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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正紀念堂紅衣男拒檢 51槍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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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那篇投書把結果和經過混在一起了,
當事情發生時, 對車上有什麼東西根本就不曉得, 只能就當時發生狀況來做處置, 那最後結果發現上面沒有槍, 所以就說執法過當, 那如果最後發現上面有大批槍械呢? 是不是就大舉讚揚? 要論執法是否過當, 不應該將最後的結果拿來混在一起談, 而應該就當時所可以得知的情報和情況來做討論才是. |
我從頭看到尾,這個討論串都是贊同警察做法的居多,
但看過了民視追捕過程轉撥後我卻有不同的看法 1違法比例原則 此人並未持槍拒捕,雖然有通報說疑犯持有槍械,但在追捕過程中疑犯並未使用,且員警在疑犯紅燈停車時有多次下車近距離查看,也應未看到槍械, 疑犯的車輪皆被警方擊破,車子速度開不快,且過程中並要無傷害他人般的橫衝直撞,看到車還會閃,所以也未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此時可有其他欄停的做法,例如用警車前後包夾強制疑犯停下等措施. 2罪不致死 你今天殺人都 不一定判死刑,其他更可惡的作為也是,但只是拒絕停車就被亂槍打死,我覺得太過離譜,贊同此做法的人請告訴我,法律哪一條規定攔檢拒停須處死刑, 我以前看到類似新聞時,也是覺得那有何關係,打死就算了,可是剛好民視有拍到追補的過程,也讓我看到了警方執法過程的粗慥與拙劣, |
引用:
也應未看到槍械?難說吧!說不定只是還沒拿出來用....這種危及的情況什麼情況都可能發生! 我覺得不能結果論...... 警察傷亡或一般民眾傷亡跟這樣的一個拒捕的壞人比起來我覺得還是讓壞人安息吧! |
引用:
大多數的坦克的確是要多人操作 , 但是這不等於所有的坦克皆無法以單人操作 . 請注意原始命題為 [坦克只有一人操作, 除了開著跑能幹麻??] |
剛開始警察勸阻下車和對輪胎開槍這行為是對的!!
![]() ![]() ![]() ![]() 但嫌犯置之不理.....導致後來的一堆警察逛大街(就是後面這些事遭到批評的). |
引用:
你又不是嫌犯,怎知嫌犯到底真的有沒有槍,又不是神槍手要使嫌犯喪失能力誰敢打包票不會死人,另外是圍捕不是處死,不要學記者的放大模式! |
引用:
非法正義 拒臨檢成「活靶」明顯用槍過當 更新日期:2006/09/19 04:09 記者: 王己由特稿 男子仲長海,因為拒絕停車接受臨檢,經警方追逐連開五十一槍斃命案,再次引發用槍時機爭議。根據實際案例和最高法院判例,仲長海並未對警察有危害生命安全行為,警方不能因仲某有開車拒臨檢行為,就率然使用警槍;即使要用槍,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該傷及致命部位,開槍警察難辭其咎。 仲長海遭警方追逐擊斃案,根據電視拍攝到的追逐畫面,仲某只是開車逃逸,並沒有衝撞警察,或者有危害警察的行為。 透過畫面的呈現,仲某在駕車逃亡過程中,遇到紅燈就停、前有車輛阻擋時,也未強勢衝撞逃逸,甚至警察還數度追到他的車旁開槍,一點都看不出有任何情勢危急,或可能危害執勤警察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情況。面對這種狀況,縱使線報仲某是持槍嫌犯,但他單純拒絕臨檢只是想逃的行為,警察也不該使用警槍作為強制力。 最高法院卅年上字第一○七○號判例明確指出,對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但其程度以能達到逮捕的目的為限,如超過其程度,就不是法律所許。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同條例第九條更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從前述判例,以及警察開槍依循的「法典」,不難發現警察擊斃仲長海,明顯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逃兵通緝中的男子江孟聰,因騎機車未帶安全帽,遇到巡邏警網攔查,拔腿就逃,時任台中市警局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巡佐的陳俊倫追捕時,連開四槍,江某身中兩槍身亡。 案發後,陳俊倫被認定用槍不當,最後和家屬和解,才獲判刑六月,緩刑二年。 八十四年九月五日晚間,時任北縣三峽分局橫溪所警員涂彬杰,和同事追緝偷車嫌疑人吳建成時,眼見吳建成駕贓車將兩名同事撞傷逃逸,情急之下近距離開槍擊斃吳某,事後也被認定用槍時機不當,最後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警械使用條例在四年前,已修正放寬警察用槍時機,在遇有急迫情形,不必事先警告可立即開槍,固然可讓警察,在緊急情形下,放心大膽用槍,但如何藉實例、案例,不斷模擬各種狀況加強訓練,判斷正確用槍時機,而不是「一槍在手,毫無節制」,才是警政機關需要面對的課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918/4/475g.html |
有沒有槍...沒上車找....誰知道...:jolin:
隨便一支手槍都可以藏在座椅底下....也隨時可以拿出來就轟....:jolin: 這些媒體....只會做亂.....:jolin: |
引用:
本來就是在講那天開上路的那台, 要把它擴張成任何坦克來解釋, 那實在也沒什麼好講的。 anyway, 開51槍, 沒打到任何無辜路人, 我覺得這個就應該給予正面評價(+1) :p 雖然這中間要包含一些運氣的成份...... 今天這瘋子如果開車撞死任何人, 然後才被打死, 被撞死的人的家屬一定也會質疑: 即然要打死, 為什麼不早點開槍? 那如果這瘋子沒被打死, 然後身上還有帶槍咧? 場面不就更難看? 一路狂飆撞死路人 警開51槍制止瘋狂駕駛 百分百一堆人又會說: 開51槍還打不死, bulabulabula..... 出一張嘴最強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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