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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聞蒼日 2012-12-04 11:18 AM

引用:
作者whatsnew
最近天氣冷請保重     

我可不是跟一般嬌生慣養的遊民一樣,不是有錢睡網咖

就往火車站地下停車場睡,我都是公車站牌靠中華路那邊

先瞇一下稱到午夜12點以後再去ATM睡,身後的背包裝的

就是隨身衣物,那像某些遊民衣服放在某處當自己家咧,被

丟掉再沒衣服換萬年都穿那一套,身上沒異味才有鬼,中正

一分局跟附近管區的員警有幾個都認得我,只有不認識才會

跟我要證件查詢,記得有個白目的員警清晨天未亮問我為何

在亞洲廣場門口,為何不去台北車站睡,我說去台北車站睡可

以啊!!你的配槍子彈都給我就去睡,台北車站那邊只要晚上有

遊民鬼哄鬼叫還發酒瘋的,我直接給牠腦袋一槍,我保證台北車

站每天晚上都會死人,員警證件查完無言離開............

Ming 2012-12-04 11:20 AM

引用:
作者megag5
美國警察也是討厭刁民的...尤其是拿著錄影裝置的...
:laugh: :think:

要說明目張膽,對岸的場所更囂張吧... :laugh:

討厭刁民是正常的.....

在這台灣目前這情況刁民只是剛剛好而已
沒有反就很不錯了 :laugh: :laugh: :laugh:

刁民也是有良民證的......

我們這都還是初階的....如果遇到刁民律師才是可怕的

加菲 2012-12-04 11:33 AM

引用:
作者GFF_315
大概10多年前,被便衣警察路上臨檢過1次,
2-3台機車不是警用的那種ˋ4-5個人吧 年代久遠.記不清了
車上的朋友被推到牆上,揍了好幾拳XD , 我沒事 我一臉憨厚老實
地點在,現在的新光三越西門店附近.中山撞球場樓下
沒穿制服的警察,看上去真的跟流氓沒兩樣,現在想想是不是真警察我也不知道

是在台南嗎 是的話就是真的了 :laugh: :laugh: :laugh:

GOLDHAN 2012-12-04 11:37 AM

看完之後的感想

就是大家以後就不要再抱怨半夜外面一堆屁小孩

或是一堆可疑分子,其實他們只是刁民

警察想盤查,他們就趕快騎車回家找管理員就好了。

朱聞蒼日 2012-12-04 11:41 AM

引用:
作者teraflare
:laugh:

我不否認我是刁民
但另一個 並非[歪理]
....

進家門口又有管理員在的情況下 不是比較安全嗎?
在這樣的半夜一點...
而且我也是每個月有繳2100元管理費的.....


我白天在你家樓下大門4,5年的經驗,不要對樓下的保全抱

太大的期待啦,晚上我是去別的地方睡覺,白天的髒東西可

多了,發瘋鬼叫的瘋子你家樓下的保全從來都當看不見啦,

有瘋子都是警察不在的時候,全都是我拿雨傘跟拳頭趕走的,

我看到哪種鬼叫騷擾的我就會抓狂,前陣子扁個瘋婆子傷到

左手,暫時不會用拳頭,但右邊口袋的工業用美工刀有狀況就

會直接砍下去,你家樓下白天很安全啦,我要砍人的時候就看得

到警察了....................

rogerhsu566 2012-12-04 11:49 AM

大家都忘了這個事件....

