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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逃兵役遭檢舉!藝人王大陸10人今遭拘提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12607)

LDSKINGII 2025-11-14 07:40 PM

閃兵一班和閃兵二班被具體求刑刑度大不同

閃兵一班陳零九、威廉、陳大天、大根、阿虎、李銓、陳向熙(小熊)、模特兒陳信維及舞台劇演員黃博石等9人上週在新北地院傳喚下當庭認罪

檢方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後,於11月初收到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藝人遭具體求刑至少一年,且不得緩刑、易科罰金。

其中,威廉(廖亦崟)與陳零九(陳志豪)因被拘提後態度不佳、對案情交代不夠坦白,具體求刑一年以上,刑度最重。

王大陸也算在閃兵一班裡頭但他的庭還沒開,所以閃兵一班起訴還沒他的份

閃兵2班包含主嫌主嫌陳志明,以及修杰楷、陳柏霖、謝坤達、張書偉、小杰等藝人共12人,修杰楷等5名藝人求刑2年8月

12月底前還有第四波閃兵名單,同樣涉及藝人及非藝人,且人數多達上百位,預計將再掀一波演藝圈風暴。

媒體報導,最高檢認為兵役制度公平落實是凝聚民心士氣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防安全的保障,藝人身為公眾人物,行為舉止應作為人民表率,因此已函請各檢察機偵「從嚴速辦」藝人閃兵案件,絕不寬待。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9139563

https://tw.news.yahoo.com/%E7%8D%A8...-055900732.html

閃兵廢物算三班吧,快去自首吧,不是藝人好歹也賺個犯後態度良好拼個緩刑繳罰金看看 :D

oversky. 2025-11-15 12:10 PM

引用:
作者Balaclava
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裡面提到的法律就是兵役法
第 3 條:
-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8 條:
-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所以依照"法律",女子不爽可以不當兵


憲法又不是只有這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引用:
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所以兵役法在法律上沒有無分男女一律平等,
應該是違憲。

小肥羊 2025-11-15 03:17 PM

但最高檢統計資料顯示,廣義「逃兵」案中,以不正當手段變更體位逃避兵役的「閃兵」行為,2009年至2025年9月,共有2198人涉案,其中1670人起訴、528人緩起訴,不過只有2人判刑1年以上,其餘均判刑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檢方此次下重手求刑,仍得通過法院審判考驗。

閃兵的代價好輕
等判刑再說.... :think:

話說這些閃兵把當兵的人當笨蛋,當兵到一半受不了苦或戴綠帽才跑得更是笨蛋中的笨蛋,不但要抓去關,關完還要繼續補完役期
原不如閃兵,賠個錢就了事

閃兵理論上要比當兵到一半受不了苦才跑得笨蛋判的更嚴重才符合公平

oversky. 2025-11-15 03:33 PM

引用:
作者LDSKINGII
閃兵一班和閃兵二班被具體求刑刑度大不同

閃兵一班陳零九、威廉、陳大天、大根、阿虎、李銓、陳向熙(小熊)、模特兒陳信維及舞台劇演員黃博石等9人上週在新北地院傳喚下當庭認罪

檢方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後,於11月初收到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藝人遭具體求刑至少一年,且不得緩刑、易科罰金。

其中,威廉(廖亦崟)與陳零九(陳志豪)因被拘提後態度不佳、對案情交代不夠坦白,具體求刑一年以上,刑度最重。

王大陸也算在閃兵一班裡頭但他的庭還沒開,所以閃兵一班起訴還沒他的份

閃兵2班包含主嫌主嫌陳志明,以及修杰楷、陳柏霖、謝坤達、張書偉、小杰等藝人共12人,修杰楷等5名藝人求刑2年8月

12月底前還有第四波閃兵名單,同樣涉及藝人及非藝人,且人數多達上百位,預計將再掀一波演藝圈風暴。

媒體報導,最高檢認為兵役制度公平落實是凝聚民心士氣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防安全的保...


最重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用最重刑罰是有什麼考量嗎?

C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2
引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FreeStorm 2025-11-23 01:24 AM

引用:
作者polor
那其他涉及閃兵的中華民國公民,會有檢方的公告嗎?


請問ID: polor ,在公開場合[其他涉及閃兵的中華民國公民],是誰?

PS.
中華民國公民記得為自己的公開言論負責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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