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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森新聞】檳榔西施事件,員警錄音還原。您支持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91370)

小建 2010-04-25 11:53 AM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而標準自然是執法人員依照個案情況為事實判定.如有不服,自當可尋正當救濟管道,但絕非與員警進行言語謾罵或拉扯.


這才是關鍵點!
偏偏有人就是要刻意轉移焦點... :think:

Dialog 2010-04-25 12:01 PM

整個警察的訓綀根本從頭錯到尾.

人少就敢動手打人.
人多就龜起來被人打 :laugh:

被中國人拉扯還不敢有動作,幫中國人打台灣人到是跑第一 :tu: :tu:

小建 2010-04-25 12:09 PM

引用:
作者Dialog
被中國人拉扯還不敢有動作,幫中國人打台灣人到是跑第一 :tu: :tu:


這篇是討論檳榔西施事件, 請尊重&勿涉入其他不當議題進來...謝謝。 :think:

Dialog 2010-04-25 12:14 PM

引用:
作者小建
這篇是討論檳榔西施事件, 請尊重&勿涉入其他不當議題進來...謝謝。 :think:


就是訓綀錯誤 :rolleyes:
只敢大欺小,強凌弱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別看到中國人立刻就高潮了 :laugh: :laugh: :laugh:

gtstmars 2010-04-26 03:25 AM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員警只要求"再說一次",意即視先前是否有不當言論來成立該問法.試問僅是詢問先前說了何種不當言論,如此而已.
但西施事後仍然無視錄音而繼續該行為,不打自招.
你說先前沒錄到各說各話,那控訴白目說是不是也要提出點什麼不是嗎?況且她也並非當事人.
惟重點是"再說一次"之後已錄到西施有侮辱公務員部份,事證明確,這已非各說各話了.

檳榔攤是公開營業場所,除檳榔外飲料商品都透明陳列,顧客未進門僅因停車不便,試問有張貼任何"非本員工禁止進入"等語句嗎?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透明櫥窗無任何遮攔置於騎樓旁,凡經過之多數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
穿著清涼員警自可依個案認定是否違法而加以勸阻.而事實上該個案員警已實施勸阻.

就目前而言一般人認知下檳榔西施穿著過於暴露仍為不妥,所以才有民眾報案檢舉,員警取締.也許未來價值觀轉變後...

1.
警員只要求"再說一次"???

他說了兩次"你不敢講喔"
而且是在錄音中檳榔妹爆粗口之前
您卻完全忽略

罵警察固然不對,但是也請注意警員蒐證的方式

警員沒錄到前面的對話,
就開了錄音筆,用這種疑似挑釁的口吻,引誘對方再次犯罪

這種蒐證方式很正確???

當然這算不算挑釁不是我說了算
前面有大大說到,這個案件雙方已經互告了
所以是看檢察官、法官怎麼判定

再說一次,警員的錄音不是從一開始就全程蒐證,
在錄音之前雙方說了什麼,沒有人知道
雙方各說各話
警員說檳榔妹罵他
檳榔妹說警員先罵客人
誰先犯錯、誰對誰錯,沒人知道

勸您沒證據的話最好不要先下定論

2.
您說到:
檳榔攤是公開營業場所,除檳榔外飲料商品都透明陳列

影片中看到客人上門時
檳榔妹拿飲料的櫃子是透明的???

還有您先前說到,檳榔西施下體穿薄紗
又是從哪裡看出的呢?

檳榔店內是不是公共場所,店家有權決定

店內的哪邊是開放區域,也不是每家店都一樣

這次事件的檳榔店有裝監視器,
到時由檢察官、法官看之前平時的監視影片
就知道營業模式是如何,哪裡才是開放區域
而不是你我說了算

3.
您自己也提到"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沒有清楚的標準,只憑主觀認定,
你真的覺得這樣很公平??

4.
您說什麼場合穿什麼服裝
所以在活動會場****就沒關係?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違不違法是看場地??

您還提到穿泳褲赴喜喪,
這只是不符合一般的禮俗
而這次事件的穿著問題是已經關係到是否違法
所以才需要更嚴謹的標準
而不是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帶
只憑主觀認知來認定

如果今天法律有清楚定義
穿薄紗就算違法

那麼這位西施的動作
無疑就是妨害公務

5.
您說到:
如有不服,自當可尋正當救濟管道,但絕非與員警進行言語謾罵或拉扯.

這點小弟也同意,因為這是正常的程序
檳榔妹罵警察是錯、關鐵門是錯

但是同樣的,也請檢視這位警員執法的程序

沒有全程蒐證
蒐證方式恰當?
為何單獨執勤?
為何不請女警處理?

