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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123 2004-06-25 04:1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ge
我先發問的,請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吧!


我回答了你會回我的問題嗎??

沒關係回答你的問題,35000的折價券跟38000的現金差了3000,但是35000的
價值是在的,這點不容否認如果你拿35000的現金去買電漿,跟拿35000的折價券
沒有差別。
重點在於你如果不拿去買電漿,你可以買任何你買的到的東西,接下來就是你到底買
不買電漿,然後接我的其他問題

bin123 2004-06-25 04:2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ge
請你先向自己說的話負責

現金與禮卷差不多

現金跟「只能固定買一樣東西的禮卷」差不多
要用這張禮卷,還要先掏出16萬多來才能使用
而且還是買一樣外面賣價只有15萬的產品


這跟剛剛講的燦坤打著全省最低價賣的比別人貴一樣的問題,我有不負責嗎??要我
負責啥??真怪

請回答我剛剛的問題

實在不想找你麻煩,但你一直針對我,什麼大師阿什麼酸葡萄阿,只好挖些洞讓你跳
請不用回答了,連上面的問題也不要回答

shiuitsao 2004-06-25 04:2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你真的明白你自己在說什麼??
我臉快綠了,我先問你"架上標價60的DVD"
老闆是不是已經有意思表思了?

我在跟你說一次,你懂不懂意思表示的意涵?

標價60是意思表丕沒錯,老闆願以60元出售
要約是對不特定人..
買賣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丕一致,契約未成立為何不能撒銷~
並非你看到60元就得非賣你60不可....老闆也可以說不賣...
意思表丕我當然懂...

OHGODGOD 2004-06-25 04:2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B] 證據呢?
[B]
為什麼打錯?那你要問打錯的人,好一個做錯事要負責,你有理,你認為貪一個電視該人傾家盪產,你不會良心不安,就隨便你吧。

我到是很懷疑,打錯針害嬰兒死掉,至少有死掉一個嬰兒,敢問廠商停止契約,消費者到底損失了什麼呢?


[B]
說的好,所以同理可證,廠商標價打錯,當然怪打錯的員工,這很合理呀

我不是怪消費者貪,我是指出消費者貪,這是事實,不用去怪罪


七天退換期,是指無法見到實物的網路購物而言,光華商場賣的東西,當然不在保障範圍內。大公司賣的東西本來就比較貴,所以這種事比較有能力自行吸收,所以大公司比較敢自認倒霉。這我一點也不意外



呵~我是沒證據阿~但是你又有證據說不是嗎?


害它傾家盪產 ~因為它做錯事~這叫負責!!! 跟良心無關

做錯就做錯了~沒啥好說的~那是它家的事

做事不夠謹慎自己承擔~醫生藥劑多寫一個0跟少寫一個0 差多少?

如果病人沒出事是不是就沒關係? 一定要病人有事醫生才要被抓去坐牢?

哈~那你意思是說只要沒損失廠商就可以隨它高興停止契約摟?



就算是大公司7天內退貨也不一定是讓你隨便就退

碰過不少處處刁難的大公司

fge 2004-06-25 04:3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in123
這跟剛剛講的燦坤打著全省最低價賣的比別人貴一樣的問題,我有不負責嗎??要我
負責啥??真怪

請回答我剛剛的問題


你到底在回答什麼啊!
自己說現金和禮卷差不多,卻扯到燦坤那裡去。
是回答不出來了嗎?

現金跟「只能固定買一樣東西的禮卷」差不多
要用這張禮卷,還要先掏出16萬多來才能使用
而且還是買一樣外面賣價只有15萬的產品

這樣子叫差不多嗎?
你去外面問別人看看,看別人如何回答,又是如何選擇。

算了!先回答你的問題好了,我要不要買電漿

我跟網路訂購電漿,就是要買才訂啊!
但是它們現在不賣1萬9的電漿,要改賣我16萬多的電漿,你認為我會買嗎?
我要買也是去外面買15萬的電漿,白痴才會跟它訂購16萬的電漿。
會下訂單的心態就是要買東西啊!
難不成你在下訂單時都是下好玩的啊!

bin123 2004-06-25 04:4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ge
你到底在回答什麼啊!
....
難不成你在下訂單時都是下好玩的啊!


你要不要改一下你的文,我有修改我的文喔

shiuitsao 2004-06-25 04:4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最後給各位一點意見
民法實體規定是一回事
但民事訴訟的目的
以目前通說,是以"解決紛爭"為目的
所以這件事,以消費者其實並無甚大損失
要廠商為此一個小錯誤而負起全責
我相信,這絕對不會是一個能夠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至於找錯錢
我這樣說
甲原欲找回130元給乙
卻因眼花而誤一張500元鈔為一張100元鈔
而交付乙500+30元,乙完全不知情
我想請問
甲在交付移轉所有權時,有沒有讓與的意思
這個意思表示,是不是有錯誤?

