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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OD侵權官司 茂嘉戰勝蘋果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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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愛戴戒指耳環是你的自由, 但是不要誣指別人明白標示的18k金戒指為[偷金]. 至於我的白金戒指 ==> 皇上不急, 急死太監 . 就是喜歡看太監急死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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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何者與地面接觸面積大 1)圓形 2)多邊型 ? B. 誰先說 [多邊形的效益與圓形相同(能正常使用)] ? C. 多邊形顛簸的程度與圓形相比何者大? D. 確定在內部壓力,摩擦熱,離心力的影響下會磨掉邊角變成圓形而沒有輪胎胎壁厚度不均造成的變形可能? E. 你在玩火柴盒小汽車輪胎還是正常比例充氣橡膠輪胎? 照這樣下去 我看大濕很快又要去測量背景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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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愛戴戒指耳環是你的自由, 但是不要誣指別人明白標示的18k金戒指為[偷金]. 至於我的白金戒指 ==> 皇上不急, 急死太監 . 就是喜歡看太監急死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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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把氣壓打到輪胎與道路間的接觸為點接觸時再討論以上問題才有意義. 正常汽機車的輪胎與道路間的接觸為面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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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說廢話還是屁話 這點有人會不知道嗎 請問你其他問題是回答不出來了嗎 上述問題全部都是以面接觸為基準提出的 你答不出來就少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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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你還是沒辦法解釋戒指磨耗是你虎爛的咩 小太監 |
引用:
你真的仔細讀過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嗎?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所以要使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成立的要件是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根據<普遍認知>這點來講, 假設某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於台灣某鄉鎮先行試銷某 MP3 player, 數日之後蘋果電腦的類似產品方才正式向台灣市場銷售. 請問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 究竟是應該撤銷蘋果電腦還是該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之銷售權? 這個問題就像往年軍車與民車碰撞, 不論誰是誰非, 肇事責任一律由軍方扛起. 你今天要往茂嘉頭上安上仿冒的罪名, 光只憑幾張照片根本不足以論斷誰先誰後. 律師也好, 檢察官也罷, 沒有一方提出 exactly project time-line 當成證據. 光憑沒有充分確實查證雙方計劃推展時間這點, 這案子就該被扔到門外去. 所以大家常說小日本龜毛, 實際上是我們馬馬虎虎, 隨隨便便, 人云亦云習以為常. 再就<普遍認知>這點, 這指的是銷售已久廣為大眾熟悉的產品. Apple iPod 究竟是銷售數十年還是廣告數十載, 所以構成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閣下的論證水準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回去多加練習來日必有一番作為. |
引用:
喔~~~好厲害好厲害 那 請問一下喔 現在判決書上茂嘉是勝訴還是敗訴 ? 啊 抱歉啦 我忘了大濕一定是對的 如果他支持的仿冒品敗訴 也一定是法官瞎了眼 太過草率 閣下的腦殘功力已達登峰造極 若是持續加強 不日定達完全混淆是非 不分黑白之化境 |
引用:
你自己不是承認了 1) 圓形圈狀輪胎與道路地面為面接觸 2) 64, 128 邊形圈狀輪胎與道路地面亦為面接觸 既然都是面接觸, 那麼圓形輪胎 v.s. 64, 128 邊形輪胎的驅動力, 煞車力會有什麼不同? 橡膠做的128 邊形輪胎難道能開上四五千公里還能維持128 邊形? 難道只有圓形的輪胎才會被車輛重量擠壓變成扁平的道路接觸面, 64, 128 邊形的輪胎不會被車輛重量擠扁, 道路接觸面都是有稜有角的線接觸? 麻煩你把腦子拿出來用吧! |
引用:
你的論點馬馬虎虎, 隨隨便便, 青菜青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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