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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aken 2013-02-03 08:19 PM

本官一路看下來,很明顯的,被告是否意圖致人於死有待商榷,

有致人於死意圖的則只有鄉民,通通抓去關起來,沒事就退庭,

本官要去算18%跟退休金,還不快跪恩呀?


鄉民加油!大叔難得支持你們繼續嘴砲… :laugh: :laugh: :laugh:

跳海人 2013-02-03 08:30 PM

引用:
作者sibaken
本官一路看下來,很明顯的,被告是否意圖致人於死有待商榷,

有致人於死意圖的則只有鄉民,通通抓去關起來,沒事就退庭,

本官要去算18%跟退休金,還不快跪恩呀?


鄉民加油!大叔難得支持你們繼續嘴砲… :laugh: :laugh: :laugh:




洩主聾恩  :cry: :cry: :cry:

blair 2013-02-03 08:34 PM

引用:
作者sibaken
本官一路看下來,很明顯的,被告是否意圖致人於死有待商榷,

有致人於死意圖的則只有鄉民,通通抓去關起來,沒事就退庭,

本官要去算18%跟退休金,還不快跪恩呀?


鄉民加油!大叔難得支持你們繼續嘴砲… :laugh: :laugh: :laugh:

瀉煮籠ㄣ :cry: :cry: :cry:

sibaken 2013-02-03 08:37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洩主聾恩  :cry: :cry: :cry:


愛卿平身,一會兒下朝去吃宵夜… :laugh: :laugh: :laugh:

jshj0314 2013-02-03 08:5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本來就是基本要採取的程序,並不需要特定調查才可以得知,如果你認為法官沒有的話,請指出依據哪些事實?


閣下一定沒有看過所有的證卷資料,所以若說網友都是看媒體來判斷,你不也是?笑死人了....

chocobo 2013-02-03 09:34 PM

看了老半天~只有一句話~"money talks.........."
臺灣根本不是鬼島~~~是"地獄島"~
2歲小孩受這款折磨~~這小朋友有做錯啥嘛???
我們大人光拔個牙就哀哀叫了~
--------------------------------------------------------
林克潁逃出國境這種大事~說一句"我看不出來"就可以交代的過去~
咱們臺灣都是"三歲孩童嘛"
你說沒錢在當中做怪~這...誰會相信~

josetsun 2013-02-03 09:52 PM

王昊的死因經鑑定是注射毒品休克死亡

-------------------------------------------

正常受過教育的人應該都會認為無醫學常識的毒蟲將毒品施打到兩歲孩童體內根本就是謀殺

而且也的確是他的死因

能夠認為毒蟲不是故意殺人也只有少數念法律的人吧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跳海人 2013-02-03 10:00 PM

引用:
作者sibaken
愛卿平身,一會兒下朝去吃宵夜… :laugh: :laugh: :laugh:



夜宵時間到了嗎,微臣願試食 :hungry: :hungry: :hungry:

ruinousdeity 2013-02-04 12:52 AM

二審法官秉持一個原則,原告要證明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殺人意圖,才會構成殺人罪
若否,就是因為主觀上以傷害對方為目的諸多行為結合起來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這件案子的灰色地帶就是,兇嫌給幼童注射的是"毒品",
而不是餵食農藥,或者任何人都知道服用後會致死的藥物。
因為毒品的用途一般來說不是打到讓人死掉的
如果被告主觀上明知給幼童注射毒品超過一定劑量後會致死,仍然決定要這麼做,
這是殺人罪。
如果注射毒品沒有超過致死量,而幼童還活著,這是傷害罪。
只要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知道致死量,
或者被告對死者施打毒品的目的是預期會導致死者死亡的結果
,就只能構成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國內的現況。

至於我個人的見解,依照目前出示的證據來看,
我不認為被告的各種傷害凌虐行為主觀上有在乎男童的生死
依照那種施虐方式,就算不是施打毒品,被害者早晚也會死亡。
這是主觀上長期的漠然容任各種故意傷害行為的影響持續,導致死者死亡的結果發生。

這樣,機會不高,但或許可以拚看看能不能讓法官用殺人罪來判,但是死刑....
我也覺得這些人該死,但就算修法,這些人最多最多也就是無期徒刑。
:think:

josetsun 2013-02-04 01:01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二審法官秉持一個原則,原告要證明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殺人意圖,才會構成殺人罪
若否,就是因為主觀上以傷害對方為目的諸多行為結合起來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這件案子的灰色地帶就是,兇嫌給幼童注射的是"毒品",
而不是餵食農藥,或者任何人都知道服用後會致死的藥物。
因為毒品的用途一般來說不是打到讓人死掉的。
如果被告主觀上明知給幼童注射毒品超過一定劑量後會致死,仍然決定要這麼做,
這是殺人罪。
如果注射毒品沒有超過致死量,而幼童還活著,這是傷害罪。
只要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知道致死量,
或者被告對死者施打毒品的目的是預期會導致死者死亡的結果,就只能構成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國內的現況。

至於我個人的見解,依照目前出示的證據來看,
我不認為被告的各種傷害凌虐行為主觀上有在乎男童的生死,
依照那種施虐方式,就算不是施打毒品,被害者早晚也會死...


無期也比30年好

30年是15年可以申請假釋,無期是25年?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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