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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 2016-03-09 10:06 AM

引用:
作者gdrs
機車於路口超車,超車動作完成之前,他並不享有路權
轉彎車也不享有路權


這是你自己的解讀,
判決書是這樣寫?還是具有這種含意?

bigDDD 2016-03-09 10:08 AM

剛剛看到東森新聞有PO從另一邊看的事故影片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30...?from=fb_et_BNS
在車禍之前BMW向還有一台車右轉

老實說我是覺得BMW開太快
那種速度你根本沒辦法反應(時速破百要煞停可以去算算差不多需要幾台車的間距)
就跟黛安娜那台一樣
如果5、60絕對能煞停
除非根本沒在看路 :cry:

aristocrat 2016-03-09 10:11 AM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失控滑倒 撞及對向才是主因吧: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明顯邏輯不通,且不要自己解讀,依判決書為準,
"失控滑倒 撞及對向"的原因是什麼?
不就是判決書上寫的那兩項"超速行駛.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
所以才會"失控滑倒 撞及對向",
這樣搞清因果關係了吧?

gdrs 2016-03-09 10:12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這是你自己的解讀,
判決書是這樣寫?還是具有這種含意?


有判決書? 只有鑑定書吧,這案件還不知道法院判決哩
鑑定書第三段路權歸屬,第一條就是於路口超車

aristocrat 2016-03-09 10:17 AM

引用:
作者gdrs
有判決書? 只有鑑定書吧,這案件還不知道法院判決哩
鑑定書第三段路權歸屬,第一條就是於路口超車


對,是鑑定書,不是判決書,這案件該樓樓主po文時(2014/02/27)應該就已經結案簽結了,
現在2016/03/09,還想翻案?

gdrs 2016-03-09 10:23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對,是鑑定書,不是判決書,這案件該樓樓主po文時(2014/02/27)應該就已經結案簽結了,
現在2016/03/09,還想翻案?


這是第一次鑑定,對方或檢察官還可以送第二次
即使鑑定書都完成,上法院時法官還是能不採用鑑定結果
我覺得以那樓樓主個性,如果有不起訴書,一定會上網po
後續沒有再更新,應該後來有其他變化

aristocrat 2016-03-09 10:26 AM

引用:
作者gdrs
有判決書? 只有鑑定書吧,這案件還不知道法院判決哩
鑑定書第三段路權歸屬,第一條就是於路口超車


你和前面一位一樣沒有完整理解整個鑑定書,只拿片面的"鑑定書第三段路權歸屬"來談,
那鑑定書上的"超速行駛.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都是寫假的/都不是違規項目就是了?

gdrs 2016-03-09 10:33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你和前面一位一樣沒有完整理解整個鑑定書,只拿片面的"鑑定書第三段路權歸屬"來談,
那鑑定書上的"超速行駛.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都是寫假的/都不是違規項目就是了?


這些都是肇事原因阿,超速即使有路權還是要負擔部分責任
但你貼的案件,轉彎車會0肇責的原因是機車於路口超車所以他不是直線車沒有路權
兩個沒有路權的車碰撞,當然就看其他條件

Jose Chin 2016-03-09 10:34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明顯邏輯不通,且不要自己解讀,依判決書為準,
"失控滑倒 撞及對向"的原因是什麼?
不就是判決書上寫的那兩項"超速行駛.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
所以才會"失控滑倒 撞及對向",
這樣搞清因果關係了吧?


那也不是因為超速所以就是100肇責吧,超速只是原因之一

主因還有交叉路口不當超車等等

GOLDHAN 2016-03-09 11:03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另外,再附上一篇超速的直行車撞上對向的左轉彎車,超速的直行車附上100%肇責(左彎車零肇責)的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2406

要再繼續幻想"直行車的絕對無敵路權"?
要再堅持"轉彎車是肇事主因"?


+1 事故與路權都是相對性存在的,要依雙方行駛情況來綜合判斷

依該判決書在判斷雙方相對性的責任的路權歸屬說明

1.先說明 雙方是否有個別違反道路正當使用性的違規行為(直行機車有超速及違規變換車道)
2.再說明相對關係,清楚說明了左轉車轉彎時與行車紀錄器的案外對向車仍有一段距離,機車係因不當的駕駛行為而突然出現,轉彎車難以預見與防範,因此不適用直行與轉彎車的相對路權關係。

已經很清楚說明了,轉彎車對向有車但仍有一段距離,但事故最終原因是因為機車的不當駕駛導致轉彎車無法預見及防範,就不適用直行車與轉彎車的路權相對關係。

最主要的關鍵是雙方使否有依該道路的設計與規定行駛,及是否有辦法預見、防範避免掉事故。

如果這案件的t車,轉彎時的確受限於道路視線無法預見對向車道正有一台b車以時速160疾駛而來,等發現時也無法避免的話,要其負擔事故責任根本就違反法律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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