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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吋電漿....二萬有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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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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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我們在說城門樓,你在說火車頭。 http://elife.ubot.com.tw/ubmall2/ma...q&shop=大型家電 麻煩查一下,聯邦訂價19499的證據在那裡?你引的網頁那是聯邦出錯的證據,不是聯邦訂價19499的證據,了不了呀? 廠商要不要向信用卡發卡銀行請款,是不是和消費者無關,這點只怕也很難下定論,不過基本上我也認為現在的確法律上會比較偏向消費者。 但日後也許廠商會試圖從這裡來修法,來重新定義,消費契約的完成的認定與否。那狀況就不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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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說話了,那我撒退。 不過我還是做個結論,敢去爭這些,就要有接受他人公評的覺悟 我可沒有反對消費者不能爭呀,只不過 不顧信義的廠商不認賬,損失的是商譽 吃相難看的消費者要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這中間的利害得失,不管是廠商還是消費者,都需要自行去衡量的 我只是見到那種愛趁火打劫的消費者, 感覺這種人跟唯利是圖的廠商沒有啥不同, 是不是廠商沒品,所以消費者就跟著沒品呢? 這點很抱很懷疑的態度 最好是為了賺一台不屬於你的東西,害得打錯字的員工傾家盪產,你都很安心,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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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露出你的面目了吧! 之前還什麼道德、人格在說呢? 到最後卻變成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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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K兄不是說店員在他出門前已經說明找錯了~ 那400元自然就無原因.. 至於侵占我是看報上的說法..對刑法沒概念~ 我只懂點民法及土地之類的~ 關於DVD問題..你說的沒錯...以前也有看過..還是我沒搞清題意~你是問撒銷法律行為還是撒銷意思表示~:confused: 記得類似例子是物品上標示95折,老闆以折扣時間已過...看看消費者是要多付5元還是不買~簽案好像是多付5元 並非95元(物價100) 小弟今日受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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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的確就是當初訂價的證據,聯邦說標錯價,是之後的事.....了不了丫 感謝站長給你“退”的好理由丫.....:D :D :D 我也要退了.....我也很感謝站長......:D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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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站長已經出來講話了,我要撤退了,你講話真酸,雖然我也不怎麼好 道德人格在我自己的看法是不會變的,最後那幾篇文我已經盡量緩和情況了,你想繼 續咬我也沒辦法 |
哈哈哈哈........我快笑死了.........
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目前是否有實質損失 這兩者有關係嗎??我真的會笑死喔! 即將實現的獲益不是損失阿? 萬一我50元買的刮刮樂一刮中了50萬,老闆馬上賠我100元, 說這張他原本就不打算賣,這張是要給小孫子當禮物,只是錯 放了剛好被我選走(上天作證老闆說的是真的)。 我有損失嗎?所以我應該拿100元摸摸鼻子回家囉... 還不懂真的沒辦法啦.....C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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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像弄錯一點, 當顧客拿著標價60元的DVD走到櫃檯準備結帳時, 基本上他已經表示承諾店家以60元出賣DVD的要約, 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有買賣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物)而且生效(當事人適法,標的物確定....[忘記了],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依民法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這個時候,出賣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買受人依同法第367條(買受人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出賣人可不可以撤銷他的以60元出賣DVD要約? 可以,但是必須是早於他的要約或與他的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時, 以60元出賣的意思表示才算撤銷, 所以最好是在顧客看到前就修正標價, 要不然買賣契約成立且生效, 剩下的是買賣契約的債權實現與債務履行的問題. --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156條 (要約之失效(二) -非即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157條 (要約之失效(三) -不為承諾)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159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第162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第94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95條第1 項(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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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看過人咬狗嗎? 所以我不會去咬你的,放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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