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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板橋殺人路改善 僅加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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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已經有抗滑的產品了... 會不會使用跟利益多寡比較有關係 |
路口減速慢行,確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煞停應變 ( 道安93、94)
變換車道、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 道安 99 ) 但是那台機車卻是加速超車,穿梭車陣 時速三十禮讓隔壁車道的直行車,滑倒很難 ===== 防滑,有阿 但是會增加工程預算 用好材料,要讓你說我貪汙 我貪汙也要被你說我貪汙 那我何不乾脆貪汙讓錢直接進口袋 ===== |
引用:
官員:標線符合國家標準(汽車不會滑的標準) |
引用:
我想他不是故意要騎到線上。 當你要從外側匯入一堆大小車輛不停流動的車陣時,後方又不停有來車時。 很多人根本沒有辦法顧到那麼多。 |
引用:
那就是沒注意胎紋的磨耗了 很多人都會想 還可以再撐久一點 要不就路滑急煞導致耕田 |
引用:
那邊的道路設計就是會騎到線上去 我不曉得你對附近熟不熟,禁行機車?新北市板橋區可不是台北市站前 文化路基本上就是板橋區連接台北市、新莊、三重一帶的幹道 周邊同樣南北向的道路、中山路、縣民大道上下班時間車流量也都是滿載 在沒有替代道路的狀況下禁行機車是要把車子趕到哪邊去? 現在才想到要加標誌,這個CASE基本上國賠定了。 |
引用:
法律本來就規定,標線的摩擦係數要高於柏油,但沒有官員敢驗收這一項,所以這是一項歷史共業。(有常識的人,就知道歷史共業=貪污) |
引用:
那條路改起碼半年有了 有希望但很難 按照國賠的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04 即使勝訴也不會100%賠償 除非能證明有因果關係 憲法第廿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貫徹此一憲法精神,總統於六十九年七月二日公佈「國家賠償法」,並於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賠償的責任制度,依據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故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即由國家或公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保有對公務員之求償權。另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上述第三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
引用:
在國外網站看到這段言論 我會酸爆你 在台灣看政府對機車族的心態 我淚推這段話 |
房子也不能拆 路就那麼大 是要怎麼規劃才不危險?
全台灣路面縮減的地方也很多 該處也不是天天出車禍 重要的還是要小心行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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