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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委會擬修法 責任制勞工至少2周休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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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較重的罰則、罰緩應該還是要有,至少有嚇阻的作用。 不然像現在罰則那麼輕,奸商根本就不怕。 |
有用嗎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法不是立了就好的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
引用:
承上.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
我總是覺得
1.每間公司都要被不定時勞動檢查, 一年最少二次! 記錄不良公司,甚至可以派員駐點,直到改善! 2.如果公司讓員工超時工作又依法不給予加班費, 或是給了加班費,但總工時仍超過法定上限, 經為確實事證者,應開罰。 第一次 罰個六萬、十萬 差不多 (但是會被列管,將會更不定時前往查察) 第二次 罰年營收的 10% (勞工局派員至該公司駐點督導半年,以防下次再犯) 第三次 很抱歉,都派員到你那了,還犯!!!企業負責人要被依刑法送辦,大約 刑責就 一年到二年,而且不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不然企業營收一年幾百億,才罰個幾萬是能看喔? 再來公司的負責人不是掛好玩的,可要好好的看管人資與公司的狀況, 而不是掛名而以!! |
罰6萬嫌少?
那改成"口頭告誡 定期公佈"好了. :D |
引用:
其實真正的方法是開放員工或者競爭公司檢舉,連勞工局派員都不用。 再把獎金做分配,讓員工可以拿獎金、競爭者可以不用害怕低價競爭、政府不用養太多員額也有罰金可以收取。 當然罰則依你的方式能夠做到三振或者遞增制度是最好。 |
老實說
我的希望小得多 只要能做到一案(一位員工,一項法條)一罰,那就很謝天謝地了 |
引用:
現在的責任制是政府縱容的, 要說官商勾結也不為過, 還有大到不能倒的企業存在, 能期望什? 沒個大爆炸事態出現, 或是目前大多數中階層和得過且過的勞工出現前所未有的團結, 台灣職場是不可能改變的. |
靠政府改善? 別做夢了, 像我之前說過的例子, 補一張單子說是配合加班就好, 自願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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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職場已經嚴重到, 企業連派遣工都敢大啦啦的跟你講責任制了, 正職的到了一定年紀就想辦法把你搞走,
真的, 不知道台灣勞工是怎了, 被欺壓到這樣還能不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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