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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萬重機撞賓士,台中市重車界達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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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有營養的東西我就刪掉了
引用:
第一、你也沒辦法從畫面中明白辨識出事的重機 第二、目測?那請問一下,迴轉的ECLASS車長多少? 停車格長寬各多少?又從畫面中您是否算的出重機駕駛 在多少距離前發現迴轉車?又在這個距離下有多少"反應時間"可以避險? 引用:
請問一下,又從哪裡得知事主當時的車速了? 賓士駕駛左手指斷裂跟事發時的速度有什麼絕對關係? 該駕駛是斷了哪跟手指頭?大拇指跟小拇指差很多, 怎麼斷的也有差,正面撞擊造成的粉碎性骨折?敲擊造成的裂痕? 不正常角度扭轉造成的斷裂? 請問您手上有這些資料嗎?不然你要怎麼用駕駛手指斷裂來質疑車速? 又是"常理推測"? 然後,您不是說如果有當事人,透過跟媒體的關係 把非官方的證據影片剪接.數位放大後,任由媒體片面報導 請問證據在哪裡?您提出質疑總該有個論述的基礎在吧? 還是,跟您的排氣管一樣,蒸發了?看不到? 還是,你只負責質疑,但是實際上沒有證據? 引用:
既然那麼多個問號,憑什麼把責任都歸到已過世的事主上? 然後聲稱"迴轉沒有多大責任"? 引用:
好多假設,但這種假設的前提是,事實狀況必須跟你預設的一模一樣才能成立 這叫做"陷阱",不是分析. 你寧可要假設以"事發之前一段時間"某輛"可能有關"或"可能無關"的車輛做為基準 卻忽略發生碰撞的"當下"重機相較於另外兩車"更接近"迴轉車輛的事實 在你的邏輯裡面沒有:"重機可能單純只是要超車,但沒想到前車看都不看就直接迴轉" 或是"重機單純要超車,但沒想到讓道車前方有人迴轉" 這兩種可能性 所有的假設都是建立在"原來前方是三輛車一直線,重機一定是從後面 超車硬卡近來的"這個基礎上, 這種邏輯上一開始就有瑕疵的引導陷阱,公平嗎? 可不可以不要用"常理"推斷,多講點實證? |
引用:
重機騎士 目前在天國喔 |
引用:
所以說這年頭你前面有車子迴轉,你就可以逆向超車? 所以說這年頭前面車子迴轉都是對方的問題,你就可以不保持安全距離以及車速? 還有~請把死者為大觀念拿掉 |
我很少遇到喜歡追根究底的人,
但希望您要冷靜客觀 車輛迴轉應注意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是因為您再做迴轉時會侵犯其他用路人的路權 所以注意同向和對向車輛、行人安全的責任是在迴轉車輛上 不管您今天是有撞到人沒撞到車,或是有撞到車沒撞到人, 還是您說的車道中您自己編號中的第幾台以後車就沒事, 這是很客觀並不狹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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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幫任何一方說話,屎者為大觀念
也請您把78區有嘴砲就大的觀念拿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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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的假設",你無法認同,也無法否定,那麼,"他的假設"就先擱下吧! 倒是你,扯了一大堆幫重機騎士護航,能不能提出個"假設",假設這事故重機騎士完全無過失,完全是賓士車駕駛過失?! :confused: 如果沒辦法,建議你躲起來,笑話別越鬧越大! :laugh: |
引用:
我相信你沒有看過原版影帶, 並且也無法提供benz車完整的行為過程 包括benz車迴轉之前的畫面 那可提供判斷benz車是否有暫停.有花時間在注意路況 因為,連死者的女友都在尋求目擊證人.何況是你 這點是你必須客觀的地方. 至於迴轉車要達到怎樣的安全注意義務? 恐怕不是時間點先後的問題 因為如果照你說的先迴轉先違規, 那不如說benz車就永遠不要迴轉了. 其實黃虛線,不過就是"得"迴轉,"得"越線超車 說難聽點,若本來對向車道是前後淨空的,benz車迴轉之後 重機突然從車後變換車道,逆向而來..... 在法律上會比較有優先權or優勢? 從影帶中看不出benz車之前做了什麼動作? 但你不能先說他什麼都沒做. 其實那第三輛車,就是對照組 若說第三輛車幸運閃過benz車,那表示車速也很快 若說第三輛車正常速度通過benz車, 那表示第三輛車盡了注意義務. 總之,benz車有無注意前後來車是一回事 是否達到"善盡"義務,又是一回事. 這影響到他的過失責任輕重 為何家屬提供的影片,每一段一開始就是benz車迴轉? 我想你必須思考這樣的公平性與用意 若真能大徹大悟,就不如坦承自己的過失部分 用公平正當手段追求合理賠償!!!!!!!! 某些心態不改變,即使逃過一劫,再劫難逃吧 傷心,恐怕只是早晚問題 |
我順便提供一個刑法上出名的判例
兩造當事人同樣套用 信賴原則 《案 號》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主 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 《公布日期》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資字第○○七四三號 《判例要旨》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十四條。 |
引用:
呵...看圖看影片編故事很難嗎? 請問一下我為什麼要去做那種"假設"?有何理由?有何意義? 法律運作看的是客觀的"事實"而不是主觀的假設推論 若明知法律的運作方式不會有這種"如果"或是"假設"之類的 但是卻湊合在人群中用這種明知道不是事實的東西去誘導與論 這種行為很差勁!! 什麼叫做笑話?這種行為才叫做笑話!! 講了一大堆假設,要舉證的時候沒一樣是有實證的, 不利自己的東西就選擇性失明 這不是一整個莫名其妙? :confused: |
引用:
口說無憑, 拿出點證據來看看車上的貨在碰撞的瞬間還可以"黏"在車上把動量完整的轉移到車體 你以為什麼貨都是全綁得死死的? 還有啊, 撞擊的瞬間, 駕駛跟車可是還連在一起的, 更別說全力煞車全身都壓在前叉上 會沒有作用力給車? 我懷疑您重車駕照怎麼考到的, 不是有個直線加減速嗎? 會在撞擊前就飛出去 那叫做跳車 引用:
不要玩文字遊戲啦, 賓士在碰撞的時候有相對於機車行進方向明顯的速度分量嗎? 那相對速度就是碰撞前的初速, 而且絕大多數都是屬於機車的 板金強度我指的就是剛體型變量, 我們兩個說的是同一件事情不需要在那邊代換名詞 除非你能拿出業界標準公式SOP來 車體骨架強度, 你也得拿出證明來說看看大車的雙翼樑車架面對正面衝撞的潰縮強度遠高於塑膠車中間那隻龍骨 什麼都拿不出來 什麼都想當然耳 說別人什麼都假設沒實證 閣下也不遑多讓啊 那我說重車騎20跟125雙載20動量差不多有什麼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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