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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2004-05-28 01:0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ingleo
憑什麼???
理由很簡單呀!!
feeling

一個歌手的存在意義有相當大的部分來自於 fans 的支持
當 fans 覺得歌手甚至是唱片公司不進步反而退步的時候
當然可以批評不長進呀!! 當然要用其他形容詞也是可以...
我想沒有哪一間唱片公司會說,不接受 fans 的批評
而且....."批評"這兩個字的用法是單向用法........
而不是雙向用法........

A 批評 B = A 批 & 評 B
而不是 A 批 B+B 評 A........
真是搞不懂你的文字用法......:fear:

消費者有權利批評唱片公司,這點我有大的狗膽,也不敢反對.

我反對的是消費者沒有權利毀謗唱片公司在『抄襲』
除非他有舉證。,我批評他的就是這部份

EAC212 2004-05-28 01:0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彼此彼此,有人認定台灣唱片公司不長進,居然還敢漲價,卻忽略了還有許多上進的唱片公司還存在著

這種以偏蓋全的發言,也沒有多得當了。

[B]
誰習慣性忽視?你是說那些把我下面一再強調的話忽視的人嗎?

**********************************
濱崎步的服裝造型或是MTV拍懾手法,有做版權著作登記的,
麻煩提供一下資料吧。

是不是一個女生捲曲成身體的CD封面,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是不是一個MV裡灑煙火,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有沒有這麼霸道的?
*************************************

台灣...
如果是說很長進的音樂從業業者,我倒是認識幾個,
但唱片業者??? 呵呵呵..好吧..如果抬面上看的到的程度就自滿,那好吧..請繼續保持 :)

別搞錯了,
光是看她們兩者的發片時間就能得證的問題,
你自己連著作權都搞不太懂還一直提,
早先不想講是給你留一點裡子,看你能不能講點有道理的東西出來,
結果一再的張冠李戴,倒是也不會怎樣啦,
反正存在的事實無法抹去,
如果台灣的唱片業者繼續用這種行銷手法經營,也不錯呀 :)

botdf 2004-05-28 01:0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1.所以在MP3出現以前,消費者沒有替代品可以選擇,就只能接受唱片業者的剝削啊(真的是要不你就不要買,不然CD價格就隨我定!什麼?一張專輯十首歌只有一、兩首好聽?歹勢!我高興,你咬我?!:D)。
啊請問這跟我的立論有什麼相違背?:D

2.電影是一整部的,還有預告片。你要是捨不得看首輪,你還可以看二輪,你要是連二輪都捨不得,你還可以等他下檔去租VCD回家看。而一張CD裡有十首歌,只有一次打包賣,三、四百塊一張,還濫竽充數。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你也可以拿來作類比?(更別提你其他的例子了,內褲也可以拿來比??):D
啊你到底知不知道這個討論串的主題是什麼?:D


同理可證, 專輯也是一整張的, 不但有music video, 還有廣播, 現在有線電視還有MTV跟channel V, 既然電影預告片只給你看精采片段你能夠接受, 怎麼這些不同管道的音樂資訊來源你卻視而不見?? 電影可以看二輪, 唱片也可以買二手, 你怎麼視而不見, 電影你可以去租VCD, 你可以去跟朋友借, 你怎麼視而不見?

再來談你的mp3出現前的唱片業者剝削論, 別忘了, 沒mp3出現前的夜市盜版可是重要來源呢! 按照你的邏輯, 那以前買唱片的人是不是都得先買一張盜版來研究研究再去買正版唱片??

再來提內衣內褲陽春麵, 這得要問問, 是誰說主觀感覺比較重要囉~ :D

kog781 2004-05-28 01:0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AC212
那個圖就是舉證了呀,你不能接受而已..:think:

幾張圖算舉證?那麻煩解釋一下
*************************************
濱崎步的服裝造型或是MTV拍懾手法,有做版權著作登記的,
麻煩提供一下資料吧。

是不是一個女生捲曲成身體的CD封面,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是不是一個MV裡灑煙火,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有沒有這麼霸道的?
*************************************

引用:

今天范瑋琪的新專輯,連主打歌都是翻唱曲,新歌加棈選...
好像只剩3首歌... 3首..在日本頂多當single賣....而且...翻的.........
你自己聽吧,我是覺的它在作詞及填詞上真的蠻走樣的,
當然也許你會覺的很棒...一流...那我不予至評..:D
十年前就只會作負面新聞..
敢問閣下..歌手藝人的價值是建立在才藝上還是負面新聞上?
如果閣下認為是在負面新聞上,並且是常態良好的現像,
那我就了解了... 也難怪我們在觀念上是有如此大的差異...
多謝指教...: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給你五個燈)

第一.翻唱不違法,翻唱可是有付出版權費的
第二.日本人就不會出精選了嗎?更何況一張精選只有三張新歌。
那是唱片公司的行銷手法,對於從沒買過她的唱片的人來說。
這樣反而是大賺例
也許唱片公司就是鎖定這些人做為他們的客群不是嗎?

