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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落格PO心得要被告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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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描述不會有事
請見判決書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85號 四之(三) 但你如果要玩下去 免不了要跑地檢署和法院 |
跟他說「奉陪哩告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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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網友的回應.這家民宿是合法民宿.發票是沒有開.
當時民宿要我停對面的停車格,我很意外.有問接待人員停車費是自付還是民宿付費? 接待人員有拿一個牌子要我放擋風玻璃前,這樣就可以免付停車費. 有甚麼規定在付訂金就要說清楚.民宿與飯店的差異不是就多了一份親切感,沒有那種冷冰冰的感覺嗎? 這篇文章從2009年5月就一直放在我老婆的部落格上了,民宿主人也在2009年就知道這篇文.只是過了4年收到這樣的留言,覺得很意外.從電話聯絡人口中得知,這篇文困擾民宿很久.民宿老闆也跟電話聯絡人說房客的評價都不錯.我心裡想4年一共有208個禮拜,如果每個禮拜只賣出1間房,2個人.這樣至少就有416人住過.416人寫個5-6篇評價不錯的文章就把我老婆這篇文的早就不知道跑到哪邊去了. 電話聯絡人說文中有完整寫了"民宿名稱","老闆娘就臭著臉"這樣就涉及毀謗. 如果民宿名稱寫"羅東運動公園旁的民宿"不就變成一票羅東運動公園旁的民宿業者通通中槍了嗎? 老闆娘就臭著臉這是描述老闆娘給我們感覺. 我不是來取暖的. |
引用:
如果我在網路上寫,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幾時幾分,看到你在家附近的馬路上,做了ooxx(不合法的事,例如隨地大小便). 你看到了後,要告我毀謗,請問是我要提出[你有作]的證據,還是你要提出[你沒作]的證據? |
我記得之前看過類似的案例是只要是親身經歷,然後沒有過度描寫應該都沒事
只要陳訴的是事實為何會構成毀謗? |
"臭著臉" 就算毀謗?
那把這句改掉 加上 "感覺服務不佳 以後不會再來住" 這樣不算毀謗了吧 |
沒亂講,也沒用人身攻擊語言
就不用怕對方告 只是看你要不要跟對方玩 對了記得有時效性六個月 對方說幾年前就知道 應該會被打槍 |
引用:
既然對方2009年就知道,那早就超過有效期限了,完全告不成! 搞不好連自稱律師的來PO文都是假的哩,哪有過了那麼久還在搞這種的。 但如果是涉及公司的部份就要注意一下就是了。 老話一句:請翻法條。 |
引用:
應該是我提出「我沒作」的證據 你卻寫我有作 這樣你的毀謗罪才能成立 |
民宿所提供的服務(含態度)不如你心中的預期
但不好評論誰是誰非 停車場跟叫車應該不是民宿必備服務 (除非白紙黑字寫) 宜蘭不像台北計程車滿街跑 水龍頭故障店家應該要事先修好, 不然就要反應在折扣上 (我泡過不限時數的湯屋只要200元, 因為當天店家的加熱鍋爐壞了 XD) 把人家房子弄髒, 應該要主動恢復成原狀, 或者店家恢復原狀後再跟房客求償 光是道歉並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就像水龍頭不好用老闆跟你道歉 你還是不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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