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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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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看到有人講了一個陳進興就又急著出來"如果是陳進興勒"? 如果車上是陳進興? 你怎麼不說如果打死的是個上有老父老母下有三歲幼兒為家庭才一時踏錯 如果不打死十幾年後他會洗心革面變十大傑出青年當上總統率領台灣再造經濟奇蹟 警察這麼一打是葬送了一個關係到台灣未來的良善青年怎麼辦? 我就搞不懂為什麼有人就是可能發生的狀況他視而不見 不可能發生的狀況他偏要一直去假設"如果怎樣?" "如果怎樣?" "如果怎樣?" 陳進興一夥是犯下多起重大刑案隨身攜帶槍械的極重大罪犯 第一次被圍捕時他們連警察都打死過 甚至最後警政署長對陳進興下達格殺令 , 一但被警方遇上不乖乖束手就擒的話就格殺勿論 結果現在他說要來假設如果車上是陳進興 , 他雖然之前犯了一票重大刑案打死過警察手上也有槍 但這回不知為何他被警察欄不但不開槍攻擊警察 , 開車落跑時還特意繞過避開警察結果不幸被打死了怎麼辦? 像這種我認為就兩個字:"廢話" 車上是陳進興? 如果車上是陳進興那大概就是換警察被開三槍 , 運氣好進醫院 , 運氣不好蓋國旗抬回家 還跟你繞來繞去追來追去貓捉老鼠大腿被你開三槍? 就好像嫌犯若中槍後在逃逸途中因傷勢衰竭衝撞人群 , 這種在本案例中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他不去講 然後一直喊警察若不開槍用追逐圍捕的 , 嫌犯在追逐過程失控去撞路人怎麼辦? 怎麼辦? 怎麼辦? 像這種的我認為就沒什麼討論的價值和必要 , 只是為辯而辯 |
引用:
您如果看不懂我的立論,那沒關係,畢竟文字無法完整的描述我的想法 倒是我很好奇您所謂的“可能發生的狀況“是什麼 您可不可以說出這個可能發生的狀況是什麼 讓我可以有學習的機會,感謝~~ |
該叫支援的時候不叫支援... :D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919/567085.htm |
引用:
我倒數二三行講的還不夠清楚? |
喔~~那我知道了
我舉的例子,開槍打腳後他沒死-->這個是不可能發生的狀況 您舉的例子是,嫌犯若中槍後在逃逸途中因傷勢衰竭衝撞人群 -->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那讓我為了讓您感到“只是為辯而辯“而說聲抱歉,您可以不用花時間和我討論這件事 基本上我們的立論完全是平行線,也沒有討論的必要性,感謝~~ |
引用:
OMG!!! 請不要這樣歸咎在理工訓練上,我不認為某一個論壇上的無名氏可以代表理工人。 這種話愛因斯坦可以說,霍金可以說,不是人人都可以跳出來說的。 另外為什麼當大家都在因為陳進興這個變數帶表的情況時,你只考慮到他的身分?陳進興有槍,會殺人,所以可以開槍。今天如果陳進興只穿條內褲騎腳踏車 (我們剝奪他當時傷人的能力),對他開槍就不再具有合理性。 換個場景,假設今天科p或是任何人提著嗡嗡作響的加特林在逛大街,被擊斃是絕對合理合法的。換任何人都一樣。 陳進興與否的差別只在於是否有證據支持合理懷疑這個人是否有能力有意圖可以殺人。跟他的背景,地位,血統,教育,銀行存款沒有關聯。 把這個討論拉到階級對立,太low了 |
雖然我是讀商的
不過討論時扯文科 理科還帶有貶意這實在很LOW |
引用:
這樣講法也有點不對,畢竟只有古典法學派才會單純只看構成要件,而都不考慮行為人的個別差異。 今天警方要實施逮捕時,面對的是如張錫銘般的凶悍匪徒,還是一名瘦弱的未成年人,兩者即使都做出了抵抗行為,警方的反應也是絕對不會相同的,而社會對警方強制行為的容忍度標準也不會一樣。 所以我前面就提出了問題,到底我們是否可以接受警察對於逃跑的疑犯使用警槍嗎? 在思考這個問題時,必須先了解,目前本案中所討論到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是針對逮捕、拘禁的對象,但是實務上其實很常見的,是有些人可能是因為交通違規或其他因素,而遇到警察盤查就會逃竄,這時候,他們並不是依條例所規定得逮捕、拘禁的對象,那麼,是否依然可以使用警槍呢? 我們是否要容許警方在上開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槍呢? 再進一步而言,即使是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的逮捕、拘禁的對象,是否就可以毫無限制的使用警槍,例如說,警察在高鐵月台上發現一名通緝犯(參p.s.),該通緝犯即將登上高鐵,高鐵也即將發車,員警來不及上前阻止,大聲喝令站住,對方也沒有停步,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使用警槍呢? 我們是否要容許警方在上開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槍呢? 我必須要說明的是,警械使用條例的第六條,規定要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目前法院實務的看法應該是限制於類似正當防衛的狀態下,但這並不是完全不得改變的,因為所有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但是以網友最常舉的美國為例,因為美國擁槍人口很多,導致員警執法時危險性大增,因此他們對必要程度的標準要比我們來得寬鬆,只是我們是不是需要跟美國看齊,是不是要去比照美國那樣容許警察在很多現在看起來不必要的情況下使用警槍? 我覺得這才是我們應該討論的重點,不然如果光是在那虛構不存在衝撞事實,一直繞來繞去,那這樣認定是否逾越必要程序的見解不會改變,下次發生類似案例時,還是一樣大家亂罵一通後,一切照舊,這樣有什麼意義呢? P.S.其實通緝犯只是司法機關傳、拘不到的被告,這些人並不一定都是窮凶極惡人物,有很多人只是因為單純不住在戶籍地就被通緝。所以看到通緝犯三個字時,請先不要跟陳進興之類的人物做連結,因為很多,真的只是一般民眾而已,他們跟大部份平民老百姓沒太大的差別,只是有案件在偵、審中而已。 |
這邊的理工科不是也很喜歡酸文法商?
:rolleyes: :laugh: :unbelief: :stupefy: |
我只是說我的理工腦子,讓您誤認我是代表所有的理工人發言,真是抱歉
參加討論,只是想了解這個裁量倒底是如何運作 是跟結果有關係,跟人有關係還是只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還是考慮各個面向 如果這樣解釋陳進興的威脅性,那麼我可以接受這樣的立論 之前MUS兄也提過槍擊要犯是不在自由心證的範圍內,大概也是如此 來這討論並不是要捍衛自己的想法,而是想知道自己的思慮倒底有那些不足 畢竟以前就是套公式,沒有考慮太多(單指我而言) 同時對法律也可以有一點稍微的了解,起碼可以保護自己 至於最後的階級對立,那倒是完全沒這個意思,畢竟自由心證的部份 有太多的空間去解釋,只是法官對趙緩刑的8大理由~對照原住民,總是有說不出的不對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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