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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 2013-05-26 01:05 AM

以上描述不會有事
請見判決書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85號
四之(三)

但你如果要玩下去
免不了要跑地檢署和法院

達達達叔 2013-05-26 01:41 AM

跟他說「奉陪哩告底」

我要回來 2013-05-26 02:04 AM

謝謝各位網友的回應.這家民宿是合法民宿.發票是沒有開.

當時民宿要我停對面的停車格,我很意外.有問接待人員停車費是自付還是民宿付費?
接待人員有拿一個牌子要我放擋風玻璃前,這樣就可以免付停車費.

有甚麼規定在付訂金就要說清楚.民宿與飯店的差異不是就多了一份親切感,沒有那種冷冰冰的感覺嗎?

這篇文章從2009年5月就一直放在我老婆的部落格上了,民宿主人也在2009年就知道這篇文.只是過了4年收到這樣的留言,覺得很意外.從電話聯絡人口中得知,這篇文困擾民宿很久.民宿老闆也跟電話聯絡人說房客的評價都不錯.我心裡想4年一共有208個禮拜,如果每個禮拜只賣出1間房,2個人.這樣至少就有416人住過.416人寫個5-6篇評價不錯的文章就把我老婆這篇文的早就不知道跑到哪邊去了.

電話聯絡人說文中有完整寫了"民宿名稱","老闆娘就臭著臉"這樣就涉及毀謗.
如果民宿名稱寫"羅東運動公園旁的民宿"不就變成一票羅東運動公園旁的民宿業者通通中槍了嗎?
老闆娘就臭著臉這是描述老闆娘給我們感覺.

我不是來取暖的.

referee_c 2013-05-26 02:33 AM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不是告人的民宿應該提出證明2009年時
樓主所寫的不是事實?

如果我在網路上寫,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幾時幾分,看到你在家附近的馬路上,做了ooxx(不合法的事,例如隨地大小便).

你看到了後,要告我毀謗,請問是我要提出[你有作]的證據,還是你要提出[你沒作]的證據?

fantasielf 2013-05-26 04:27 AM

我記得之前看過類似的案例是只要是親身經歷,然後沒有過度描寫應該都沒事
只要陳訴的是事實為何會構成毀謗?

vchou 2013-05-26 06:39 AM

"臭著臉" 就算毀謗?

那把這句改掉 加上 "感覺服務不佳 以後不會再來住" 這樣不算毀謗了吧

cys070 2013-05-26 06:59 AM

沒亂講,也沒用人身攻擊語言
就不用怕對方告

只是看你要不要跟對方玩

對了記得有時效性六個月

對方說幾年前就知道

應該會被打槍

LegoMacgyver 2013-05-26 08:00 AM

引用:
作者我要回來
這篇文章從2009年5月就一直放在我老婆的部落格上了,民宿主人也在2009年就知道這篇文.只是過了4年收到這樣的留言,覺得很意外.從電話聯絡人口中得知,這篇文困擾民宿很久.民宿老闆也跟電話聯絡人說房客的評價都不錯…


既然對方2009年就知道,那早就超過有效期限了,完全告不成!
搞不好連自稱律師的來PO文都是假的哩,哪有過了那麼久還在搞這種的。
但如果是涉及公司的部份就要注意一下就是了。

老話一句:請翻法條。

lksbgfhgdxcfghs 2013-05-26 10:39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如果我在網路上寫,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幾時幾分,看到你在家附近的馬路上,做了ooxx(不合法的事,例如隨地大小便).

你看到了後,要告我毀謗,請問是我要提出[你有作]的證據,還是你要提出[你沒作]的證據?


應該是我提出「我沒作」的證據
你卻寫我有作
這樣你的毀謗罪才能成立

sazabijiang 2013-05-26 12:52 PM

民宿所提供的服務(含態度)不如你心中的預期
但不好評論誰是誰非

停車場跟叫車應該不是民宿必備服務 (除非白紙黑字寫)
宜蘭不像台北計程車滿街跑

水龍頭故障店家應該要事先修好, 不然就要反應在折扣上
(我泡過不限時數的湯屋只要200元, 因為當天店家的加熱鍋爐壞了 XD)

把人家房子弄髒, 應該要主動恢復成原狀, 或者店家恢復原狀後再跟房客求償

光是道歉並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就像水龍頭不好用老闆跟你道歉
你還是不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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