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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nes 2020-09-18 05:34 PM

隔壁串...... :laugh: :laugh:

https://www.pcdvd.com.tw/showpost.p...67&postcount=62

引用:
作者人生得意須盡歡
會不會有家長正在違停等小孩的時候還滑手機上網說那些不遵守規定在河床露營的好沒水準?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rolleyes:

捕蚊燈 2020-09-18 05:43 PM

引用:
作者substar999
個人解讀應該是「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河床是自然公物,不是設施!


但致死起因是水壩閘門故障,不是自然溪水暴漲!!
若認為水壩是自然公物不是設施,
那就等那兩位生還者有提國賠時,法官會解釋給大家的!!

EAC212 2020-09-18 06:54 PM

你自己沒有思辨能力?
法官講的一定是對的???
要是二個法官見解不同呢?這種例子還需要找嗎?

pcbd 2020-09-18 09:13 PM

引用:
作者捕蚊燈
但致死起因是水壩閘門故障,不是自然溪水暴漲!!
若認為水壩是自然公物不是設施,
那就等那兩位生還者有提國賠時,法官會解釋給大家的!!



+1

就像在馬路上,就算對方闖紅燈,不代表你去撞他就沒責任.

EAC212 2020-09-18 09:18 PM

話說回來..
這事件最後結果會不會變成國賠成立? 我也不知道.....
只是我覺的若是國賠成立這就是很可笑的一件事,在我內心中會把它列為又一腦殘事件。
在我的觀念中..環境有許許多大小不同的風險事物..
比如本事件的河床,
以及行駛中的大型車輛左右和前方,
當然還有許多事物有不同的大小風險。
我認為腦子還正常的人都知道,開車上路時,不要切車進入大車前方,
或者紅綠燈過馬路時,不要貼著大車車頭前方走..
因為這樣很危險,因為不能預期大車駕駛人有沒有注意到..
在這"大車前方"就是危險地區,
以及..吵了無數遍內輪差事故的事件..
不是白痴的人.. 應該都能理解『不要把自身安全建立在陌生人的失誤上』。
如同本事件,河床就是很危險的地區,白天視線良好,人員是清醒也就罷了,
but 露營??!!!!. 和找死沒二樣,
舉這例子並不是說事件相不相同,可以不可以類比....
重點是在...面對各種高風險、你選擇把自身安全建立在陌生人可能的失誤上? 而且你還沒通知對方耶!!!
設備有可能故障,人有可能會疏失,
面對高風險環境,你有主動權,人家立了告示牌說. 隨時會放水很危險,
但你選擇進入..而且沒通知對方....然後出事還要別人分擔責任????

pcbd 2020-09-18 09:21 PM

照這麼說大豹溪也不要派救生員了,讓那些愛游泳的找死老百姓自生自滅就好了.

反正溪邊也有告示牌不是嗎?

bibo987 2020-09-18 09:26 PM

引用:
作者pcbd
+1

就像在馬路上,就算對方闖紅燈,不代表你去撞他就沒責任.


賠1元的責任我可以接受.
再高就是司法迫害.甚至是國賠啊.

設立了一個無法阻止對方闖紅燈的紅綠燈.有甚麼用?
型同虛設.政府,官員,相關單位不用負責嗎? :laugh:

pcbd 2020-09-18 09:55 PM

引用:
作者bibo987
賠1元的責任我可以接受.
再高就是司法迫害.甚至是國賠啊.

設立了一個無法阻止對方闖紅燈的紅綠燈.有甚麼用?
型同虛設.政府,官員,相關單位不用負責嗎? :laugh:


這個案例是我以前在公司參加教育訓練時,由外聘講師提到的案例,
那時我才知道法律對責任的認定跟我以往的想法有很大的差距.

又例如馬路施工,夜間有在工地周圍放警示燈,可是還是有人不長眼
撞進去,這時包商還是有責任的,因為法律認為包商的責任就是不可
讓人因施工而造成傷害.

我覺得台電的那塊告示也只是台電自己在喊爽的,沒有法源支持.
這次事故因為設備發生故障而異常放水,這就已經是一條缺失,後面
值班人員是如何處理異常一上法庭我看也是不堪一擊,說不定連值
班人員都會有民事責任.再加上開閘門居然沒有跟廣播連動,這又是
一條.

EAC212 2020-09-18 10:03 PM

引用:
作者pcbd
這個案例是我以前在公司參加教育訓練時,由外聘講師提到的案例,
那時我才知道法律對責任的認定跟我以往的想法有很大的差距.

又例如馬路施工,夜間有在工地周圍放警示燈,可是還是有人不長眼
撞進去,這時包商還是有責任的,因為法律認為包商的責任就是不可
讓人因施工而造成傷害
.

我覺得台電的那塊告示也只是台電自己在喊爽的,沒有法源支持.
這次事故因為設備發生故障而異常放水,這就已經是一條缺失,後面
值班人員是如何處理異常一上法庭我看也是不堪一擊,說不定連值
班人員都會有民事責任.再加上開閘門居然沒有跟廣播連動,這又是
一條.

關於這部份我的看法是...
法律這東西真很好笑,
你真心依賴它嗎?
許多例子都在再的證明...法律就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法律認定OO有責任不可讓人進入.但是卻沒有賦予OO限制別人進入的權力..
不管這個OO是包商還是台電,
他們都沒有權力去限制別人進入,
他們最多就只能立告示或者放圍欄...
做工程的就是比較雖小就是了?..

maskedrider555 2020-09-18 10:24 PM

雖然這麼回感覺會有點抬槓的意味, 不過我想………致死起因應該是他們在不對且有設立警告標示的場所露營且過夜, 畢竟閘門的故障並不是人為刻意為之…

當然如果法官判賠, 那也沒辦法說什麼, 台電終究有疏失…

但倘若民眾願意遵守規定, 閘門故障也奪不走他們的生命!

這個理論也可用於闖紅燈、無照上路之類的…

當民眾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場所時, 生命財產安全本就應該自負最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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