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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973573 2010-06-15 06:29 PM

引用:
作者傳說
1.你這段話,讓我想到「盲人摸象」!!!
數據分析被你簡化到這種程度,恰當嗎???
攝取同樣的熱量,有人體重增加,有人減少,有人不變!
那可以說熱量和體重增減無關嗎???

3.
(1)原來違法的手段不算旁門左道???
有疑點、有爭議要提再審,個人完全贊成!!!
但是罪證確鑿的呢???
(2)你這是假設所有的死刑犯都是冤枉的,有意義嗎???
(3)用死刑級只是要對應終生監禁而已
重點在於你用什麼辦法讓終生監禁犯去勞動???
如果遇到不勞動者如何處理???



對不起請容我亂入一下

(1).中華民國執行刑責向來都是認為"罪證確鑿"才執行的,不是嗎?
那冤獄賠償法是設來何用???

(2).那你要假設所有死刑犯都是沒有冤枉的,你有那個把握嗎???

(3).那有期徒刑不要勞動者你又要如何處理???
監所是有累進處遇辦法,想好關一點也是要安份的


PS.個人對於執行死刑,或是關到死與社會永久隔離都贊成

drasil 2010-06-15 11:16 PM

引用:
作者傳說
1.你這段話,讓我想到「盲人摸象」!!!
數據分析被你簡化到這種程度,恰當嗎???
攝取同樣的熱量,有人體重增加,有人減少,有人不變!
那可以說熱量和體重增減無關嗎???

3.
(1)原來違法的手段不算旁門左道???
有疑點、有爭議要提再審,個人完全贊成!!!
但是罪證確鑿的呢???
(2)你這是假設所有的死刑犯都是冤枉的,有意義嗎???
(3)用死刑級只是要對應終生監禁而已
重點在於你用什麼辦法讓終生監禁犯去勞動???
如果遇到不勞動者如何處理???


1.不確定廢死這因素可以類比為熱量,也有可能是喝不胖的水啊,即使它的性質是你舉例中的熱量,看起來也不怎麼高。

3.
(1)我不知道你指的違法手段是什麼,就算理由很白目,只要是依法律途徑提出的救濟就不是違法的,頂多是被駁回而已。

其他部份有網友回答了,就讓我偷懶一下吧...

傳說 2010-06-15 11:36 PM

呵∼這個問題看廢死聯盟執行長的行為就知道了!
很明顯....在某些情況下,她是怕死的!!!


那你可以告訴我
為什麼強制****在台灣是有期徒刑
在新加坡卻是鞭刑嗎???

引用:
作者afeiniva
說得真好,
數據分析既然沒有辦法證明,
那「直覺認定死刑可以嚇阻犯罪」應該更沒有辦法證明,
所以「死刑」和「嚇阻罪犯」有沒有關係,還是不清楚。

您真的直接否定了堅持死刑的論點之一。



罪證確鑿當然是要懲罰,

但是刑法的極刑一定是「死刑」的依據到底是什麼啊?

以牙還牙?

傳說 2010-06-16 12:06 AM

你太客氣了,只要理性討論都非常歡迎!

(1)請參考「冤獄賠償法」第1條與第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C0010009

(2)沒有,但是依照drasil「不用那麼精確」的邏輯
有死刑,至少有人重視!!!

(3)有期徒刑犯有出獄、假釋的希望
使用常規的處罰自然就能讓他們配合
而終生監禁犯如果真的不勞動
我是想不到有什麼常規的處罰能有效果!


引用:
作者chan973573
對不起請容我亂入一下

(1).中華民國執行刑責向來都是認為"罪證確鑿"才執行的,不是嗎?
那冤獄賠償法是設來何用???

(2).那你要假設所有死刑犯都是沒有冤枉的,你有那個把握嗎???

(3).那有期徒刑不要勞動者你又要如何處理???
監所是有累進處遇辦法,想好關一點也是要安份的


PS.個人對於執行死刑,或是關到死與社會永久隔離都贊成

傳說 2010-06-16 12:45 AM

1.既然你知道廢死這因素不一定可以類比為熱量
那為什麼你卻不懷疑某部落客引用有缺陷的數據所作出的結論呢???
不要被別人的思路所局限,多思考一下!

3
(1)「偽造文書是違法」這是你的原話
所以我沒說他們違法,而是認為他們的行為屬於旁門左道
反而可能使真正需要救濟的人失去救濟的管道!

引用:
作者drasil
1.不確定廢死這因素可以類比為熱量,也有可能是喝不胖的水啊,即使它的性質是你舉例中的熱量,看起來也不怎麼高。

3.
(1)我不知道你指的違法手段是什麼,就算理由很白目,只要是依法律途徑提出的救濟就不是違法的,頂多是被駁回而已。

其他部份有網友回答了,就讓我偷懶一下吧...

drasil 2010-06-16 12:54 AM

引用:
作者傳說
你太客氣了,只要理性討論都非常歡迎!

(1)請參考「冤獄賠償法」第1條與第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C0010009

(2)沒有,但是依照drasil「不用那麼精確」的邏輯
有死刑,至少有人重視!!!

(3)有期徒刑犯有出獄、假釋的希望
使用常規的處罰自然就能讓他們配合
而終生監禁犯如果真的不勞動
我是想不到有什麼常規的處罰能有效果!


(1)不知道舉這個出來的用意是什麼呢...

