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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反這個規定會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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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項失去效力後,實際上就沒有法律授權警察機關審查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與否。 在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一、第二、第三項失去效力後,同法第15條第一項第二款, 不能以前法來撤銷他人申請取得之集會遊行許可,自然也就失去效力。 依法就是不能撤銷、提出申請除了發生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四、第五項的情況,不然不能不許可人民的集會申請。 你覺得中正一分局依法得撤銷、得不許可人民的集會申請與資格, 請提出除了上述失去效力的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一、第二、第三項以及第1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外的法源依據。 引用:
反映在集會遊行申請的許可與否這個情況下不就是,為了減輕損害, 不能對集會遊行申請的許可與否做審查或撤銷? 你自己引用的東西好歹把內容看懂了如何? |
引用:
如果政府或任何行政機關希望或是不在乎看到,只要是沒有刑責、罰則的法律人民通通都不當一回事, 視法律、秩序為無物,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帶頭這樣做。 會有什麼結果我想昨天的路過中正一分局已經很清楚的告訴所有人了。 |
引用:
許多人解釋文只看一半!ㄧ看到違憲,就如獲至寶,認為已經失去正當性。 連【理由書】都可以不用看!(反正有懶人包嘛) 釋字第718號的解釋文當中,僅做成部分違憲的解釋。 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仍然是被認定合憲的。 |
看會員加入日期就知道是來PCDVD 亂的
滾去01 好嗎 ? |
引用:
真慘,辛苦了好長一段時間,只能說某些警察跟警眷真的養老鼠咬布袋... :stupefy: |
引用:
唉,當事情越辯越明我不太想同情警察了 :think: 現場人也不是他號召的,媒體卻都指向他是帶頭 :jolin: 而且昨天局長說他願意道歉,請問大家,他有真正道過歉嗎??根本就只是把"道歉"兩個字掛在嘴邊一直跳針 |
其實撇開所謂網軍,台灣也有不少濫情的人..
以為局長大人做出不痛不癢的請辭動作, 就必然是受害者.... 我不覺得方局長真的多可憐, 但重點是, 他充其量不過是聽命行事的動物.. 把他當主要對象鬥爭, 確實是超過該有的份際. 至於最受爭議的"沒收路權"當然有違憲之虞, 但此事是公開的.. 就看市長大人要不要處理, 不處理或亂處理再說嘛... 就以學運策略來說, 我也反對把事情擴大.. 看看政府要幹什麼嘛, 為什麼找到理由或藉口就要鬥? 基本上, 抗議群眾有些人對政府反應確實還不滿中, 所以很容易一點小事就擦槍走火, 這樣並非好事... 鬧了二十幾天, 大家也累了, 不是只有每天像鬥雞一樣找不爽的事鬥.. 固然就某些人立場來說也是有理的... 我也覺得方局長有問題... 既然不是在搞革命, 社會運動也應該有思想有步驟地慢慢進行.... 不只要檢討對手, 也要檢討自己, 甚至修正自己, 政府就是因為做不到.. 加上又屬於掌權者, 所以才會累積重大民怨不可收拾... 今天上街的民眾或學生自詡為改革者, 進行社會運動, 難道把自身層級永遠 留在上街丟東西叫罵身上? 上街手段不是不能用, 而是該用則用, 不是時候就要忍.. 或是等著累積更大的力量再用.... 我倒覺得那兩位學運頭頭懂得這個道理.. 其他另起爭端的人就難說了.... |
引用:
你確定要護航到底? 不要到時候一找人又孬了,說當天只是路過 :cry: ●洪:『在場集遊的責任由我來負!!』 [youtube]KYgY4wDLMUI&start=41[/youtube] ●洪:『我不知道路過要幹嘛,也不知道是誰發起這個行動= =』 [youtube]Ld12tbcb8G0&start=89[/youtube] |
引用:
別只看媒體報導好嗎,媒體都是亂報的 洪他只有發媒體來,根本沒號召民眾去中正一,有些人根本亂講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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