藝人的價值是不是建立在負面新聞上,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種事從前就有,現在也不會少過。
憑此認為演藝團不長進?沒什麼說服力吧?

botdf 2004-05-28 01:1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消費者的矛盾跟錯誤?
也好,如果台灣唱片界堅持你這種論點而不知反省,那真的該倒的就讓它倒好了。:D
我的話真是講到爛了,但就是有人聽不懂,或聽不進去,我也是只能笑笑啊。:D

呵呵∼那我們就建議PCDVD把這個”七嘴八舌異言堂”,版名改叫”研究所論文寫作技巧”吧∼



那等台灣唱片業倒了以後再說吧! 呵呵, 我也想笑了.

咦? 我有說這裡要開研究方法嗎? 我只有請某些有需要的人去修一修這類課程而已吧!

歡迎對號入座 :D

EAC212 2004-05-28 01:1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誰先誰後,不是重點,重點是....

濱崎步的服裝造型或是MTV拍懾手法,有做版權著作登記的,
麻煩提供一下資料吧。

是不是一個女生捲曲成身體的CD封面,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是不是一個MV裡灑煙火,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有沒有這麼霸道的?

那•就•是•重•點•
謝謝~:)

kog781 2004-05-28 01:1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ingleo
現在第二主打第三主打第四主打
只不過是適應潮流的宣傳方法

但不可否認這方法還不錯。
重點是會有人覺得只有主打歌好聽,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有沒有宣傳。
用第二主打第三主打第四主打的方式,不失為沒有辨法中的辨法。
引用:

以前歌手宣傳專輯的方式跟現在並不同(請參考一些節目..EX:陶子 e01 曾討論過)
請不要相提並論現在跟以前(而且還差了十年)
而且十年前,我想蔡依林想要抄襲的話,我看應該也沒對象可以讓她抄)

這個你不用擔心,小虎隊不知道有沒有十年了,他們的來源就是日本的少年隊。
當然我也不會說他們是抄襲,這是創意的引用。
引用:
況且,十年前的演藝圈是很封建的........並不像是現在這麼開放(別以為上了節目就一定能打歌,能不能上節目都是個問題了...:jolin: )
同時最大的差別在於
十年前能推出專輯的,幾乎都是實力派的歌手,除了主打歌好聽,其他也都很好聽,要找到不好聽的還挺困難的

實力派歌手.....不知你覺得城市少女,金端遙那些,算不算實力派歌手?

sr20detll 2004-05-28 01:18 PM

說盜版不如說沒創意
早前很多CD.書籍.幾乎都是模仿日本
到現在甚至連電視節目也有
我想這些採用別人的創意只是為了效果
啥效果?買氣.收視率..
講難聽的
也不能怪他們那些製作著沒創意
可能想說過個鹹水應該沒人會發現
到國內後再次採用
依然能達到良好的效果

講好聽的
就像一首好聽的歌
每每被人翻唱.改詞再翻唱
變成口水歌後依然賣的不錯
也是達到所要的效果不是嗎?

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賺錢咩
省時省力又免花腦筋
或許這是對一些比較對於"有創作能力的人"是種傷害吧~
不過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於消費者
消費者才是一切的源頭!!


看了各位大大的見解
或許是否我國的法律對於著作權較鬆
只要版面雷同~但文字.圖片.人物不同
即不算違法
還有望各位大大為弟解惑一般!

kog781 2004-05-28 01:2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1.那有沒有”第五主打”或”第六主打”?:D
有的CD我一定買正版支持,就像我最後買的一張國語流行音樂CD-周杰倫的”范特西”專輯。

2.去”電影討論區”逛逛,一部電影通常都是毀譽參半,請問你通常都是選擇相信那邊?:D
至於你其他更離譜的例子恕我就不回了。

一個便當你會因為只有一個主菜好吃,另外四個配菜你不喜歡,就說老闆不用心?說我只要主菜就好,麻煩算我五分之一的錢這樣?

所以就要給你免費試看,看到完?這跟去便當店要人給你免費試吃,吃飽了一句太難吃,就不用付錢,大謠大擺的走了有何不同?

EAC212 2004-05-28 01:2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第一.翻唱不違法,翻唱可是有付出版權費的
第二.日本人就不會出精選了嗎?更何況一張精選只有三張新歌。
那是唱片公司的行銷手法,對於從沒買過她的唱片的人來說。
這樣反而是大賺例
也許唱片公司就是鎖定這些人做為他們的客群不是嗎?

藝人的價值是不是建立在負面新聞上,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種事從前就有,現在也不會少過。
憑此認為演藝團不長進?沒什麼說服力吧?

沒人說過翻唱違法,
閣下的邏輯很怪:jolin:
翻唱真的有付版權費嗎 :D
日本人會出精選,
重點在重製上的用心,
你自己去聽吧,有介紹你去試了,
當然重點還是在..如果你覺的那很棒..一流..:) 我也不介意的..
是的 沒錯..唱片公司的行銷手法,
所以..台灣的唱片公司請繼續..繼續選擇被我唾棄的行銷手法.. :)
反正這樣賺不到我的錢..不用在意我 ..
這種行銷手法只能賺一次...
消費者學乖後就不會再上當了..
惡性循環..加油喔:like:
以你提的"不長進說"..負面新聞就是重點了(重視負面新聞大於才藝還不算不長進嗎?)
看來你是很能接受負面新聞的囉?所以覺的不是重點..:) ok 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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