(2)你完全沒弄清楚我的重點,直接引mocear的文回覆好了。

無期徒刑的審級比較少,某方面原因是因為無期還有挽回的餘地。
因此上訴審比較有膽量去讓訴訟定讞。
而死刑只要沒有真的搞到連細節都清楚(就是罪證確鑿),是很難被定讞的。

(3)
如果一個人必須在一個地方住15年,相信一定會盡可能的把環境弄得適合人居住。
如果他必須在某個地方住到掛,反而想要搞東搞西弄的不得安生,這世上去哪找這種道理...
如果一個人必須在某個地方住一段時間,然後就要抓去斃了,那才是比較沒有後顧之憂,有豁出去亂搞的本錢吧。

以上是很簡單的邏輯而已。

drasil 2010-06-16 01:32 AM

引用:
作者傳說
1.既然你知道廢死這因素不一定可以類比為熱量
那為什麼你卻不懷疑某部落客引用有缺陷的數據所作出的結論呢???
不要被別人的思路所局限,多思考一下!

3
(1)「偽造文書是違法」這是你的原話
所以我沒說他們違法,而是認為他們的行為屬於旁門左道
反而可能使真正需要救濟的人失去救濟的管道!


1.
那麼當面對統計數據時,你為何毫不懷疑自己的固有思路呢?

我也說過了,至少可以得知這食品的熱量很少(這因素的影響力很小)吧,無論如何也是可支持我的論點。

如afeiniva網友所說,直覺式的認定沒啥說服力,與其努力挑毛病,不如舉出資料來佐證你的看法啊。

3.
那你看文可能不太仔細,因為我在#258 的意思很明顯是說偽造文書違法,但釋憲並非旁門左道。

chan973573 2010-06-16 01:44 AM

引用:
作者傳說
你太客氣了,只要理性討論都非常歡迎!

(1)請參考「冤獄賠償法」第1條與第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C0010009

(2)沒有,但是依照drasil「不用那麼精確」的邏輯
有死刑,至少有人重視!!!

(3)有期徒刑犯有出獄、假釋的希望
使用常規的處罰自然就能讓他們配合
而終生監禁犯如果真的不勞動
我是想不到有什麼常規的處罰能有效果!



相信我吧!
監所的管理員是有辦法修理不安分的收容人的
明的暗的都有....
就拿明的來說吧,最重的可以釘上三付各三公斤的腳鐐
吃喝拉撒睡都會跟著你
關黑房,限制用水(從一臉盆到只剩一鋼盃),不讓你抽煙,不讓你收信寫信,禁見家屬,禁收物品............
.........
.....
直到你屈服為止,但就是不會讓你死
(這時候大概也要開始埋怨起廢死聯盟了)

暗的我就不講了(弄兩個雞**犯跟你住同房就夠你受的) :laugh:

Wyeth 2010-06-16 02:03 AM

如果廢死聯盟的人在自己被殺害的那一刻對加害者的說"我原諒你",我就支持廢死聯盟。

惡蟲 2010-06-16 02:05 AM

引用:
作者傳說
1.既然你知道廢死這因素不一定可以類比為熱量
那為什麼你卻不懷疑某部落客引用有缺陷的數據所作出的結論呢???
不要被別人的思路所局限,多思考一下!



你的比諭並不恰當。


台灣每個人每天都在吃飯,世界各國發生犯罪率有高有低,所以台灣人吃飯與世界各國犯罪率有關?

台北某國小1000名學童每天上課,南非每天有人死亡,所以台北某國小學童上課也是南非人死亡的因素之一??

改天利比亞有人被分屍,還跟我今天中午吃了麥當勞有關係呢!!


即使我不是理工科的,我也知道科學不是這麼搞的。

要去確定某二件事間有無因果關係,應該先固定其他變因,在其他因素不改變的情況下,控制一個變因變化,如果結果出現規則性的變化,則我們可以說這個「變因」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攝取熱量會增加體重,那是因為科學家曾以實驗,控制其他條件不改變下,只改變攝取的熱量多寡,得到攝取熱量越多,體重增加越多,才能得出攝取熱量會增加體重的結論。

如果要證明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就應該在相同群體間,改變死刑的數量,如果可以得到犯罪率會隨著死刑增加而下降,那我們自然可以說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

但是實際上如此嗎?似乎結果不是如此。



而你所說的每天固定攝取一定的熱量,只是控制一個變因不改變而已,但是其他變因並沒有被控制,如果得到一個規律的結果,我們可以知道這個變因就是該結果變化的唯一因素。

所以當攝取熱量一定,體重有上升、不變、減少的不規則變化,頂多只能說明熱量的攝取不是體重變化的唯一因素罷了,但這樣的實驗,不能證明熱量與體重間有因果關係。

要拿死刑與犯罪率來比諭的話,就比如說拿10個每年執行死刑數相同的國家來比較,不必實驗,我也相信當中有些國家犯罪率會比較高,有些國家犯罪率比較低,但是這樣的實驗有意義嗎?


廢除死刑又是不同了。廢除死刑是把死刑這個變因移除了,不考慮其他的變因,則如果結果一樣出現規律的變化,則我們一樣可以肯定該變因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用熱量與體重的實驗來說,就是找一群人,每人生活條件都不相同,但每天攝取熱量均為零,看他們的體重變化。如果這些人一樣出現體重增加、減輕等不規則變化,則我們應可推論,熱量與體重變化無關。

只不過如果我的科學知識不是太差的話,如果真的有群人每天攝取熱量均為零,那他們應該體重都呈現下降的趨勢,差異只有下降的速度而已。所以我們應可得證,熱量與體重增加有關。

所以當廢除死刑的國家,出現犯罪率有升高、降低等不規律的變化,事實上我們可以推論,死刑與犯罪率高低無關。除非閣下有更好的理論可以說明,如果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的說法成立的前提下,為何廢除死刑國家的犯罪率會出現不規律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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