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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2004-06-30 02:16 AM

回覆: 我不想討論法律和道德,我想討論的是心態問題。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arischo
我不想討論法律和道德,我想討論的是心態問題。

事主本人表示「不是一開始就要裸奔的」,我不敢茍同!我認為他早有預謀!

!

說實在的,若是說有人為了達成『預謀遛鳥』的目的,然後用這個來打賭,真是打死我都不信,人家被拱著要去裸奔,已經夠倒霉了,還要這樣質疑人家,不太厚道吧?

parischo 2004-06-30 03:1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arischo
個人淺見:
1. 如果當初他和別人打賭時,早就約定可有幾百名觀眾,那他可真是信守承諾,值得佩服!不過既然”鳥”都可以讓人家看了,別說”留校查看”,就算被退學,也是”求仁得仁”,無怨無悔才是。
2. 但如果本來只是承諾裸奔,當時來了那麼多不速之客,他大可另約時間再實踐諾言,畢竟那幾百個人沒跟他打賭,他應該有權利拒絕參觀。而他選擇立即裸奔,那恐怕就有譁眾取寵之嫌了!
3. 許多人舉例:若他打賭殺人放火,是否也要信守承諾。馬上有其他人說:那是犯法的,不能一概而論。那我也舉個例子,若他打賭要自殺(應該不犯法吧),不知是否大家也鼓勵他要信守承諾呢?

PS:如果他是我兒子,會被我打死。丟臉,是不是家教太差,才會跟人家打這種賭呢!

請看我之前的發言,就知道他有預謀的嫌疑.....

半獸人 2004-06-30 03:24 AM

恩....離題一下...
奇摩有在拍賣這種貼紙

metaly 2004-06-30 03:49 AM

有預謀沒預謀 有差嗎?
更何況是沒有證據憑空猜測的東西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呢?

hsingchu 2004-06-30 04:48 AM

預謀什麼啊他本來只要穿小褲褲意思一下
因為現場輿論壓力才做的
根據他自己說辭怎麼看都不會想成預謀
只不過是他一時衝動想趕快把事情了結
"鳥蹓完又是一條好漢" 情境下的判斷

他只不過是又賭錯邊罷了
公道自在人心, 把這個學生英雄化或是妖魔化的都有
但是相較之下 , 我敢肯定這個事件最豬頭的絕對不是他

xenophon 2004-06-30 04:52 AM

都有勇氣在那麼多人面前裸奔了,怎麼沒有勇氣承擔二大二小.
如果覺得自己是信守承諾而裸奔,那應該要爭取無罪,過都不用記了,悔過書也都不用寫了,還要校方所做出的行為向社會道歉,
幹什麼還要在那邊希望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是要多輕才算輕?
如果覺得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表示自己因信守承諾而裸奔的事是不對了,怎麼能要求
別人處罰要多輕多重呢?

Rosette 2004-06-30 05:0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xenophon
都有勇氣在那麼多人面前裸奔了,怎麼沒有勇氣承擔二大二小.
如果覺得自己是信守承諾而裸奔,那應該要爭取無罪,過都不用記了,悔過書也都不用寫了,還要校方所做出的行為向社會道歉,
幹什麼還要在那邊希望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是要多輕才算輕?
如果覺得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表示自己因信守承諾而裸奔的事是不對了,怎麼能要求
別人處罰要多輕多重呢?


他沒有勇氣?
甚麼叫有勇氣承擔?
我不懂!
不就是已經揹了兩大兩小的過在身上了嗎?

hsingchu 2004-06-30 05:40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xenophon
都有勇氣在那麼多人面前裸奔了,怎麼沒有勇氣承擔二大二小.
如果覺得自己是信守承諾而裸奔,那應該要爭取無罪,過都不用記了,悔過書也都不用寫了,還要校方所做出的行為向社會道歉,
幹什麼還要在那邊希望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是要多輕才算輕?
如果覺得學校能處罰輕一點,那表示自己因信守承諾而裸奔的事是不對了,怎麼能要求
別人處罰要多輕多重呢?
希望跟要求差很多說 ...
我有次沒帶行照駕照又紅燈右轉被抓包
我也希望警察開罰單可以找最輕的開啊 (這情形很普遍)
但是要開哪一條隨他的情形下我敢要求嗎?
如果差別是五十大板跟二十大板誰會那麼犯賤希望被打五十大板

