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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e 2004-06-25 05:0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站長
還吵,要去爭的就去爭,不認同的沒必要淌這溏混水


嗯!

kog781 2004-06-25 05:0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迪彗貴~~
前面 有人說聯邦訂價19萬.....不對喔....
http://home.pchome.com.tw/team/debian/index.html
若說訂價的話,的確是19499....

前面也有人說交易未完成....不對喔
確認函都寄來了,刷卡都成功了.....這樣還未完成...丫不然還要怎樣
廠商要不要向信用卡發卡銀行請款是他們的問題..和消費者無關

老兄,我們在說城門樓,你在說火車頭。
http://elife.ubot.com.tw/ubmall2/ma...q&shop=大型家電

麻煩查一下,聯邦訂價19499的證據在那裡?你引的網頁那是聯邦出錯的證據,不是聯邦訂價19499的證據,了不了呀?

廠商要不要向信用卡發卡銀行請款,是不是和消費者無關,這點只怕也很難下定論,不過基本上我也認為現在的確法律上會比較偏向消費者。

但日後也許廠商會試圖從這裡來修法,來重新定義,消費契約的完成的認定與否。那狀況就不同了

kog781 2004-06-25 05:08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站長
還吵,要去爭的就去爭,不認同的沒必要淌這溏混水

站長說話了,那我撒退。

不過我還是做個結論,敢去爭這些,就要有接受他人公評的覺悟
我可沒有反對消費者不能爭呀,只不過

不顧信義的廠商不認賬,損失的是商譽
吃相難看的消費者要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這中間的利害得失,不管是廠商還是消費者,都需要自行去衡量的

我只是見到那種愛趁火打劫的消費者,
感覺這種人跟唯利是圖的廠商沒有啥不同,
是不是廠商沒品,所以消費者就跟著沒品呢?
這點很抱很懷疑的態度

最好是為了賺一台不屬於你的東西,害得打錯字的員工傾家盪產,你都很安心,哈!

fge 2004-06-25 05:0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in123
還要繼續鬥嗎??我都決定要原諒你了
如果要繼續下去,那先回答其他的問題吧

小心一點,接下來的問題會有很多的陷阱,哇哈哈∼∼叫我聖鬥士
別玩啦∼∼你要繼續去爭取我祝福你,但就向之前所說的,賠到後來一堆折價券,不
會有現金到你手上的


終於露出你的面目了吧!
之前還什麼道德、人格在說呢?
到最後卻變成這樣。

shiuitsao 2004-06-25 05:1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意思表示沒撤銷前,請問這個法律行為是不是還成立有效阿?
這就是他能佔有這多出來400元的法律上原因

是不是侵佔,這個以後再說
因為這是刑事

以下我希望你先不要看
----------------------------------------------------
你提到這樣可能構成侵佔罪,正解喔
請問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就有權持有他人之物來討論就行了
以這個例子,要怎樣才能有權占有?
是不是因為他有一個法律上的原因才能占有呢??
而當店家跟他說"我找錯錢,要撤銷意思表示",此時這位顧客就400元
已經不具有得繼續佔有的權力,應該返還
但他沒返還,是不是可能成立侵占罪阿??

由上,在店家沒撤銷意思表示前
他是不是有法律上之原因呢?

那位K兄不是說店員在他出門前已經說明找錯了~
那400元自然就無原因..
至於侵占我是看報上的說法..對刑法沒概念~
我只懂點民法及土地之類的~
關於DVD問題..你說的沒錯...以前也有看過..還是我沒搞清題意~你是問撒銷法律行為還是撒銷意思表示~:confused:
記得類似例子是物品上標示95折,老闆以折扣時間已過...看看消費者是要多付5元還是不買~簽案好像是多付5元 並非95元(物價100)
小弟今日受教了:)

迪彗貴~~ 2004-06-25 05:1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老兄,我們在說城門樓,你在說火車頭。
http://elife.ubot.com.tw/ubmall2/ma...q&shop=大型家電

麻煩查一下,聯邦訂價19499的證據在那裡?你引的網頁那是聯邦出錯的證據,不是聯邦訂價19499的證據,了不了呀?


這的確就是當初訂價的證據,聯邦說標錯價,是之後的事.....了不了丫

感謝站長給你“退”的好理由丫.....:D :D :D


我也要退了.....我也很感謝站長......:D :D :D

bin123 2004-06-25 05:1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ge
終於露出你的面目了吧!
之前還什麼道德、人格在說呢?
到最後卻變成這樣。


喂∼∼站長已經出來講話了,我要撤退了,你講話真酸,雖然我也不怎麼好
道德人格在我自己的看法是不會變的,最後那幾篇文我已經盡量緩和情況了,你想繼
續咬我也沒辦法

aaronepox 2004-06-25 05:18 PM

哈哈哈哈........我快笑死了.........

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目前是否有實質損失

這兩者有關係嗎??我真的會笑死喔!
即將實現的獲益不是損失阿?

萬一我50元買的刮刮樂一刮中了50萬,老闆馬上賠我100元,
說這張他原本就不打算賣,這張是要給小孫子當禮物,只是錯
放了剛好被我選走(上天作證老闆說的是真的)。

我有損失嗎?所以我應該拿100元摸摸鼻子回家囉...

還不懂真的沒辦法啦.....CCC

sophistai 2004-06-25 05:18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標價60是意思表丕沒錯,老闆願以60元出售
要約是對不特定人..
買賣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丕一致,契約未成立為何不能撒銷~
並非你看到60元就得非賣你60不可....老闆也可以說不賣...
意思表丕我當然懂...

您好像弄錯一點,
當顧客拿著標價60元的DVD走到櫃檯準備結帳時,
基本上他已經表示承諾店家以60元出賣DVD的要約,
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有買賣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物)而且生效(當事人適法,標的物確定....[忘記了],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依民法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這個時候,出賣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買受人依同法第367條(買受人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出賣人可不可以撤銷他的以60元出賣DVD要約?
可以,但是必須是早於他的要約或與他的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時,
以60元出賣的意思表示才算撤銷,
所以最好是在顧客看到前就修正標價,
要不然買賣契約成立且生效,
剩下的是買賣契約的債權實現與債務履行的問題.
--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156條 (要約之失效(二) -非即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157條 (要約之失效(三) -不為承諾)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159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第162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第94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95條第1 項(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

fge 2004-06-25 05:2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in123
喂∼∼站長已經出來講話了,我要撤退了,你講話真酸,雖然我也不怎麼好
道德人格在我自己的看法是不會變的,最後那幾篇文我已經盡量緩和情況了,你想繼
續咬我也沒辦法


你有看過人咬狗嗎?
所以我不會去咬你的,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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