" 你口口聲聲說著「要法院認定」, 所以如果法院依照「多元家庭法案」精神認定了外籍看護、家長外遇對象有著與配偶相同的繼承權與家庭權利, 你能接受嗎? 不用又拿「沒那麼簡單」當藉口, 就目前的法律這些是「不被允許的」, 但在「多元家庭」架構下, 這些是「有機會的」, 並且是「可主張的」. 所以請告訴我, 你能接受嗎? |
引用:
這個草案不只是為了讓你分財產,我講繼承權只是其中一項而已 前面的文件我也貼了,關於繼承大體上也沒有太大變化,仍然要參考目前現有與繼承相關的法律 例如伴侶的遺產分配仍然要看民法 1144 條,要認定是不是伴侶前面也一再說過了,不是一方說了算 這個草案不是大改特改,主要的變化在於多了伴侶制,其他大體不變,而甚麼是伴侶制草案有寫清楚,不是一個人說我跟另一個人是伴侶,然後你們就是家庭了 大致如上,請參考了 引用:
問題是目前的草案看來並沒有像你講的那樣,法院也得依照法律來辦事,草案就是沒有像你講的那樣啊! 我實在不想這樣問你:請問你有看過草案嗎?請問你有把修改前後的法規比較稍微研究一下嗎? 況且我那樣寫不等於草案就已經全盤做到了,還有,那不叫我的宣稱,那都不是我的意見,你真的不爽也該去找那些立這些草案的人,了解一個法律不等於要支持一個法律吧? |
引用:
外遇對象總是兩個人承諾共組家庭了吧., 所以如果你家長的外遇對象主張有與你父親(母親)同樣的家庭權利與義務, 除了財產繼承權以外, 萬一你好死不死未滿18歲, 他還可以有你的監護權. 你能接受嗎?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45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