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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 2016-03-09 11:03 AM

引用:
作者gdrs
這是第一次鑑定,對方或檢察官還可以送第二次
即使鑑定書都完成,上法院時法官還是能不採用鑑定結果
我覺得以那樓樓主個性,如果有不起訴書,一定會上網po
後續沒有再更新,應該後來有其他變化


鑑定結果出來,對方不服的話就只能告了,超過一段時間沒告的話視同接受鑑定結果,也就結案,
結案就根本進不了法院了,更別說什麼"對方或檢察官還可以送第二次",無論告不告上法院,根本沒有第二次鑑定機會,該樓樓主沒再更新,應該就是沒變化了吧,有變化應該就會又上網問了吧

gdrs 2016-03-09 11:16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鑑定結果出來,對方不服的話就只能告了,超過一段時間沒告的話視同接受鑑定結果,也就結案,
結案就根本進不了法院了,更別說什麼"對方或檢察官還可以送第二次",無論告不告上法院,根本沒有第二次鑑定機會,該樓樓主沒再更新,應該就是沒變化了吧,有變化應該就會又上網問了吧


如果對於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有異議,在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僅供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的參考,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法官或檢察官必須依其他事證(例如證人的證述)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而不全盤採用鑑定意見。

哪個人傻了被判100%肇責,不會二次鑑定或進法院凹一下?

gdrs 2016-03-09 11:21 AM

引用:
作者GOLDHAN
43
如果這案件的t車,轉彎時的確受限於道路視線無法預見對向車道正有一台b車以時速160疾駛而來,等發現時也無法避免的話,要其負擔事故責任根本就違反法律原...


沒錯,本案件的轉彎車必須提出證據說他已經盡了轉彎的義務
但是還是無法避免此車禍,才有可能脫責
但視線被遮蔽並不是脫責的理由,那只是轉彎車可以再告造成遮蔽視線的人的理由

aristocrat 2016-03-09 11:52 AM

引用:
作者gdrs
沒錯,本案件的轉彎車必須提出證據說他已經盡了轉彎的義務
但是還是無法避免此車禍,才有可能脫責
但視線被遮蔽並不是脫責的理由,那只是轉彎車可以再告造成遮蔽視線的人的理由


以上只在直行車沒超速的情況下才成立,
況且,基於法律的信賴原則,是直行車必須證明轉彎車違規,而不是要轉彎車自證沒違規,

如果說要轉彎車自證的證據,其實網上那兩段行車紀錄器影片就可當參考用證據了,
看過以下網頁的最下面一篇了嗎?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2&page=21&pp=10

aristocrat 2016-03-09 11:54 AM

引用:
作者gdrs
這些都是肇事原因阿,超速即使有路權還是要負擔部分責任
但你貼的案件,轉彎車會0肇責的原因是機車於路口超車所以他不是直線車沒有路權
兩個沒有路權的車碰撞,當然就看其他條件


引用:
作者Jose Chin
那也不是因為超速所以就是100肇責吧,超速只是原因之一

主因還有交叉路口不當超車等等


所以啦,肇事究責不會只是憑單一因素,而是眾多因素,
絕對不像此討論串中前面某幾位一直幻想的"直行車的絕對路權(無論超速多少都無所謂)",
這就我所要說的,

ps:
另外,去年新增的"嚴重超速"這一條真的很嚴重,
車速超過速限60以上,謂之"嚴重超速",如速限50,
50+60=110,超過50就是超速,超過110就是嚴重超速,你開到160...,
被告在嚴重超速的情況下肇事且致人死傷,然後要在法官面前論"直行車的絕對路權",
法官應該會制止被告闡述"直行車的絕對路權"

Toluba 2016-03-09 11:56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本案很明顯是第一條,BMW所行駛的車道速限為50km/h

第一項哪來的十字路口需減速?

aristocrat 2016-03-09 11:58 AM

引用:
作者gdrs
如果對於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有異議,在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僅供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的參考,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法官或檢察官必須依其他事證(例如證人的證述)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而不全盤採用鑑定意見。

哪個人傻了被判100%肇責,不會二次鑑定或進法院凹一下?


除非有新事證或原鑑定引用/理解法條有誤,不然複審和之後的法官實務上不太會推翻原鑑定

latw 2016-03-09 12:17 P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除非有新事證或原鑑定引用/理解法條有誤,不然複審和之後的法官實務上不太會推翻原鑑定

超速永遠不會是肇事主因, 機車會被判100%是因為不當超車......
所以我才說如果沒有計程車擋住, 看那篇會不會被反轉.
超速只會是次因, 加重傷害程度而增加肇事責任而已.
而且就件BMW的事件, 如果無法舉證BMW有超速(要鑑定小組鑑定出來的才算數), 行車紀錄器不能當超速證據, 轉彎的車主就等著吃鱉....

Toluba 2016-03-09 12:20 P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你有完整理解整判決書內容嗎?
判決書上列出了兩個違規內容:
"超速行駛.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

超速行駛
超速行駛
超速行駛

有看到超速行駛嗎?
如果超速行駛不是個問題,那判決書只要寫"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就好了,幹嘛還寫"超速行駛"?

如果超速行駛就喪失路權,那何必寫《不當超車》?

我同意超速行駛需要負擔一定比例的肇事責任
但到底哪條規定有說明超速行駛則喪失路權?

cdx 2016-03-09 12:23 PM

限速50~開到160.......這已經不是轉彎車有沒有禮讓的問題吧........
秒速44.4公尺,3秒前在133公尺外..........
超速不是主因,難道開到1600公里也不會是肇事主因嗎?

影片都還在,那個速度我自認為躲不掉,能躲掉的人應該都去開戰鬥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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