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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 2013-05-23 09:11 AM

引用:
作者qookap
千萬不要 約談通常都是需要"收集"證據 = 自願到案
現在還自動把物證繳上 簡直是叫他增加業績

直接口述物品來源跟狀態 強調未開封符合該條例管制未違法 剩下他怎麼問都不用講
看是否收到通知書 上面若無寫被告也不一定要去 可以電話口頭告知

現在真的吃飽太閒 上網就辦案了 以前是要抓殺人犯 現在是要抓笨人犯 :stupefy:

請問一下,像發生車禍,地檢署開庭傳喚被告、原告,那一種是不是也可以不用去?
因為我有聽過有人被傳沒在去的,讓檢座在那邊等。

buzzbee 2013-05-23 09:21 AM

我要給警員一個讚!

我可不希望看到路人帶著武士刀趴趴走!
就是因為有雞婆警員抓得緊,
台灣街頭才沒有人敢明目彰膽的帶刀閒逛!

法條寫得很清楚,
所以樓主被抓,剛好而已!

zing115 2013-05-23 09:22 AM

引用:
作者qookap
千萬不要 約談通常都是需要"收集"證據 = 自願到案
現在還自動把物證繳上 簡直是叫他增加業績

直接口述物品來源跟狀態 強調未開封符合該條例管制未違法 剩下他怎麼問都不用講
看是否收到通知書 上面若無寫被告也不一定要去 可以電話口頭告知

現在真的吃飽太閒 上網就辦案了 以前是要抓殺人犯 現在是要抓笨人犯 :stupefy:


+1 ..........

yoba 2013-05-23 09:23 AM

上YOUTUBE就可以辦案!?條子是如何追蹤的...很好奇.... :D :D
大人..他家有大炮
[YOUTUBE]IRq18WpQZC0[/YOUTUBE]

Warm Wind 2013-05-23 09:25 AM

引用:
作者chenyuan
請問一下,像發生車禍,地檢署開庭傳喚被告、原告,那一種是不是也可以不用去?
因為我有聽過有人被傳沒在去的,讓檢座在那邊等。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chenyuan 2013-05-23 09:27 AM

引用:
作者Warm Wind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所以他們過幾天後就會被抓走。 :stupefy: :stupefy:

gdrs 2013-05-23 09:41 AM

引用:
作者Warm Wind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傳喚是檢察官和法院~

Warm Wind 2013-05-23 09:57 AM

引用:
作者gdrs
傳喚是檢察官和法院~

對啊,chenyuan問的跟本串是另一回事

chowtom 2013-05-23 09:58 AM

既然能拿來割膠帶
表示那把刀有一定的鋒利度對吧?

我覺得在公共場所亮出這把刀被約談挺正常的阿
誰叫他一看就不像做菜用的刀
乍看之下的確是很像用來捅人的

而且您怎麼知道不是當時在場的人打110報案的?
是我的話看到在全家裡有人拿著這把把玩 還親自示範鋒利度可以拿來割膠帶
我也會想報警阿.... :unbelief:

愛夢樂茶室 2013-05-23 10:04 AM

之前的日本一個新聞
2006年日本漫畫家小畑健(《棋魂》,《死亡筆記》,爆漫王...作者), 外出時, 只帶了一把刃長8.6公分的瑞士刀, 就被警方逮捕
因為違反了日本當地的<銃刀法>(刃長不可超過六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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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能不知道照片拆信刀的大小
實際了解後不會為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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