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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停權 2013-02-04 08:03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有長腦袋的都知道,凌虐致死比普通殺人更可惡! 而且對象還是個兩歲半的小孩。

只有潔白如紙的法官們,還在糾結兇嫌是故意犯還是過失殺人,此等人物只有天上有阿~

幹!


可惡!大膽刁民竟用髒話問候”公正廉明”大法官!

判你31年!

sanpig1221 2013-02-04 08:33 PM

前面很多站友講的很對....
如果每個法官都是冷血只按法條在判, 如法匠一般...
那...直接給電腦或程式判不就好了....

我們何必浪費稅收去養這些法官....用電腦判還比較省錢....
這個世上也就不需要法官了.....

jays07kimo 2013-02-04 08:45 PM

沒有肩膀的法官

我只知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前面有網友提到,小孩是因為毒品休克死亡。
這些法官還在那邊就有沒有殺人故意爭論不休,將無行為能力之人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該就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了吧。綜合其他行為(凌虐等),導致被害人死亡。判處死刑過份嗎?還在傷害致死?

Wake 2013-02-04 08:53 PM

引用:
作者我想要停權
可惡!大膽刁民竟用髒話問候”公正廉明”大法官!

判你31年!

只能判 污辱公堂 :o

喔喔 2013-02-04 08:58 PM

引用:
作者jays07kimo
沒有肩膀的法官

我只知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前面有網友提到,小孩是因為毒品休克死亡。
這些法官還在那邊就有沒有殺人故意爭論不休,將無行為能力之人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該就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了吧。綜合其他行為(凌...

果然~知法玩法者~還怕別人罵~ :stupefy:

Earstorm-2 2013-02-04 09:06 PM

也不用法官了, 以後犯罪者, 怎麼犯罪就怎麼受罪, 如何? 一切電腦化紀錄起來.

只需要檢調單位把證據收集齊全就好, 有多少針筒就打多少針, 一個不多, 一個不少.

要幫他人免罪就要自己去分擔, 看嘴上很會說的人能夠挨得了幾下.

TBRS 2013-02-04 09:38 PM

之前不是有位當庭打電話當老公商量判決的女法官嗎?

其實閉庭之後,法院裡面一些「奇奇怪怪的事」也是不少的,

最奇怪的是,平時身強體壯的法律人,面對這些奇怪事,幾乎都會自動變身成為瞎眼的瘖啞人士。

為何會有如此轉變呢?其實很好理解,想想在同一個辦公室、同一大樓裡面的,不是同學就是學長姐、學弟妹,

除了人情,還要顧及將來作事的方便,聰明的法律人自然不會去得罪人。

當然最重要的還有考績及升遷的問題(關係著錢阿!)。

所以,每每聽到這些玩法律的人,常說自己作的是神的工作,小弟總是暗地裡偷笑。

在沒利害關係的時候,總是法來法去,不然就是滿嘴的人權天賦、正義公平,一副聖賢的樣貌。

然而,一旦自己面臨利害衝突的時候,那種對人性慾念所顯露出來的猙獰臉孔,

說真的,並不會比他們口中的犯罪者要來的好看多少。

總之,依台灣目前司法官的甄選及養成方式,只能說各位對台灣司法人員的期待,似乎高了點。

newfire 2013-02-04 09:53 PM

以前資訊不對等
大家會看不清楚從事司法這個圈圈的
總是充滿神秘和畏懼

現在資訊比較透明了流通也快
才發現同樣都是人操弄,所作所為沒有比較高尚
部分甚至已經淪落到為人所不齒,而冠上恐龍的稱號

跳海人 2013-02-04 10:24 PM

引用:
作者jays07kimo
沒有肩膀的法官

我只知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前面有網友提到,小孩是因為毒品休克死亡。
這些法官還在那邊就有沒有殺人故意爭論不休,將無行為能力之人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該就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了吧。綜合其他行為(凌...



待會會有人跳出來說,小孩沒明白的拒絕說不,所以不算是強暴........

nan27 2013-02-04 11:28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待會會有人跳出來說,小孩沒明白的拒絕說不,所以不算是強暴........


這些都是引用
恐龍法官的論述.
好像是某次強姦未成年少女的事件.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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