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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題:臥軌抗爭事件懶人包∼您當真以為還能置身事外??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01233)

XElem 2013-02-08 07:04 PM

引用:
作者sclee
事起於民國87年 經歷七任主委 如果發個行政命令就解決 為何他們不做?不管當年有人用哄騙的 勞工跟華南銀行以及當年協商的合約文件拿出來 一翻兩瞪眼 還需要拖到現在?
之前不是說過嗎?問題複雜在於有一半人還清 行政命令要怎樣發來解套?
PS:這十五年來任期最長的有兩位陳菊和王如玄 其他好像大風吹一樣幹個一兩年到此一遊 誰會花心思來解決這問題?

許介圭:1997年5月-1998年2月
詹火生:1998年2月-2000年5月
陳菊:2000年5月20日-2005年9月
李應元:2005年9月-2007年5月20日
盧天麟: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20日
王如玄:2008年5月20日-2012年10月2日
潘世偉:2012年10月2日-現任

關於此一問題,已經有一網友(好像是『法律人』)提出見解,如下: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9&page=20&pp=10
(#192)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昨天台南的親戚往生要去見最後一面,幫忙處理一些事情,被影響到了也是沒辦法,
如果有別的路可走也不用跑到鐵軌上這危險的地方。
鼻子一摸買高鐵票去,這是有得選跟沒得選的差別,所以少講一點風涼話吧。

只會指責別人犯了什麼錯誤,算不上什麼菁英,真的有本事
幫這些人把問題解決吧。

有人還了這筆錢跟政府要不要提告是兩回事,政府可以在撤告用其他行政手段解決後
把已經收到的勞工還款退還給當事人或是其家屬,這一點都不困難。



至於『所謂滴貸款』,我也曾提出想法∼申請『國家賠償』抵繳,如下: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9&page=10&pp=10
(#96)
引用:
作者XElem
老實說:偶實在難以明白∼為何有人不能接受『國家賠償』的觀念.... :nonono:
引用:
國家賠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04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3....


今天:連道路缺陷等,致使百姓傷害∼都能申請『國家賠償』了
何以:
以下施政,政府公務員如同奸商幫凶 & 對勞落井下石∼卻不能比照辦理?? :flash:

PS:
除了相關機關應負起賠償那些勞工責任之外,那些失職的公務員∼更應追究責任吧....?? :mad:

歷來:
政府長年縱容奸商惡行,犧牲勞工最基本權益∼到底是誰該出面負責!? :think:


PS:不知是否有熟悉法律的人,能夠代為解惑∼甘溫啦.... :agree:

然而:
個人認為,今日會發生此一爭議(將來還是持續會發生)
是政府近 20 年來:怠惰瀆職∼刻意逃避『惡意關廠』&『勞工基本權益』所致

每每:
勞團請願都被漠視,非得事情鬧大(如臥軌:17 年前 & 這次)
政府相關部門才會出面∼稍維修法改善 or 隨便敷衍一下信口開河....

是故:
當務之急,除了解決上述『所謂滴貸款(用∼國賠抵清)』問題之外
更要重視勞團歷來所提出的諸多疑慮(否則:問題永遠存在∼隨時會在出現)

例如:
『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擴大工資墊償基金範圍』&....等

工會法(以下兩條經由勞團長期努力爭取廢除)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工會或職員、會員不得封鎖商品或工廠」(據說:已修正了)
第四十條第二項「(工會有)破壞安寧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據說:已修正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這條根本就是保護資方∼犧牲勞工權益)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勞方不得因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之行為」


當然:
還有諸多法條需要檢討編修,歡迎大家提出來∼集思廣益....甘溫啦.... :agree:
PS:
百姓需要的是:有膽當 & 有魄力∼用心解決問題的政府(而不是爭功諉過的政客) :think:

