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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2013-02-04 02:31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有長腦袋的都知道,凌虐致死比普通殺人更可惡! 而且對象還是個兩歲半的小孩。

只有潔白如紙的法官們,還在糾結兇嫌是故意犯還是過失殺人,此等人物只有天上有阿~

幹!


Sorry 爆粗口。

若我是法官定會從嚴審理,以最嚴厲的法條及刑責來判。

幼童很沒安全感,離開父母落到這群畜生手裡竟被如此對待,可以想像他那段時間有多恐懼及痛苦...

aei 2013-02-04 02:38 PM

那就改判 鐵鎚痛打、拔指甲、燙皮 吧 , 期限:無期.

我想,他會自己想死的.

wills2 2013-02-04 02:52 PM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1
期望判死是因為他泯滅人性,有沒有想讓小孩死亡的意思根本不是重點,法官卻拘泥在這個行為上,還敢提『今後是否對類似案子都要判死刑』,以後類似如此泯滅人性的案子還不該死嗎,那把一個人作成人彘也是沒打算他死,是不是也是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判個重傷害就結了。
一個代表系統產出中重要的關係人居然說這些話,那這個系統真的就只是個按程序出貨的工廠而已,司法還可以怎麼讓人期待。


總之我個人是不期待司法啦

尤典浩澀 2013-02-04 03:00 PM

引用:
作者wills2
總之我個人是不期待司法啦

惡夢難醒!女遭父性侵 檢裁定5萬交保
今天看到這個新聞,本來以為那個東西會被關起來不會裁定交保....
司法現在是比較傾向加害人的人權保障....
:stupefy:

skyhuan101 2013-02-04 03:32 PM

有人說他不贊成死刑,然後站在不判死刑的法官一邊與眾人辯論,
這和大部分人因為看不過小孩被虐死而要求判死刑,實在也沒什麼區別。

沒看過全部卷證無法決定應該如何判?
那就看看小孩的照片吧,網路GOOGLE不就一堆嗎?
二十一天的凌虐,拔指甲、鐵槌打鼻梁,全身上下幾乎找不到正常的膚色~~
沒有殺人故意嗎?
問一下正常人,拿鐵槌打一個二歲小孩鼻梁會不會有可能致他死亡?
問一下正常人,給一個受虐二十日的二歲小孩餵毒,會不會可能致他於死?

是啊,那個劉先生不去問正常人,卻去問毒犯,所以就沒人殺人故意了?
那法官難道認定事實下判決也是去問毒犯嗎?
那個法官犯了什麼錯?
這還要問嗎?
他一個正常人不就客觀事實去判斷被告有沒有殺人故意,
卻採信二個不正常毒犯間對話,而認定有無殺人故意,
這就很荒謬了,不是笑話是什麼?

這世上下判決有很多原因,可是真的深藏在內心的理由,是在判決內容看不到的,
有些法官信輪迴因果,所以怕下輩子報應,
有些法官膽子很小,所以怕死者成鬼讓他晚上睡不著,
全部證卷?有需要看嗎?
今天不是討論蘇建和案,有沒有冤枉,還看什麼疑點~~~

當一個刑事庭法官,對死刑有先入為主的立場,那就不配當了,不要侮辱了你的職位。

blair 2013-02-04 04:10 PM

只希望這小孩下輩子可以投胎到一個好人家,
不要再有這種遭遇了 :cry:
兩歲半的男生,語言還沒辦法表達得很完整吧 :cry:

SmallCatMK2 2013-02-04 04:39 PM

客觀來說, 有平衡報導很好

私心來說, 我還是希望法官判死 :flash:

kendo0036 2013-02-04 04:43 PM

王小弟弟撐了21天往生,若21天沒死的話,讓那三人再這麼虐待下去,死也是遲早的事,這樣叫沒致死意圖?

pingua 2013-02-04 04:54 PM

引用:
作者于謙
惡蟲大很理智我相信是個法律人,但是法律之解讀除了理性的邏輯外,是否也應加入人性,以補

法條考量之不足,否則將整部六法都剖析整邏輯地圖時,是否交由程式來執行更有效率?



鄉民的正義的確不是正義,因會回流於理盲跟濫情,但在本案中,傷害致死雖本應不足判死但

凌虐7歲以下幼童致死,實可加重型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判死絲毫不為過。

 


你跟他講這些有用?他都說殺人罪,也不贊成死刑,你確定他的正義就比鄉民高尚多少

referee_c 2013-02-04 07:38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二審法官秉持一個原則,原告要證明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殺人意圖,才會構成殺人罪
若否,就是因為主觀上以傷害對方為目的諸多行為結合起來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這件案子的灰色地帶就是,兇嫌給幼童注射的是"毒品",
而不是餵食農藥,或者任何人都知道服用後會致死的藥物。
因為毒品的用途一般來說不是打到讓人死掉的。
如果被告主觀上明知給幼童注射毒品超過一定劑量後會致死,仍然決定要這麼做,
這是殺人罪。
如果注射毒品沒有超過致死量,而幼童還活著,這是傷害罪。
只要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知道致死量,
或者被告對死者施打毒品的目的是預期會導致死者死亡的結果,就只能構成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國內的現況。

至於我個人的見解,依照目前出示的證據來看,
我不認為被告的各種傷害凌虐行為主觀上有在乎男童的生死,
依照那種施虐方式,就算不是施打毒品,被害者早晚也會死...

認識(? :D )你那麼久,就這篇發言我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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