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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f 2012-03-28 03:12 PM

引用:
作者一縷輕煙
就是保留"請求權"
 

你還是不要再講了,既然不懂就不要再現眼,再下去連1000元的出價都沒有了!

一縷輕煙 2012-03-28 03:12 PM

引用:
作者Ivy-Bridge
素質就是跟你學的啊
我用你講的話照樣造句而已
照樣造句小學應該有學過吧?

啊不是說要告?
我拜託你快去告好嗎
黑道才不會叫你去告人咧
都說你不去告就是沒種了,你還不去?
那就是真的沒有囉 :laugh:
根本沒有保留三小追訴權這種東西
不要整天看電視學一些不三不四的東西出來丟人現眼


你講的髒話大家都看得到,只會問候他人女性親人的人是甚麼素質?跟你講道理都聽不懂,

,別人不認同你的意見就罵髒話... :tu:

 

FHK24 2012-03-28 03:12 PM

王家這2戶如果
1戶是立法院王院長
1戶是監察院王院長
這樣就好了

小建 2012-03-28 03:15 P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今天這個強制拆遷有個最明顯的不公義之處 -- 拆掉之後是蓋豪宅, 不是重大民生公共建設.

而都更法不該具備重大公共建設同樣的強制權, 因為都更並沒有讓大多數人得到利益, 更何況只要修改設計就能避開王家土地, 只是建商已經超賣所以不願意更改, 但這是建商自己的問題.

而都更法一旦你家被劃入後, 只能夠就補償 "金額" 提出答辯與爭取 -- 而無法選擇不要被都更!! 所以王家當初是因為都更惡法的規則, 不得不開出 "天價" 好逼使建商退讓不要將他們劃入 --> 然後就被建商&相關有心人士拿此做文章, 把王家抹黑成死要錢的釘子戶.

版上有多少人只會打嘴砲我不知道, 但, 如果說自己還在乎公義... 請馬上打電話跟您投票選出的立法委員跟議員大力抗議&要求馬上修改都更法!!

:mad:

iDemon.2 2012-03-28 03:15 PM

引用:
作者一縷輕煙
就是保留"請求權"...我要是哪天窮瘋了我就去法院向加害人求償... :laugh:

 


法律上並沒有 "保留請求權" 這玩意

想告的話動作可能要快一點
告訴乃論罪逾期六個月就不會受理了


依刑事訴訟法237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一縷輕煙 2012-03-28 03:17 PM

引用:
作者duff
你還是不要再講了,既然不懂就不要再現眼,在下去連1000元的出價都沒有了!

是你懂,你很棒,我再怎樣不懂法律也知道不能在網路上罵髒話,我有百分之95的信心水準

我可以贏 :laugh: :laugh:

 

Ivy-Bridge 2012-03-28 03:17 PM

引用:
作者一縷輕煙
你講的髒話大家都看得到,只會問候他人女性親人的人是甚麼素質?跟你講道理都聽不懂,

,別人不認同你的意見就罵髒話... :tu:

 

我那有罵髒話?
我只是學你照樣造句
問你老媽、老婆、女兒要開價多少給大家騎而已
要我再學一次嗎?
升斗小民領22K,要賺錢而不可得,你卻寧願把3個鮑魚供在那兒?
我看不出有甚麼好同情的?

斯圖亞特 2012-03-28 03:18 PM

引用:
作者iDemon.2
在台灣

所謂的官僚…是訓練有素的無能
所謂的法條…只是給官員踢皮球推責的藉口


做人特別是為官、總要有一些道德感和為他人(特別是弱勢者)著想的心理
自己若是連最基本的是非判斷能力都沒有
卻推拖給是法規問題、程序問題、政府問題,就認定自己做沒有問題

看到弱勢、受害者還是一樣依法往死裡整

那這個民族的本質大概也腐爛到骨子裡了



真正會推託的,就算沒有法條一樣也是高手
出社會後 大家也一定有遇到過公司內的太極足球高手
明明職務、職權規定寫的清清楚楚,還不是照樣踢皮球
我也有遇過,明明法條是說這是A單位管轄,A單位的不想碰
硬裝死說這是XX地是該你們管..

另外再談到弱勢問題..你又怎能確定那是真正的弱勢?
我在短期就業時有遇上,老祖母跑來跟縣長下跪哭求縣長
說建商要蓋房子會讓他家沒路可走,一副被建商欺壓的弱勢形象
結果仔細一查,她們的房子其實侵佔到三筆別人家的土地..這些
她們都沒說出口。 而建商可是合法可以興建完全不顧那家人的
最後也是怕被人冠上圖利建商的說法,硬是不核發建築線叫建商去跟
那家人協商。 您說,這樣叫弱勢?

現在的民眾都很聰明的,一侵害到他的權益,馬上說是政府勾結財團、建商,自己是弱勢等種種..所以沒有更深入的資訊,你能確定是真弱勢?

一縷輕煙 2012-03-28 03:19 PM

引用:
作者iDemon.2
法律上並沒有 "保留請求權" 這玩意

想告的話動作可能要快一點
告訴乃論罪逾期六個月就不會受理了


依刑事訴訟法237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種查得到的東西我也知道,現在發球權在我手上,就6個月吧,看我高興 :laugh:

 

Ivy-Bridge 2012-03-28 03:19 PM

引用:
作者一縷輕煙
是你懂,你很棒,我再怎樣不懂法律也知道不能在網路上罵髒話,我有百分之95的信心水準

我可以贏 :laugh: :laugh:

 

要告就快去告
我拜託你
不要一直在那邊保留什麼小的
也不用等六個月
不去告就是沒種 :laugh:

我已經講這麼多次了
你不去告就是沒種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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