-runsun- 2013-02-08 07:25 PM

引用:
作者煉心
發生在我身上嗎,
我家人就遇過這樣的事,
我一樣反對由政府收這種爛攤子,
這種例子一開,
根本是為老板人開脫了,
反正資產都給銀行第一順位擔保了,
政府再拿債權代償是能排第幾順位求償,
人民的稅金光這樣花就倒了,
還代位 求償個屁啦,
明明是要用全民去保你們自已而以,
不用講得那麼好聽啦。


請問是遇到哪一件事,不然空口白話要怎說都行,另外,政府要救弱勢勞工辦不到,但要救有錢有勢的資方這方面花錢從不手軟。 :jolin:
明明立法規範就能大幅減少這類不公不義的事發生,難道這點也是弱勢勞工朋友的錯?
看看勞基法那笑死人的罰金額度,基本上都是企業主拿來當笑話看待,諸如此類的事不需一一例舉吧!

所以您認為救資方是應該的嗎?

有心有興趣可以用關鍵字搜,政府花在救資方(包含銀行)的金額,對一般人而言可是天文數字,而我國人民的稅金最大的浪費是用在公務人員上面,這點您又有何看法?

煉心 2013-02-08 07:32 PM

引用:
作者-runsun-
請問是遇到哪一件事,不然空口白話要怎說都行,另外,政府要救弱勢勞工辦不到,但要救有錢有勢的資方這方面花錢從不手軟。 :jolin:
明明立法規範就能大幅減少這類不公不義的事發生,難道這點也是弱勢勞工朋友的錯?
看看勞基法那笑死人的罰金額度,基本上都是企業主拿來當笑話看待,諸如此類的事不需一一例舉吧!

所以您認為救資方是應該的嗎?

有心有興趣可以用關鍵字搜,政府花在救資方(包含銀行)的金額,對一般人而言可是天文數字,而我國人民的稅金最大的浪費是用在公務人員上面,這點您又有何看法?

那你要不要也解釋一下,
當物品都先給銀行擔保抵押了,
由政府接收債務資產,
再拿人民的錢為大老闆們代墊積欠員工的錢,
那最後政府能收到債務資產嗎??
以後大老闆都放心倒閉好了...
這根本 才是圖利 了大老闆。

lksbgfhgdxcfghs 2013-02-08 07:59 PM

引用:
作者煉心
那你要不要也解釋一下,
當物品都先給銀行擔保抵押了,
由政府接收債務資產,
再拿人民的錢為大老闆們代墊積欠員工的錢,
那最後政府能收到債務資產嗎??
以後大老闆都放心倒閉好了...
這根本 才是圖利 了大老闆。


這牽扯到銀行的風險貼水

在目前台灣的法律上
由於銀行的債權低於稅權(稅排第1順位)但高於一般債務
所以銀行在貸款時
會計算扣除稅後銀行實拿多少
如果修法了
銀行的債權優先順位降低了
銀行自會計算
扣除勞工欠薪和稅後
銀行能拿多少
銀行自己會做風險評估
這本來就是銀行的份內工作
修法後銀行還會主動關心企業是不是有欠薪
避免銀行自己的抵押品價值縮水
這樣是不是比較好

而銀行的風險提高(債權優先順序降低)
自然會要求較高的風險貼水
老闆所能倒的債就變小了
絕對不會有圖利大老闆之事

-runsun- 2013-02-08 08:04 PM

引用:
作者煉心
那你要不要也解釋一下,
當物品都先給銀行擔保抵押了,
由政府接收債務資產,
再拿人民的錢為大老闆們代墊積欠員工的錢,
那最後政府能收到債務資產嗎??
以後大老闆都放心倒閉好了...
這根本 才是圖利 了大老闆。


先回答問題才是禮貌不是嗎?

另外,您的這些疑問根本不是問題,歐美國家都有許多做法來防範,我國為何沒有?
該負責的要立法的不是政府相關單位,難道要勞工負責?