=風= 2004-06-30 06:1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ich 唐
談法律?您真的有興趣談法律嗎?
來吧,請先看這一篇吧: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10&pagenumber=5

然後如果要論法的話,我們以法律人的論理模式,討論一下該生的行為:

事實:某生A因為與友人打賭(口頭承諾),湖人隊輸球要裸奔,結果輸了,A為了實踐口頭承諾,於深夜11點於該校操場裸奔,在場同學並無人感到厭惡感(以現場照片與現場人證說法觀之),然A生之行為,遭"非經同意"的拍攝後,放置於網路供人觀覽,請問A生該當刑法上何罪?(詳細事實部分請自己參考新聞)

擬答:
一、A可能該當於中華民國刑法234條之公然猥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234內文: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查A之動機,為與同學打賭打輸,只好裸奔,原先之意圖並非供人觀覽。A裸奔之地點,的確為不特定之人可以出入的學校操場,但選於學校操場,復時間為深夜十一點,依照經驗法則,該生顯然為了避免有人觀覽,而選於這個時間地點。

而A裸奔時的情狀,依照錄影證據以及現場證人證詞,在場之700名(包含男女)不特定人在客觀上並無感到猥褻之羞恥與厭惡感,A的行為與動作在主觀上也無法刺激與滿足****,依照實務台65刑74號函文之解釋反推,應不構成猥褻之情狀。
依照A之行為研判,顯沒有意圖公然觀覽的動機,復又行為無法該當猥褻之定義,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故意有瑕疵,故A沒有刑法234條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以下兩個其實已經不用寫了,我為了討論格式的完整,才寫出來。"
2.違法性:A沒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有違法性。(但依照學者見解,A之行為沒有可罰的違法性,即法益侵害輕微,屬於刑法上之微罪,依照學說與實務見解,A侵害法益的行為造成的違法性的量與結果,與本條保護之法益顯不相當,應可阻卻違法性。(少數說))。 (但無構成要件該當,不會發生"有沒有違法性"的問題喔)

3.有責性:A沒有精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阻卻責任事由,有有責性。 (但無構成要件該當,不用討論"有沒有有責性"的問題)

小結:A之行為,無法該當刑法234條之構成要件,A無觸犯刑法234條之犯罪。

二、A可能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社維法83一項二款內文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構成此罪。本條之構成要件,依照學者見解,社維法可由警察機關執行,不一定經由司法機關發動,對人權有侵害的疑慮,故社維法的法條解釋,應嚴格為之,以保障基本人權。

查A之行為,在操場裸奔,操場為公共場所沒有疑義。然依照前開解釋,查A之動機,並未有明顯故意妨害善良風俗之意圖,構成要件前段之故意不足。

複查A之行為並未有人勸阻,因此A並沒有不聽勸阻的行為,無法構成社維法83條一項二款後段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無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用討論。

3.有責性:無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用討論。

小結:A無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一項二款之犯罪。

結論:A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以上內文僅供參考


安安喔!
既然兄台,已經呼叫小弟了,
若不答,
就對不起兄台的長篇大論了。
1.構成要件該當性:選於學校操場,復時間為深夜十一點,依照經驗法則,該生顯然為了避免有人觀覽,而選於這個時間地點。
(深夜十一點,不是大家都沒睡嗎?你看本站最多人上網的時間是最多曾有 2436 位網友在 02-18-2004 11:11 PM 同時上線.如果他選擇凌晨三點,這比較能說服別人。十一點,應該是學生最活躍的時段吧!)

2.違法性:
(小弟當年的法學緒論,曾讀到,不是因故意或過失產生的犯罪行為,不罰,你能說遛鳥俠本人行為無過失嗎?否則如何不罰呢?若不罰在法理上,說不過去)

kensei 2004-06-30 06:31 AM

長庚的校規裡有沒有溜鳥者記大過二支及小過二支呢?
況且以前我還是在學生時代的時候,長庚大學這個名字,連聽都沒有聽過....
這次遛鳥俠還提高了學校的知名度,因該能功過相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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