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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兒有女之後, 立場會一百八十度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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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 (善意: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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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描述的會出現在台灣,在日本沒有看過 |
引用:
+1~~翻了好幾篇新聞,看來似乎是這樣~~ |
引用:
閣下論點精湛,個人深感折服 不過提出這麼有爭議的法案,是會捅到螞蜂窩的 所以小弟認為並不是為了選舉來造勢 |
引用:
捅碼蜂窩才能搞分立,搞分立才會有選票 |
引用:
噗,說真的我也沒看過呀,因為現在的法律是這樣解釋的呀 其實我是想說"通姦"這個定義根本是鬼扯的, 因為只有男女才有可能通姦,男男是不可能通姦的。 為了怕被入罪化。 理論上是有可能發生的。當然是一種諷刺。 :laugh: :D |
引用:
其實我是不想說這是政文,畢竟人家向政府爭取職業自由,說實在沒什麼好反對的 我所要強調的是,百姓是無辜的, 我們把時間往前推, (大家去Google一下"廢公娼"就知道) 早在1991年社會秩序維護法制定前,公娼就是合法存在的。 根據日劇時代留下來的傳統。說有合法的工作權。 甚至2001廢公娼之前(這時候就有社維法跟公娼存在的法理衝突了), 所謂****易在某種程度上也還是合法的。 因為還有"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等法規存在。 從歷史上我們可以知道,在台灣性交易本來可以說是屬於工作權保障的一環 不知道哪來狗屁社會維護法,說****易是危害善良風俗的,通通罰,也沒有分 公娼私娼呀,要不要抓都是看政府高興。這樣的態度,也就是不把****易 當作是一種工作。 短短的約莫二十年,居然這麼反覆。 人民怎麼知道是不是又在話唬爛。 光從歷史角度來看這件事情, 在想說只要刪掉社會維護法,單這幾條。若不是假議題,是沒辦法說服我的。 簡單的說,本來是有--->現在無,--->又要變成有?那下一次無又出現了該怎辦? 老百姓就是天生命賤,又該如何期待呢? |
引用:
"通姦罪本就是用律法去約束個人道德的一種法律" 不是有通姦罪 社會才有個人道德判斷 相反的最基礎道德都沒有的話,法律限制干涉再多 都是自爽為增加六法全書厚度用的。 |
還是合法化比較好
我相信畢竟出來賣的,絕大部分還是為了生活,不是為了物慾 看到有大大說:支持除罪化請先幫自己老婆女兒報名 很遺憾這社會上又有多少背負貧窮負債的女性還不起老公的債自殺? 這社會是很現實的,會有人娶一個賣肉的女性回家嗎? 會有人自豪自己是出來賣的嗎?我很懷疑 我更不相信有女性真的喜歡男性那種****至上主義,粗暴的對待 如果今天我娶的老婆,生的女兒都只會跟我講錢 我絕對只怪我自己,沒有教育好她們,畢竟道德教育是不能靠社會的 今天如果可以用嚴謹的法律去規範,去保障性工作者 至少社會上的悲劇會少一點 人性有惡也有善,與其讓人蛇集團殘害許多不願意賣的人出賣肉體 還不如讓自願墮落的人受到合理管制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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