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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arch 2013-02-04 02:03 AM

引用:
作者josetsun
無期也比30年好

30年是15年可以申請假釋,無期是25年?


若以傷害致死..傷害罪 的本刑就來就不高..也不能到判到無期..

http://tw.news.yahoo.com/%E5%BF%AB%...-083230057.html

法官的見解本來就跟一般人不一樣....

但是法官認為,他是"失手"打死保全員,並非蓄意,罪不致死,所以判無期徒刑....

bluerex 2013-02-04 09:10 AM

那只是一個小孩子,遭受這樣的虐待,電影上的逼供施虐的方式跟這小孩受到的痛苦,差太多了吧!試問有哪些成人可以忍受這樣的虐待,不用一天就崩潰了吧,這小孩承受這種痛苦21天,這樣施虐的人還有人性?個人認為情理法都是需要的,都有需所占的百分比,不是全憑法條所述內容來判決,好的法官不應該很死板的只憑法條來判決案子。每次回答人民陳情,都說感同身受...,去拔幾個指甲,燙幾個傷痕,棒打幾十棍再來說比較有說服力啦!! :tu:

EVR 2013-02-04 09:23 AM

引用:
作者archarch
若以傷害致死..傷害罪 的本刑就來就不高..也不能到判到無期..

http://tw.news.yahoo.com/%E5%BF%AB%...-083230057.html

法官的見解本來就跟一般人不一樣....

但是法官認為,他是"失手"打死保全員,並非蓄意,罪不致死,所以判無期徒刑....


這樣算是刻意解套嗎?

真是慘烈的司法....

Irvinson 2013-02-04 09:46 AM

執法者本應崇高被人所尊重,而且解讀法條也不應淪落到市井小民說三道四,但是崗位上因不稱職而被輿論非議,可見其專業程度受到高度懷疑。在法官眼中,本案虐殺居然重虐不在殺,竟以傷害論罪,雖云法條所限,卻仍也引起民意沸騰。古代酷吏曲解法律,動輒刑求致死;循吏執法,法令不明、刑罰不嚴,遂令豪強專橫跋扈云云,兩者同樣過猶不及,寬鬆不一定勝過於猛嚴。

也許環境使然,也許長官有交代等,但不食人間煙火,未能體恤受害者及公平正義,罵名捨挨其誰。

Coolpix 2013-02-04 09:50 AM

這篇看完之後
只看到有人支持廢死
對持不同看法之人都貶低為鄉民
說只會人云亦云,受媒體操縱
他自己又真的有看過全部內容嗎
我只能祈求如有在有這類傷害事件
都能發生在這些自由心證解讀法條的法官小孩,
或是那些支持廢死人士的小孩身上,
看他們是否真能如此冷血的原諒這些兇手

于謙 2013-02-04 10:1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沒有足夠的證據,我無法回答。

但是我可以說的是,不論是傷害致死或是殺人罪,我都不贊成死刑。


惡蟲大很理智我相信是個法律人,但是法律之解讀除了理性的邏輯外,是否也應加入人性,以補

法條考量之不足,否則將整部六法都剖析整邏輯地圖時,是否交由程式來執行更有效率?



鄉民的正義的確不是正義,因會回流於理盲跟濫情,但在本案中,傷害致死雖本應不足判死但

凌虐7歲以下幼童致死,實可加重型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判死絲毫不為過。

 

copland 2013-02-04 10:25 AM

其實,有另外一個重點是死因的鑑定。

個人以為,單是施打毒品過量,恐怕只能做為死亡的一個原因,頂多是主因。並不能把它獨立出來成為[單一原因]。

這跟之前網友提出的概念很相似,一個人被亂刀砍殺,殺到第十刀時才身亡。前九刀是傷害,第十刀是他倒下來時去碰到掉在地上的刀子。所以是傷害致死,不是殺人。

很奇怪是吧。法律真的是這樣嗎?法官看待[因果關係],真的是這樣看的嗎?

至於意圖,個人以為偏向自由心證,法官說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沒他皮條。

bustop 2013-02-04 10:33 AM

論犯意的殘忍

法律上應引入鞭刑來處罰加害人

出草不分善惡 2013-02-04 10:58 AM

看完討論串,簡單來說,法官都是對的,因為最了解法律.
不是學法的,你他x的,閉嘴!

與本案判決法官意見相左的,都是鄉民,愚民,暴民,蔑意......

法官是神,神是不可容質疑的.
按照現在自由解讀條文,枉顧民意的判決方式,真的跟神差不多了.

話說
一審法官枉顧加害者,曲解法律,可以拖出去砍了.
倘若三審又判死,那就是
二審法官枉顧被害者,曲解法律,可以拖出去砍了.
反正一二審法官,總該有一邊陪葬吧!

一個討論串,參予討論的不只一個法律人,不同人給人的感覺還差真多!

blair 2013-02-04 11:04 AM

引用:
作者出草不分善惡
看完討論串,簡單來說,法官都是對的,因為最了解法律.
不是學法的,你他x的,閉嘴!

與本案判決法官意見相左的,都是鄉民,愚民,暴民,蔑意......

法官是神,神是不可容質疑的.
按照現在自由解讀條文,枉顧民意的判決方式,真的跟神差不多了.

話說
一審法官枉顧加害者,曲解法律,可以拖出去砍了.
倘若三審又判死,那就是
二審法官枉顧被害者,曲解法律,可以拖出去砍了.
反正一二審法官,總該有一邊陪葬吧!

一個討論串,參予討論的不只一個法律人,不同人給人的感覺還差真多!

這你就大錯特錯了,
按照本版某位法律人的說法,兩個審的法官都沒錯 :yeah: :yeah: :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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