[YOUTUBE]Ml_hOQKr8-w[/YOUTUBE]


http://youtu.be/Ml_hOQKr8-w

加菲 2012-12-04 11:56 AM

我想很多人只想知道出門該不該帶身分證和遇到時該怎麼做
1.身分證要帶 只報身分證字號警察可以帶你回去仔細詢問
2.警察要出示證件 對它有懷疑請馬上打110查證
110很好用的 態度非常的客氣又能幫你解決問題

lompt 2012-12-04 12:00 PM

引用:
作者Elros
明明就是你自己搞錯臨檢的意思... :unbelief:

誰跟你說臨檢的定義只限




警界及司法界對臨檢的定義可一直都是"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全部都是在講臨檢而非只有第6項

所以是你一開始就搞錯方向
還敢說人鬼打牆... :unbelief:


� 警察可否任意盤查車輛或行人?
答:警察基於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的需要,可在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同意後,在指定地點、路段攔停人、車,實施身分查證。若行跡可疑又拒不配合,員警可將民眾帶到勤務處所查證,但應立即向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該民眾所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到場,且其時間從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來源: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意.docx
可見這與臨檢是不同的
全部都馬妳再說

另外何謂巡邏何謂臨檢
"臨檢係指臨場檢查,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及第三款規定:「臨檢,指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根本是兩個不同的事情
巡邏是依據路線
臨檢是定點

法律位階不分
法律內容中文也不分
段落也不分

例(二):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
警察看到某人提著一桶汽油,可能懷疑有「潛在性之縱火犯罪」存在,然而一般人所得到的推論可能是因為「有車輛已用完汽油」,但在警察未獲得更多事實以證明其推論時尚不足以形成合理懷疑,若警察知道該地區曾經發生縱火案,則對其所持之懷疑程度已提高,但仍尚未達到合理懷疑之程度,若該員企圖藏匿油桶,則懷疑更加提高,此時警察得以盤問方式接近該員,詢問結果若回答是「因車子損壞了」、「沒油了」,但卻無法說出其車號,且附近亦無其所稱之車子存在,則警察對於其將從事縱火犯罪的推論便是合理的懷疑,當可進行臨檢。
例(三):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警察僅以巡邏車前燈對於經過之車輛照射,發現車內被告外表有墨西哥人特徵,此單純的事實並不足以證明其車上載有非法偷渡者,因為在美、墨邊境亦有許多已歸化之墨裔公民,這種外表特徵極為普遍。故執法者應經由其他事實加以判斷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足以懷疑有偷渡之情事存在,例如得從近期經常發生偷渡之區域,發現駕駛人「企圖逃避」或「怪異之駕駛行為」判斷,或從車輛外表顯現超載,或觀察到車內有人企圖藏匿,與外表的特徵、穿著、髮型及其他狀況皆可作為判斷之要素。
例(四):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
警察於深夜時段,在一個高犯罪區域的街道上,觀察到被告所離開之公寓是該警察曾多次逮捕過藏匿武器或毒品罪犯之犯罪處所,且當被告看到警車時,立刻將小紙包藏入衣內,並當警察緩慢靠近被告停車時,被告立刻逃逸。從上述整體考量已具備發動盤查權之合理懷疑要件。

solosbye 2012-12-04 12:03 PM

外勞逃跑人數30幾萬,查個身分證就在那邊GGYY
不甩警察、一沒打你二沒銬你,還要耍屌?.
如果今天是一群黑道圍住你要看你身份證,我看連屁都不敢放一聲就乖乖拿出來
只要確認對方有警察證件,就配合他給他看個身分證會怎樣?
還有人什麼鳥法都能抬出來,幹嗎?
司法人員亂用法律,你罵完以後也要亂用嗎?
去買東西總要帶皮包吧,皮包都會放身份證吧?沒有?那我建議真的要帶好
不然出事會增加別人辨識跟連絡的難度

lompt 2012-12-04 12:04 PM

引用:
作者Ming
沒人說不行啊........
警察就撲上抓起來就好........
真的也可以開槍直接擊斃.........
反正警察是人....不是程式
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考邏輯做事情

我在樓主這個案例
我一直是支持警察進去大樓直接把樓主銬起來帶回去的
:like: :like: :like:

樓主只要不反抗 態度很好的被動配合被銬就好
銬回去警局之後才是真正的開始


說真的 不覺得樓主態度良好
這才是爭議的地方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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