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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身分證=走路許可證??警察是如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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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不能盤查犯人逮捕犯人
因為沒搜索票與逮捕令 也非定點臨檢 警查看到疑似犯人要先掏自己證件 然後疑似犯人卻可以不理會警察逕行離開 例如路上看到逃亡中的十大槍擊要犯在逛街 必須視同沒看到 |
引用:
明明就是你自己搞錯臨檢的意思... :unbelief: 誰跟你說臨檢的定義只限 引用:
警界及司法界對臨檢的定義可一直都是"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全部都是在講臨檢而非只有第6項 所以是你一開始就搞錯方向 還敢說人鬼打牆... :unbelief: |
引用: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http://bit.ly/11K6a7a 「便衣警察」若只閃一下證件,我不認為足以表明身份。 |
引用:
沒差阿............ 這樣聲明警察就不能硬闖進去了嗎? :flash: :flash: :flash: 還是可以踹門....開鎖進去的............ 只是進去了以後? :laugh: :laugh: :laugh: |
講太多也沒用,大家堅持已見,就在那邊繞圈子而已,
看看現在台灣的社會,治安好不好,新聞都有播,大家心裡有數~ 大家如果覺得...治安OK,鴿子就不要多管閒事了,事情發生再處理, 有人報案再處理,何必熱臉貼冷屁股?太熱心也沒有民眾會跟你說聲謝謝, 因為這是你工作上應該做的,不是嗎? 如果覺得...治安不好,也別怪鴿子,台灣鴿子硬不起來的, 坦白講,現在台灣警察跟保全沒什麼兩樣吧? 新聞都有播,民眾兇警察,謿弄警察,民眾會有事嗎? 只要口不出髒話,不辱罵他人,不違法的範圍內,我想都沒事吧~ 本身有錯,然後事後上網討拍拍秀秀的也是一堆, 警察態度太差,講話大聲一點的話, 社會輿論,記者加油添醋,民代關切施壓,單位懲處,不被電到飛才怪... 他們能向誰訴苦?就乖乖吞下去吧,誰叫你要幹警察? 不是嗎? |
引用:
法律是警察執行業務的條件.......... 當這基本都不行時..........有何資格執行業務? 我向來支持美方的做法......照條文走....... 遇到警方盤查...... 駕駛人手就是乖乖放在方向盤上聽從指示 台灣警察的執法素質.......很可怕 每次遇到臨檢.... 我都在想如果我身上有槍械...又有惡意時 這些警察遇到突發狀況似乎存活的機率不高 很多人都知道哪邊有半套,全套 ****易的場所 (台灣性交易目前好像是違法的喔) 但這些場所為何這麼光明正大?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美國警察也是討厭刁民的...尤其是拿著錄影裝置的... :laugh: :think: 要說明目張膽,對岸的場所更囂張吧... :laugh: |
所以治安不好也不能怪警察,只有義務沒有權力。
一切都是民眾自己搞出來的, 明知自己理虧,可是不爽就找民代釘警察。 被開違規停車一樣找民代釘警察,最後交通不流暢 還是影響到自己。 |
引用:
重點是警察已經做了出示證件這個動作, 他已經完成法律規定他要做的事情,\ 他就可以繼續行使他的職權包括盤查你的身分 至於你認為閃一下證件不足以表明身分, 你就只能表示異議並請警察製作紀錄交付 然後事後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在當下你就只能配合盤查, 沒辦法 ====================================================== 第29條(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引用:
沒人說不行啊........ 警察就撲上抓起來就好........ 真的也可以開槍直接擊斃......... 反正警察是人....不是程式 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考邏輯做事情 我在樓主這個案例 我一直是支持警察進去大樓直接把樓主銬起來帶回去的 :like: :like: :like: 樓主只要不反抗 態度很好的被動配合被銬就好 銬回去警局之後才是真正的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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