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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買過京典的東西,換貨也是要收手續費: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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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京典就是京典 有什麼好不敢寫的 這樣才搜尋的到啊 哪有可能退給廠商 明明就是自己要收的 然後重新包裝販售 真的有夠恐怖的啦 明明店家就是亂講亂賣還要逞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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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勒 怎還是有人硬咬"貪"字勒 比價買便宜的叫貪?? 那全天下的公司機關都該死了 那家不是用招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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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pc_dvd.tw 大大 所 Po 的 第 29條, 應該只要是 "通話的一方", 而且 "非出於不法目的" 就屬於 "不罰" 的條件成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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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是出在店家說謊!!!!!!!!!!!!!!!!!!!!!!!!!!!!!!!!!!!!!!!!!!!!!!!!!!!! 懂不懂 引用:
其實你或許是真的弱勢消費者 但是團結力量大 這是網路世代必然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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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CCVJ 你就別再狡辯了 我還是覺得CCVJ跟那家店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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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查到的不太一樣ㄟ?? 而且最要命的是樓主又將他製成WMV散播開,這樣是肯定有罪的啊!! 案例如下: 夫妻間懷疑對方有婚外情,為了蒐證,在家中偷裝錄音機「竊錄」,是否犯法?據司法實務界的見解,夫妻間的電話竊錄,只要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刑法「妨害祕密罪」的規定。以余宗澤案為例,。竊錄部分就獲檢方不起訴。他之以被起訴,是因為把竊錄的內容播放給其他教友聽,才觸法。為了蒐集證據,民眾經常使用錄音、錄影方式取得證據。司法審理這類私人間竊錄取得的證據時,往往會認定應該受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不能作為證據。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前述資料是違法竊錄得來,或僱請坊間徵信社安裝錄音機、錄影機進行偷錄,因為已侵害當事人祕密通訊自由,且徵信社又是以此營利,還可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妨害祕密罪究辦。不過,最高法院今年五月十五日作成「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則明確指出(我的親友是在這之前,所以法顧才會說要三思ㄚ:cry: ),私人間錄音、錄影取得的證據,進行竊錄者,如果也是使用該通訊工具者之一;或事先得到使用通訊工具者一方的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九條第三款不罰的規定,通訊方一方不是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的證據是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這件判決意旨已成為實務界和學界多數見解。因此,同居共財的夫妻如果懷疑枕邊人通姦,對被懷疑的一方進行竊錄電話時,因為自己也是使用家中電話的一分子,基於蒐集證據所進行的「竊錄」,不但不會被認定沒 有證據能力,也不算違法竊錄。換句話說,民眾進行竊錄有無法律責任,必須依個案事實情況認定並從結果來看。只要目的合法(例如不是要將竊錄得來資料出售)且事出有因,就不會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刑法妨害祕密罪處罰規定。 |
不是說自己不回文了嗎???
引用:
就算J先生不買,就不會有別人買喔 比如幫孫子買的阿公,或是想要裝電腦的女學生 這些人更沒有能力去比較,但是買到沒有DL的功能的號稱DL機不就慘了,或是故障維修無門 反正你只是看不慣大家的心意,卻不知道爭論的重點是啥 你真的太嫩了 引用:
既然如此 這件事 根本不關你的事 要關注請潛水就好 別顧著潑冷水!!!!!!!!!!!!!!!!!!!!!!!!!!!!!!!!!!!!!!!!!!!!!!!!! 這種爆黑店的事不是常常有好嗎,但是一旦有就一定要爆 我們不姑息養奸 不息事寧人 而是捍衛普羅大眾的消費權 懂不懂 小嫩嫩!!!!!!!!!!!!!!!!!! 最後一句 貨比三家不吃虧 這不是貪好嗎 搞不清楚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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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談法律的話,請另開一篇談吧,這篇主要的關鍵是 "店家把812當832賣"。 |
惡質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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