為何對於惡質的資方沒有制止力,還需要別人來一一舉例說明嗎?

:jolin:

XElem 2013-02-08 08:04 PM

引用:
作者煉心
引用:
作者XElem
SO....??
請問:您認同政客信口開河∼愚弄百姓....??
PS:
當年教育未普及,那些工人大多只有國中畢業∼甚至國小學歷....
辛辛苦苦大半輩子,遭遇惡意倒閉捲款潛逃後∼已是年老力衰....
政府可曾盡到應負之責任??還是只會愚弄百姓∼犧牲勞工血汗錢??
請問:
當初政府追討到的債款,為何不優先抵償勞工『所謂的貸款』∼而是交付銀行??
明明已經將潛逃的雇主抓回來了∼為何又讓他 20 萬交保∼讓他又再逃走一次??

如果:
您當真認為那些勞工,被政客奸商愚弄∼是他們自討的....
那麼:
您就繼續罵那些可憐的勞工吧∼哪天類似事件若發生在您身上∼您大概也爽吧?? :think:

發生在我身上嗎,
我家人就遇過這樣的事,
我一樣反對由政府收這種爛攤子,
這種例子一開,
根本是為老板人開脫了,
反正資產都給銀行第一順位擔保了,
政府再拿債權代償是能排第幾順位求償,
人民的稅金光這樣花就倒了,
還代位 求償個屁啦,
明明是要用全民去保你們自已而以,
不用講得那麼好聽啦。

SO....??
您還是沒回答我的問題....!
您還是認為政府不需為自己過失負責??
因政府過失:
申請『國家賠償』抵清『所謂的貸款』就不成....??


您曾想過:
何以近數十年來,公務員何以怠惰瀆職??政客又何以敢膽愚弄百姓??
今日您所言似乎為政客開脫解套了??∼反正百姓該死??那將來勒??
何以對岸勞工比我們有尊嚴和保障??不正是因呆完百姓縱容政客所致!?

或是您有更好的方案∼請您大方提出來∼而不是只會批評(批評誰都會).... :flash:
否則:
您的『簽名檔:最後一句,格外....』(我雖無知,但我至少還會討論尋求解決 :think:)

PS:
『如果文明只是要我們謙卑屈膝∼那我就讓你看到野蠻的驕傲』

您當真還以為∼能夠繼續置身事外!? :jolin:
將來是否會更激烈乃至暴動??∼您想要批評∼就繼續批評吧.... :unbelief:
感嘆:
20幾年前的大陸民運 & 馬來西亞反毒抗爭∼呆完百姓還要繼續呆嗎.... :think:
PS:
《呆勞的血淚》(原『歷史的傷口』)

蒙上眼睛,就以爲看不見
捂上耳朵,就以爲聽不到
而真理在心中,創痛在胸口
還要忍多久,還要沉默多久
如果熱淚可以喚醒良知
如果熱血可以爭取尊嚴
讓明天能記得今天的怒吼
讓世界都看到政府(奸商)無能(殘暴)

[YOUTUBE]Q1khnX-oFFs [/YOUTUBE]

[YOUTUBE]2GxOnLeTQSQ[/YOUTUBE]

[YOUTUBE]ZKs2BCwrECw[/YOUTUBE]

ruinousdeity 2013-02-08 08:05 PM

引用:
作者煉心
發生在我身上嗎,
我家人就遇過這樣的事,
我一樣反對由政府收這種爛攤子,
這種例子一開,
根本是為老板人開脫了,
反正資產都給銀行第一順位擔保了,
政府再拿債權代償是能排第幾順位求償,
人民的稅金光這樣花就倒了,
還代位 求償個屁啦,
明明是要用全民去保你們自已而以,
不用講得那麼好聽啦。

坦白說,內債不可能會倒。

煉心 2013-02-08 08:10 PM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這牽扯到銀行的風險貼水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2...%BA%A2%E5%83%B9)

