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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智障!移民署居然直接發文給嫌疑犯說你們被條子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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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問題,
是執行者的問題。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 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也就是說「二、通緝中。」是不必通知當事人。 突然發現很多人沒看完全部就開罵。 包括我自己也會犯這樣的錯誤。 |
引用:
他應該是屬於第三款~尚未通緝 |
這些人是被調查中,
不是通緝中, 通緝是一個法律用語, 指的是屢傳不到或是判刑執行不到而被法院所通告通緝者. 這算是一個法律漏洞, 只是剛好在這時候炸開了. 你真的有看完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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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移民署不就沒有錯。 移民署只是盡已之責, 有問題的不是移民署,而是法律定的不夠周全。 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 即然發生了, 立法機關就有義務解決問題。 不過要立院解決問題除非有強烈的政治動機,不然慢慢等吧。 |
引用:
壹周刊自己內文有說了 像這種情形,檢察官都會在公文上註記移民署就不會發文了,這一次到底是移民署的錯?還是檢察官忘記註記?個人傾向是檢察官方的誤失,因為這種公文又不是第一次辦,移民署也不可能自作主張,沒有註記,當然就照程序發文 我猜是有人想惡人先告狀,轉移焦點,就看移民署要不要吃下去,不然把公文翻出來,到時一翻兩瞪眼想改口都沒機會... |
好智障!移民署居然直接發文給嫌疑犯說你們被條子釘上
引用:
法院真是個 烏龍單位? 也可能像大家講 日理萬機 出錯 難免啦 算是行政疏失? 我之前也遇過 類似事件 跑過法院 明明就和解了 不需要再跑法院 檢察官又再傳我一次 到了庭上 檢察官才說 原來這和解過了阿 :tu: ......... |
該法條內文沒有問題,只是規定不夠詳細....: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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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了趕電視通告,找別黨的立委代班主持立法會議 或者質詢到一半質詢不下去,對質詢對象說:"時間還沒到,我們來聊聊天好了" :D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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