至於有沒有法律上原因?當然有,他要找錢嘛
債之原因已經有了
那有沒有讓與的意思?他把錢拿出來,沒有受到強迫交給乙
是在意思自主下吧,有讓與的意思跟事實上的交付
這樣,請問這張500元鈔所有權,是不是已經屬於乙的了?

如果以看來的某例
出售一棟房屋,預計是40坪
結果最後交屋後才發現弄錯是43坪
請問這多出來的三坪,應該如何阿?
這樣真的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照國內某學者意見是說沒有
不過稍微學過法律的就知道
不管是幾坪,都有一個法律上的原因
以此例,就是買賣契約,是不能以不當得利請求這3坪的

以同例,反過來講要是短少3坪,要是不解除契約
就多交付的價金,理由同前述,也不能以不當得利請求返回

以上

正如你說找錯錢是意思表示錯誤~店員所要償還130元這是基於債權而償還~但剩下400元要以何法律因占有?要說店員送的錢?沒原因就是不當得利~
照這麼說銀行找錯錢就自己理虧...舉不出是基於何種原因占有這筆錢就算侵占~
法律是死的需要解釋....都會有不同見解

type100 2004-06-25 04:4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標價60是意思表丕沒錯,老闆願以60元出售
要約是對不特定人..
買賣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丕一致,契約未成立為何不能撒銷~
並非你看到60元就得非賣你60不可....老闆也可以說不賣...
意思表丕我當然懂...


不,你真的不懂
我們已經有一個共識,那就是商品標價陳列是"要約"
這個要約,就是要成立一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
此時不管契約是否成立
這個意思表示已經受到法的拘束了
是不能任意變更、撤銷的
這就是"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跟契約是否成立根本無關
你硬要把意思表示跟契約成立綁在一起
在你的要件下,意思表示撤銷,以契約成立為要件(法律行為成立)
很可惜並不是這樣喔
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為要素"之一",不是全部
一直在談的是"撤銷意思表示",不是"撤銷法律行為"
只是因為撤銷意思表示這個行為要素
是不是契約--法律行為就無法成立了??
由上可知你確實不懂何謂"意思表示"
我由衷建議你回去從民事法律基礎結構重看
以免對你將來傷害更大

我無聊跟你多談一個契約成立於否的問題
是希望你就這個事件便於理解
看來我完全錯了,是我太天真了

我說過,你再回答錯一次我就不回了
有機會等你先搞懂這裡,再跟你談契約的成立吧

kog781 2004-06-25 04:4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K兄,我好意跟你說幾句
你在這裡說半天,廠商又沒有好處:jolin:
不用拼死辯護啦
網路購物再怎麼跟原有的交易型態不同
但大抵上還是可以用"郵購"來解釋啦
不至於於法無據

還有,消保法七日內這個保障
畢竟還是涉及保護對象的問題
其實以目前商品越來越多樣化
但標示不見得清楚下
也許是有必要就一般買賣也增加這樣的規定

最後,契約成立不以你身上有沒有錢
或是何時拿到錢為必然的成立要件
這點大可以由當事人來決定
況原則上來講,消費者總多是弱勢的一方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看得出來
不然怎麼只有"消費者保護法",而沒有"廠商保護法"
或"出賣人保護法"?

你誤會我的意思,我也承認就法來論,廠商是站在理虧的一方
我也不單單只站在廠商這一邊。

前面的論述也可以看的出來,我根本沒有站在那一邊
我所要表達的意見是
貪小便宜之心人皆有之,這不丟臉。
但廠商倒歉認錯,就不需要在啅啅逼人

不顧信義的廠商不認賬,損失的是商譽
吃相難看的消費者要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這中間的利害得失,不管是廠商還是消費者,都需要自行去衡量的

好吧,把信義跟人格全拋一邊不管,以法論法,當然是消費者有理,我點我從沒反對呀,但誰規定任何事一定只能從法律的觀點去看呢?

我前面提到的,爭一台電漿,可能換來的是打錯字的員工傾盪產,但你沒拿到電漿,消費者跟本沒損失什麼呀,這樣那些人會安心嗎?

既然有人認為法律站的住腳,就可以不顧別人死活,那也行,不會說我在這裡吵贏了之後,廠商就會告贏了,大家自便,只不過人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吧,敢趁火打劫,就要有種接受他人的公評呀。

我只是見到那種愛趁火打劫的消費者,
感覺這種人跟唯利是圖的廠商沒有啥不同,
是不是廠商沒品,所以消費者就跟著沒品呢?
這點很抱很懷疑的態度

fge 2004-06-25 04:5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in123
你要不要改一下你的文,我有修改我的文喔


我要你回答的是
38000現金和35000禮卷是差不多這件事

現金跟「只能固定買一樣東西的禮卷」差不多
要用這張禮卷,還要先掏出16萬多來才能使用
而且還是買一樣外面賣價只有15萬的產品

這樣子叫差不多嗎?

這是你所說的現金與禮卷差不多,說錯了就要道歉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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