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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滅證 桃檢:有人用黑布遮蔽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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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說總共有110分鐘消失
死前的30分鐘加之前另外有80分鐘 |
黑布遮蔽?16台監視器耶!!
最好是有人可以陸續蓋布袋,而不會被攝影機拍到 監視器的死角有這麼多?? 連白痴政戰都知道,重要地方的∼攝影機是交叉放置 |
引用:
其實很多事情都知道但是故意不做,留點後路萬一以後要幹啥事 好有漏洞可以鑽。 |
攏細政戰咧 舞低舞告..
當兵當太久 都會變爬代.. 跟社會脫軌 一些軍中自認為可以掩蓋事實的高招 在一般老百姓看來 真的很爬代 真的很爬代 爬代到了極點 :stupefy: |
桃檢已經跳出來澄清他們沒有說過
新聞出來時就想到怎麼會笨到用黑布遮蔽?其他現場都是死人?沒半個人看到?因為錄影是進行式的,如果錄到關鍵時刻監視器通通需要遮蔽,六名禁閉生一定有人會看到,而且不要被發現還得先停機再遮蔽,否則有人爬上去用黑布遮的動作太明顯 如果上星期向立委爆料的禁閉生所說的細節是真的,用黑布遮蓋他一定看到,怎麼會沒提到?除非哪位禁閉生不是真的 同理,今天媒體又說有人爆料被灌水,哪位禁閉生也沒有提到,是他沒有全程參與看到,或是需要有所保留不講? 正如柯醫師說,這個案件根本就很好辦,把六名禁閉生隔離偵訊,三十分鐘就可以問出答案,就算不能還原影像也沒差 |
版上閱覽者如有法界的專家,歡迎評估一下,是否有可能因為洪家至地檢署告軍檢"瀆職"(辦案速度過慢、未證據保全、說法前後矛盾),進而讓全案轉送地檢署偵辦:
參考理由: 1.大法官436號解釋說明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之權限,致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如延伸至檢察權的行使,則軍檢仍應受最高檢察署的指揮監督,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由軍檢偵查應可視為檢察一體上的行政分工,最高檢仍有權指示案件移送地檢署? 2.遍觀陸海空軍刑法分則中,並未包含軍檢人員針對個案之偵查涉犯瀆職罪之條文,因此如洪家委任律師於整理各項資料後,向桃檢遞狀控告軍檢人員就本案之偵查涉犯瀆職,則桃檢受理並分案後,必可由桃檢自行偵辦;且基於檢察一體,軍檢就本案之偵查已涉有瀆職之嫌,自不能再就該案為偵查,應併案由桃檢就全案進行偵查,此是否可行? . . .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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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鄉民三天就全案偵破了
給腦殘剪調去查動搖國本也查不出來啦 根本在轉移服貿的注意力,垃圾政腐 |
看報辦案、名嘴辦案或網友辦案都不可取,問題是軍檢實際上有無錯漏或延誤最重要的證物、證人或時機?
以禁閉室的監視器而言,應該視為最重要的物證之一,消息上看到的是,並非7月3日洪員死亡後即行查扣,軍檢其實這就已經是"瀆職"了; 等到洪員死亡超過一週才查扣監錄設備及影帶,發現有部分畫面是黑的,此時有無清查相關人證?如人證所言當時狀況一切正常,但監錄畫面卻無理由呈現黑畫面,軍檢此時合理的態度是針對證物異常(黑畫面)去合理懷疑證人可能未誠實證言,此事涉湮滅刑事證據即應馬上函送地檢署。軍檢直至7月20日,案發第17日才對滅證乙項作出函送的動作,此為軍檢瀆職之二。 結論是: 最重要的證物要優先處理與查扣;而發現最重要的證物第一時間被湮滅了,因為其重要,故也應第一時間移送地檢署偵辦。 移送桃檢跟將證物送調查局復原兩者並不衝突,可同步進行,故軍檢若解釋該監錄畫面已送調局還原,並不能作為未將案件第一時間移送桃檢的理由。 而晚一天移送,相關證人就有可能多一天時間串證(事實上就監錄畫面異常的狀況,軍檢並無作任何防止串證之舉動)。 以上種種,都是軍檢瀆職的明證。 . . |
把還原的風聲放出去, 再來一段陰常威的段子就破了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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