在目前台灣的法律上
由於銀行的債權低於稅權(稅排第1順位)但高於一般債務
所以銀行在貸款時
會計算扣除稅後銀行實拿多少
如果修法了
銀行的債權優先順位降低了
銀行自會計算
扣除勞工欠薪和稅後
銀行能拿多少
銀行自己會做風險評估
這本來就是銀行的份內工作
修法後銀行還會主動關心企業是不是有欠薪
避免銀行自己的抵押品價值縮水
這樣是不是比較好

而銀行的風險提高(債權優先順序降低)
自然會要求較高的風險貼水
老闆所能倒的債就變小了
絕對不會有圖利大老闆之事

這位大大的說法是一種理想,
銀行放貸是審核後就撥了,
只要繳息還款正常,
中途不論該公司的有多少員工數甚至欠薪之類的,
都無法以風險增加,
而去追回已撥的貸款或減額吧,
這種做法如同要銀行去承擔貨款戶的營運成敗,
應該沒有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敢保吧。

煉心 2013-02-08 08:20 PM

引用:
作者XElem
SO....??
您還是沒回答我的問題....!
您還是認為政府不需為自己過失負責??
因政府過失:
申請『國家賠償』抵清『所謂的貸款』就不成....??

您曾想過:
何以近數十年來,公務員何以怠惰瀆職??政客又何以敢膽愚弄百姓??
今日您所言似乎為政客開脫解套了??∼反正百姓該死??那將來勒??
何以對岸勞工比我們有尊嚴和保障??不正是因呆完百姓縱容政客所致!?

或是您有更好的方案∼請您大方提出來∼而不是只會批評(批評誰都會).... :flash:
否則:
您的『簽名檔:最後一句,格外....』(我雖無知,但我至少還會討論尋求解決 :think:)

PS:
『如果文明只是要我們謙卑屈膝∼那我就讓你看到野蠻的驕傲』
恕刪..


政府如果有過失,
當然,
我支持打國家賠償官司,
但前題是打了官司且贏了,
而不是在官司未定前就有 抗爭手段要求貸款免償,
這樣叫吃像難看,
至於所言似乎為政客開脫解套??
請問你看到我為政客解什麼套,
我只看到那是依貸款規定貸的,
你有看到規定是叫代墊嗎??
還是你認為用口說的話,
效益要高過明定的規定嗎?

sclee 2013-02-08 08:24 PM

引用:
作者XElem
關於此一問題,已經有一網友(好像是『法律人』)提出見解,如下: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9&page=20&pp=10
(#192)



至於『所謂滴貸款』,我也曾提出想法∼申請『國家賠償』抵繳,如下: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9&page=10&pp=10
(#96)

然而:
個人認為,今日會發生此一爭議(將來還是持續會發生)
是政府近 20 年來:怠惰瀆職∼刻意逃避『惡意關廠』&『勞工基本權益』所致
每每:
勞團請願都被漠視,非得事情鬧大(如臥軌:17 年前 & 這次)
政府相關部門才會出面∼稍維修法改善 or 隨便敷衍一下信口開河....
是故:
當務之急,除了解決上述『所謂滴貸款(用∼國賠抵清)』問題之外
更要重視勞團歷來所提出的諸多疑慮(否則:問題永遠存在∼隨時會在出現)
例如:
『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擴大工資...