還有請不要忽略違反比例原則這個事實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
已經做出懲處

ruinousdeity 2010-04-26 04:54 AM

引用:
作者小建
這才是關鍵點!
偏偏有人就是要刻意轉移焦點... :think:

所以,被侵害了不能自衛,要等到法益侵害已成事實後才來反應?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刑法就不用討論違法性的問題了
我沒說過被挑釁下傷人無罪,舉例來說因此盛怒之下推對方一把
甩對方一巴掌或者是拿起棍棒朝對方掃下去而造成傷害,
過失OR故意的認定就會不同,所以總歸一句話還是比例原則
法律沒有被制定成打不能還手罵不能還口,吃定弱勢者的設計



我不會去猜測影帶中沒有看到的情節,
一分證據一分話,有看到的東西就是西施跟老闆通電話,
電話中一句靠北,旁邊的警察一副抓到把柄就不斷挑釁
如果事實不是這樣,而是在檳榔攤外就已經有口繳遭到辱罵
該員值勤有攜帶錄音筆,應該有完整的錄音,
然而該員所謂的錄音相較於攝影機的話面及錄音
並沒有所謂完整及還原?還少了某些部份...?
如果認為檳榔攤提供的影帶不完全遭到剪輯
警察單位要調攝影機畫面不困難吧?
那邊可不是只有一家檳榔攤而已....
要說什麼西施先問候警察之類的,
該員自己作為警察這種專業人員卻拿不出證據來?
硬說要有,拿出證據來,身為警察卻拿不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我只能說神仙男就無命客
影片中呈現出來的就是該員採取諸多誘陷行為


就算是警察也沒有權利在被辱罵後妨礙對方的人身自由(衝撞阻擋)
光是這點就有錯在先了,
我再說一件從這件事情發生以來的相關討論串都沒有人質疑的一點
如果該員在當時的狀況下可以"合法"的限制西施的行為
為什麼不在西施企圖進入店面後方的當下,就用手拉住西施,令其停留原地
而先用身體去被動阻擋衝撞,等到西施嘗試推開該員後
就立即拉扯用手將西施推出店外後壓制?這點不合常理吧
:confused: :confused:
瞭解其中的眉角了嘛?很簡單阿,因為該員也清楚在那個時間點上
自己無權控制西施的行為,所以只好主動去創造符合法律規範的情狀
藉由"看起來是被動行為的阻擋衝撞"挖陷阱給西施跳
誘陷行為就是這麼一回事


西施推開該員後就落了個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的現行犯罪名
所以該員才會在那個時間點動手壓制西施限制她的行動.
說得更白一點,該員也是看準了西施不瞭解法律,欺負她故意挑釁
想將計就計順道賺個業績,
沒想到業績沒賺到,連時間都沒得拖,二話不說被拔去警備隊蹲....
這下場根本也是他活該,如果他照著勤務規定兩人一組行動,
碰到對象是一名女性這樣的狀況通報請女警過來協助處理
今天什麼事情都沒有,劉女因為他變成全台灣最出名的紅西施
自己黑到全國有名聲,這該怪誰? :confused:

ruinousdeity 2010-04-26 05:04 AM

引用:
作者gtstmars
1.
警員只要求"再說一次"???

他說了兩次"你不敢講喔"
...

我說啦,這種誘陷行為不合法,就算取得證據也沒有證據效果
該員的挑釁行為跟阻擋衝撞都是要刻意去構成西施"侮辱公務員"&"對公務員實施強暴"的事實結果

不過就是有人認定警察最大,愛怎樣橫著走都可以,
人民只能事後可憐巴巴的跟上級反應OR提告,這種想法不改過來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這種觀念沒建立
徵節點卡在這種地方,說再多都是浪廢時間 :think:

gtstmars 2010-04-26 05:42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說啦,這種誘陷行為不合法,就算取得證據也沒有證據效果
該員的挑釁行為跟阻擋衝撞都是要刻意去構成西施"侮辱公務員"&"對公務員實施強暴"的事實結果

不過就是有人認定警察最大,愛怎樣橫著走都可以,
人民只能事後可憐巴巴的跟上級反應OR提告,這種想法不改過來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這種觀念沒建立
徵節點卡在這種地方,說再多都是浪廢時間 :think: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
這點小弟是同意的
或是事後再申訴,這也是正常程序
只是當下的自衛動作能做到何種程度,小弟就不清楚了

chan973573 2010-04-26 06:52 AM

引用:
作者小建
這才是關鍵點!
偏偏有人就是要刻意轉移焦點... :think:


你刻意跳過警察也有判斷失誤跟情緒失控的地方

這算不算刻意轉移焦點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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