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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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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很好奇,今天要是同樣的事情,但是裡面坐的是陳進興之類的通緝犯,警察還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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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為不會,因為陳進興有槍且殺過人。可以合理的懷疑陳進興逃逸後將會使用槍枝殺人。在保障自身與民眾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必要的手段包括致命性的手段應該是允許的。 |
理論上,車上是不是陳進興不應該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實際上呢……我不知道。 |
引用:
如果被通緝的沒人權的話,那只要某人「涉嫌」違法就能隨便整他,好像太方便了吧。 或是說偷了東西等於沒有當人的資格嗎?這說法有問題呢。 |
引用:
我想問的其實就是這個∼ 台灣這種大陸法體系的判決,理論上來說,就算車上是陳進興,今天警察也應該被判刑,要不然就會有法官判決是由心情來訂的疑慮。 不過事實上,台灣法官的判決大部分時候真的是由心論,這樣看來,台灣其實比較適合普通法體系∼可惜當初立國時,大部分的法律人士都是留學日德... |
引用:
陳進興要是再晚幾年犯案,現在應該也是免死在監獄裡過的爽爽等假釋 :tu: :tu: :tu: :think: |
引用:
這也是我一直強調的“"踰越用槍合理標準"是什麼來判定的 是依照結果來判定嗎?還是依照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官的認定 衡以被害人倒車拒捕之過程中,被告始終站立於被害人車輛之駕駛座車門旁,距離甚近之 情形,則被告原可選擇避開汽車,再迅速透過巡邏警網圍捕,或趁周遭無波及他人之危險 而可持槍朝被害人車輛之輪胎射擊,以阻止被害人駕車逃離,並非有立即使用槍械對人身 射擊之必要。 而我的認定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而且不是針對嫌犯的要害射擊,足見其原意不是要致嫌犯死亡,況且,現場情況也會因個 人的判斷,危機的感受程度而不同,以此來判定警察踰越用槍合理標準,我覺得太過。 那如果覺得我的理由並不足讓您信服,那也沒關係,畢竟每個人的思考方式並不相同,也 無須強求一致。 有網兄說光是脫逃就開槍是有適法性的問題,我也贊同,不過先把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 時機第三條改掉。畢竟,國家賦予警察捉犯人的責任,也賦予他在緊急情況下開槍的權利 ,可是這個緊急情況的認定,可能會因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有所不同,那不是很奇怪嗎? 也有網兄提出嫌犯若是陳進興的話,結果又是如何,法官的自由心證會不會因為嫌犯是陳 進興而有所改變? 這都是蠻有趣的思考方式,不過以這一點來看話,法官的自由心證應該不會因為他是陳進 興而做出不同的判決吧!! |
引用:
一定會不同, 不是自由心證 因為陳進興是槍擊要犯, 槍不離身, 有必要提前制服. 一般人看到警察憲兵攜槍並不會害怕, 因為知道這些人不會也不敢任意開槍, 我不犯法他不犯我 一般人看到陳進興張錫銘空手也會害怕, 因為這些人是早就惡名昭彰隨意開槍, 避之唯恐不及 因為他的行為而做出觀感不同很正常, 尤其是重大傷害殺人者. 所以回過頭來說這位通緝犯是偷竊, 無攜槍傷人殺人的前科, 以上面的邏輯來看會是如何? 又假如這位通緝犯是""智慧金融犯罪"", 同樣是被通緝, 同樣看到警察想跑, 你贊成直接開槍制伏嗎? |
引用:
反正不都是法官自由心證. 台灣表面上是大陸法系, 實際上似乎比美國還更容易讓法官造法. :laugh: :stupefy: :think: :o |
引用:
您這麼說,我就理解了,原來法律會因為人有所不同而判決不同 槍擊要犯要逃跑,用槍合理 偷竊,無攜槍傷人,智慧金融犯罪要逃跑,用槍則逾越合理程度 所以警械使用條例只是參考用,而不能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情況 大概是理工腦子,所以一直以為是一體適用,也一直以為法律之前是平等的 不會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 當然這也不難解釋為什麼趙藤雄犯法可以緩刑,而原住民犯法要去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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