大家理性討論才不會偏頗或是被特定媒體牽著走 跑了不同論壇看看有什麼我們不知道的事

發現原來勞委會在民國95年曾經委託律師向勞工提民事訟訴追討 而勞工都敗訴 難怪勞工不願走法律途徑 敗訴的可慘 除了本金和利息 還要加上違約金 訴訟費

下面特別要舉出的裁決書 被告就是聯福紡織公司的勞工 還包括擔保人在內 法院已經認定是貸款 對於勞工訴說勞委會應該去追哪位老闆的問題 大家有趣興看看法官的判決是怎樣說的

PS:95年的官司勞委會全勝訴 當初簽的契約書一拿出來 勞工大慨不可能勝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372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
複代理人  潘 鄉律師
被   告 甲○○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年七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𦍑拾𦍑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甲○○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
點」規定(下稱貸款實施要點),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
自民國(下同)86年12月1日起至92年12月1日止,還款方
式自借款日起算,第2年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日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第1年免計付利息,第2
年起按年息3%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自約
定攤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均未甲○○償付任何本息,爰依上開貸款契
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主張其前雇主即聯福製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福公
司)董事長李明雄曾行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欲概括
承受其員工之所有債務,並上開依「貸款實施要點」規定
,主張雇主應代其負清償責任云云,惟查:
1.縱聯福公司董事長李明雄曾表示願承受被告之債務,惟原
告並未予以承認,依民法第301條之規定,該債務之承擔
,對原告自不生效力。
2.被告復依貸款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抗辯其雇主李明雄應
負擔清償責任。惟該點規定應僅適用於雇主提供不動產、
其他財產或素有浮眾望之保證人2人以上供擔保,以雇主
為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而申辦貸款之情況,雇主方負清償
責任。而本件雇主並未提供任何擔保,依系爭契約書之記
載,消費借貸契約之借用人係被告而非其前雇主;再者,
依該點第3款之規定:「另本要點第7點及第9點於雇主代
勞工申請時不適用之」、第7點規定:「第1年為免息,自
第2年起按年息3釐計算」、第9點規定:「自領取貨款第
2年開始,按月分5年(60期)攤還本息」、系爭消費借貸
契約第2點約定:「本借款之期間自86年12月1日起至92年
12月1日止,共6年0月」、第3點第2款:「自借款日起算
,第2年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日向貴局之代理人華南商業
銀行,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第4點第2款:「自借款日起
算,第1年免計付利息,第2年起按年率3%計息」,顯見
該貸款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於本件消費借貸契約無適用
餘地,輔以被告當時申辦消費借貸時之申請表及桃園縣政
府86府勞資字第224411號函觀之,本件消費借貸契約僅存
於兩造間,與第三人無涉,被告自負有返還義務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0,000元,及自87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暨自88
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二)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貸款係被告之工廠於倒閉後,依據原告87年3月16日8
7勞資三字第010361號函自行訂定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
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將全廠410明失業員工集體造
冊,向原告申請而來,其總金額為137,420,000元,原告
對此貸款亦依上開貸款實施要點如數核撥,並非如被告所
稱之「一般消費借貸」。被告及全部失業員工實際所貸借
之金額,並未超過雇主積欠之法定資遣費及退休金金額,
故被告之雇主除依上開要點規定保證負清償之責外,亦於
91年3月20日再依「貸款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具函原
告表明願負擔清償責任,並蒙原告備查在案。綜上,本件
非一般消費借貸,而係特殊之行政措施。
(二)被告自10年前工廠倒閉後,至今失業多年,復未領得資遣
費、退休金,原告身為保護勞工之主管機關,竟對失業勞
工請求高達20%之違約金,顯然過高。
(三)又依年金法應按月攤還之貸款請求權,經查,90年6月以
前各月應攤還部分已超過5年,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
滅。
三、本件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
進行中由郭芳煜變更為己○○,業經行政院95年7月19日院
授人力字第0950063039號令核派在案,是陳益明依法聲明承
受訴訟,應予准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該
實施要點制定之目的: 「為協助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獲得
