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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2012-12-04 10:42 AM

所以警察不能盤查犯人逮捕犯人
因為沒搜索票與逮捕令
也非定點臨檢
警查看到疑似犯人要先掏自己證件
然後疑似犯人卻可以不理會警察逕行離開
例如路上看到逃亡中的十大槍擊要犯在逛街
必須視同沒看到

Elros 2012-12-04 10:50 AM

引用:
作者lompt
我發現在無窮回圈了
拿行政指導當作尚方寶劍
無視法律的位階等等

明明就是你自己搞錯臨檢的意思... :unbelief:

誰跟你說臨檢的定義只限

引用: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界及司法界對臨檢的定義可一直都是"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全部都是在講臨檢而非只有第6項

所以是你一開始就搞錯方向
還敢說人鬼打牆... :unbelief:

oversky 2012-12-04 10:51 AM

引用:
作者Designer
你當然也可以只閃一下身分證然後不出示第二次,
不過你沒有把第七條後半部看完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

如果警察認為"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他可以直接帶你回去晾在警察局...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http://bit.ly/11K6a7a
「便衣警察」若只閃一下證件,我不認為足以表明身份。

Ming 2012-12-04 11:04 AM

引用:
作者skyang
一個是刁民
一個是歪理

以後任何歹徒被警察追,只要沒被抓到前先躲到任何一間民宅,就可以大喊私領域
以後搶銀行,兩人一組,先找一個有後門可以溜的房子,一個去控制屋主小朋友,
一個去搶,就算被警察看到,只要溜進房子,就可以叫屋主去說這是私領域,警察不能進來
這樣大家說好不好

認真的來說,如果警察以不配合盤查的理由,有可能是歹徒,向檢察官請搜索票來搜你家,這樣有比較好嗎?
當初陳進興亂串的時候,你這麼玩,應該有機會有這種待遇

沒差阿............

這樣聲明警察就不能硬闖進去了嗎?
:flash: :flash: :flash:
還是可以踹門....開鎖進去的............

只是進去了以後?
:laugh: :laugh: :laugh:

落塵飄子 2012-12-04 11:07 AM

講太多也沒用,大家堅持已見,就在那邊繞圈子而已,

看看現在台灣的社會,治安好不好,新聞都有播,大家心裡有數~

大家如果覺得...治安OK,鴿子就不要多管閒事了,事情發生再處理,

有人報案再處理,何必熱臉貼冷屁股?太熱心也沒有民眾會跟你說聲謝謝,

因為這是你工作上應該做的,不是嗎?

如果覺得...治安不好,也別怪鴿子,台灣鴿子硬不起來的,

坦白講,現在台灣警察跟保全沒什麼兩樣吧?

新聞都有播,民眾兇警察,謿弄警察,民眾會有事嗎?

只要口不出髒話,不辱罵他人,不違法的範圍內,我想都沒事吧~

本身有錯,然後事後上網討拍拍秀秀的也是一堆,

警察態度太差,講話大聲一點的話,

社會輿論,記者加油添醋,民代關切施壓,單位懲處,不被電到飛才怪...

他們能向誰訴苦?就乖乖吞下去吧,誰叫你要幹警察?

不是嗎?

Ming 2012-12-04 11:12 AM

引用:
作者marinese six
前面說過了

事事至個人權益最上綱的人,不需警察時,要求警察事事遵照程序與條文

需要警察時,又要警察化身維持正義的能人 ,擁有崇高打擊罪犯主動精神

警察是個職務、人都是凡人,沒重大爭端,需不需要給人難看?

犯不犯法一回事,會不會做人又是一回事 :rolleyes:

法律是警察執行業務的條件..........
當這基本都不行時..........有何資格執行業務?

我向來支持美方的做法......照條文走.......
遇到警方盤查......
駕駛人手就是乖乖放在方向盤上聽從指示
台灣警察的執法素質.......很可怕
每次遇到臨檢....
我都在想如果我身上有槍械...又有惡意時
這些警察遇到突發狀況似乎存活的機率不高

很多人都知道哪邊有半套,全套 ****易的場所
(台灣性交易目前好像是違法的喔)
但這些場所為何這麼光明正大?
:laugh: :laugh: :laugh:

megag5 2012-12-04 11:15 AM

引用:
作者Ming
法律是警察執行業務的條件..........
當這基本都不行時..........有何資格執行業務?

我向來支持美方的做法......照條文走.......
遇到警方盤查......
駕駛人手就是乖乖放在方向盤上聽從指示
台灣警察的執法素質.......很可怕
每次遇到臨檢....
我都在想如果我身上有槍械...又有惡意時
這些警察遇到突發狀況似乎存活的機率不高

很多人都知道哪邊有半套,全套 ****易的場所
(台灣性交易目前好像是違法的喔)
但這些場所為何這麼光明正大?
:laugh: :laugh: :laugh:


美國警察也是討厭刁民的...尤其是拿著錄影裝置的...
:laugh: :think:

要說明目張膽,對岸的場所更囂張吧... :laugh:

orea2004 2012-12-04 11:15 AM

所以治安不好也不能怪警察,只有義務沒有權力。
一切都是民眾自己搞出來的,
明知自己理虧,可是不爽就找民代釘警察。
被開違規停車一樣找民代釘警察,最後交通不流暢
還是影響到自己。

Designer 2012-12-04 11:16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http://bit.ly/11K6a7a
「便衣警察」若只閃一下證件,我不認為足以表明身份。


重點是警察已經做了出示證件這個動作, 他已經完成法律規定他要做的事情,\
他就可以繼續行使他的職權包括盤查你的身分

至於你認為閃一下證件不足以表明身分, 你就只能表示異議並請警察製作紀錄交付
然後事後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在當下你就只能配合盤查, 沒辦法

======================================================
第29條(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Ming 2012-12-04 11:17 AM

引用:
作者lompt
所以警察不能盤查犯人逮捕犯人
因為沒搜索票與逮捕令
也非定點臨檢
警查看到疑似犯人要先掏自己證件
然後疑似犯人卻可以不理會警察逕行離開
例如路上看到逃亡中的十大槍擊要犯在逛街
必須視同沒看到

沒人說不行啊........
警察就撲上抓起來就好........
真的也可以開槍直接擊斃.........
反正警察是人....不是程式
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考邏輯做事情

我在樓主這個案例
我一直是支持警察進去大樓直接把樓主銬起來帶回去的
:like: :like: :like:

樓主只要不反抗 態度很好的被動配合被銬就好
銬回去警局之後才是真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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