就業機會,以安定其生活。」、第3點適用對象規定為:
「具中華民國國籍,曾在同一民營事業單位工作1年以上
,因該事業單位於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關廠歇業而失業之
勞工,未依法領取法定資遣費、退休金,且未請領輔導就
業獎助者。」、第7點規定:「第1年為免息,自第2年起
按年息3釐計算」、第9點規定:「自領取貨款第2年開始
,按月分5年(60期)攤還本息」、第11點申請手續規定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擔保證明(指
有固定職業之保證人:貸款50萬元以下者,保證人1人;
超過50萬元以上者,保證人2人。或店鋪1家或提供不動產
擔保,同一保證人以擔保1人為限,夫妻、申請人之間均
不得互保。)、第12點優先貸款事項規定:雇主提供不動
產、其他財產或有素浮眾望之保證人2人以上供擔保時,
應檢具(一)申請書。(二)雇主清償貸款計畫書。(三)勞工國民身
分證影本。(四)擔保證明等文件代勞工申請貸款,並得優先
核貸。由雇主貸所屬勞工申請者,雇主應負擔清償之責任
。其貸款利息依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另本要點第7點
及第9點於雇主代勞工申請時,不適用之。可知,依系爭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辦理貸款之情形
有2種,1種為勞工按11點之規定自行申貸,另1種為雇主
按第12點之規定代勞工申貸,2種貸款之申請方式、利率
及還款約定均不相同。
(二)依原告提出系爭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所示
,本件被告甲○○係以自己名義自行申貸者,貸款金額
100萬元,其所提供之保證人2位,亦是被告甲○○自行覓
得,並非由被告甲○○之雇主代其申貸,且其貸款利息約
定第1年免計利息,第2年起按年率3%計息,係符合上揭實
施要點第7條之規定,亦證系爭貸款契約之成立,並不符
合系爭實施要點第12點優先貸款事項中所規定由雇主代勞
工申貸之情形,是被告指稱依系爭施實要點第12條之規定
,應由雇主負清償之責,顯屬誤會,並不足採。至於被告
甲○○之雇主即聯福公司董事長李明雄,曾向原告表示願
承受被告之債務,惟原告並未予以承認,依民法第301條
之規定,該債務承擔之表示,對原告自不生效力。
(三)再查,本件貸款利息約定按年息3%計算,已較法定利率5%
為低,又關於違約金之部分,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尚與一般銀行或民間所為之約定相同,且因
本件利息利率僅約定為3%,按此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也僅按0.6%計算,並無過高之情形,是被告空言指稱本件
違約金過高,尚無足取。
(四)又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5年時效之債權,係指利息、紅
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
付債權而言,至於本件貸款契約,原告所得主張之借款返
還請求權,並不屬於上揭所示之定期給付債權。雖系爭貸
款契約第參條約定,本件貸款金額分6年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惟參酌契約第柒條約定若借款人未依約按期攤還本金
或利息,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即清償借款本息
之內容,足證該第參條之約定,乃屬契約當事人就借款本
息有約定以分期擔攤方式清償,惟各期攤還借款本金部分
,仍不屬於上開民法規定之定期給付債權,自無適用短期
5年時效之規定。再按遲延利息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參照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違約金其名稱雖與遲延利息不同,然實質上仍為賠償債
權人因遲延所受損害,自不因其名稱有異而謂其時效之計
算應有不同,是因給付遲延所應付之違約金,其請求權消
滅時效之期間應為5年(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
判決參照)。是關於本件之利息、違約金部分,即屬上開
規定之短期定期給付債權,超過5年者,因時效完成而消
滅,被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拒絕給付;查
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為請求,至支付命令送達被告時即95
年6月28日始生請求之效力,回溯5年之始日為90年6月29
日,是原告僅得自90年6月29日起請求約定之利息及違約
金,超過該日期者,時效已經完成,利息、違約金債權已
消滅,且經被告拒絕給付,原告自不得再為請求給付。
五、綜上所述,本件系爭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乃存在於原
告與被告間,與被告甲○○之雇主無涉,被告所辯,洵屬無
據,均無足採。是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應連帶負返還借
款本息及違約金之義務。至於借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超過5年者,已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拒絕給付,為有理由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90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是年息3%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7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自應
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七、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
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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