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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_dvd.tw 2004-06-17 11:51 AM

回覆: 電話錄音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uBuChiChi
我知道大家都很氣憤,樓主的氣憤我也碰過不知幾次,這的確是光華(或是說大賣場吧)恐怖的地方,我前一陣子也為LCD吃過悶虧.

不過在這裡我要提醒一聲,之前親友遭地下錢莊恐嚇,我曾建議要用電話錄音,後來岳父在做法律顧問的朋友說有違法,說未經當事人同意是不可以的,後來我上google查過,若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會違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雖然是告訴乃論,但我想上了法庭,正X大概不會什麼情面吧!!

樓主將電話錄音後轉製的WMV現在已散播到網路上,恐怕已經違法了,板上其他法界人士可否提供相關意見??

不是這樣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文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Fcode=K0060060

第24條文如下:
=====================================================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應該是指非法監聽,

值得注意的是第 29條, 適用於不處罰的範圍:
======================================================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 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者。
======================================================
你的親友既然是 "通訊之一方", 又是 "非出於不法目的",
理所當然 "不罰"!!!

jutcku 2004-06-17 11:52 AM

千萬別認輸阿,
這樣黑店就贏了,
黑店贏了就只會繼續囂張下去,
因為他們會覺得消費者都是好欺負的,
但如果樓主真的受到"關照"
請至少要報料到壹週刊,
我到時一定會買一本來支持的,
加油:)

ㄚ山 2004-06-17 11:54 AM

回覆: 電話錄音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uBuChiChi
我知道大家都很氣憤,樓主的氣憤我也碰過不知幾次,這的確是光華(或是說大賣場吧)恐怖的地方,我前一陣子也為LCD吃過悶虧.

不過在這裡我要提醒一聲,之前親友遭地下錢莊恐嚇,我曾建議要用電話錄音,後來岳父在做法律顧問的朋友說有違法,說未經當事人同意是不可以的,後來我上google查過,若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會違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雖然是告訴乃論,但我想上了法庭,正X大概不會什麼情面吧!!

樓主將電話錄音後轉製的WMV現在已散播到網路上,恐怕已經違法了,板上其他法界人士可否提供相關意見??


但這樣表示,被害人沒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嗎?那這樣表示,所有偷拍黑心商家的記者都是犯罪之人嗎?希望有學法律的大大們能給大家上一些課,要不然如果秘密錄音是違法的,那就太可怕了!小老百姓真的不知如何自保了!

SQUARE 2004-06-17 11:58 AM

看完了,好累喔∼我覺得這種店以後不要去就好了,如果J大想要解決事情的話就先請消保官跟您一起走一趟吧,自己一個人去是沒有用的
就算集合大家一起去會不會到時被他們講說換我們在恐嚇?
所以,要不就帶律師,不然就帶消保官,我覺得這樣最快的作法

smallfire 2004-06-17 12:00 PM

回覆: 電話錄音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uBuChiChi
不過在這裡我要提醒一聲,之前親友遭地下錢莊恐嚇,我曾建議要用電話錄音,後來岳父在做法律顧問的朋友說有違法,說未經當事人同意是不可以的,後來我上google查過,若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會違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雖然是告訴乃論,但我想上了法庭,正X大概不會什麼情面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是分隔線=========================
第一項所規範者,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
故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
第二項規範者是有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
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為行
為之處罰。
第三項所規範的對象,係指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
====================================================

樓主三樣身份都不符合,你覺得這條有用嗎?....
你親友被恐嚇,不錄音存證,才是呆。至於那個法律顧問,我...呵呵....

satank6 2004-06-17 12:08 PM

X揚本來名聲就不怎麼樣
而且光華商圈的黑店很多都在光華商場內部
像弟的朋友去光華買台達風扇
因為他沒看過就跑去買........結果店員拿泰碩的風扇騙他是台達的
還好只花一百左右,不過實在是很會虎爛

BuBuChiChi 2004-06-17 12:12 PM

回覆: 回覆: 電話錄音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mallfire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是分隔線=========================
第一項所規範者,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
故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
第二項規範者是有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
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為行
為之處罰。
第三項所規範的對象,係指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
====================================================

樓主三樣身份都不符合,你覺得這條有用嗎?....
你親友被恐嚇,不錄音存證,才是呆。至於那個法律顧問,我...呵呵....


所以就是說如果是對方打來的就不行,而我們打過去的則是可以嗎??
針對第24條第一項,我在formosa法律網上所查到的,說是法務部的意見如下:
按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原應就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法益判斷之。本案A因其夫B與C女通姦,以聲控式錄音機置於其夫B所駕自用小客車竊錄蒐集B與C通姦之證據,其竊錄之錄音機係置放於B之自用小客車內,衡之一般常情,該車為A、B日常私生活所及之處所,其為保全訴訟上之證據,在該車內所為之竊錄行為,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固尚難謂無正當理由,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範之「無故」行為不同,而不構成該條之罪,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酌同條第二項規範之對象為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第三項則為營利犯罪,而同法第三十條又規定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可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處罰對象係指一般人民,此亦係原立法意旨 ,另同法第二十九條則規定有不罰之例外情形,是以題示情形,A之違法竊錄行為,若據被害人合法提出告訴,復無第二十九條所列不罰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罰。

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啊??另外樓主將他製成WMV在網路上散播有沒有問題啊??

topgun812057 2004-06-17 12:20 PM

人工置頂....惡質店家

以後再也不會去了....

xpuser 2004-06-17 12:2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湯姆
正揚現在這麼差喔
以前看他剛開始開的時候整家店給人的感覺挺年輕的
後來自己又開了討論區然後介紹版子的

想不到這麼差了現在
我唯一印象就是他們很喜歡聽一些急速音樂
讓我進去買東西會冒汗
後來就不想進去買了
很懷疑他的員工可以受得了一整天的音樂

不過之前聽朋友說
在光華開店是比分店多誰就賺得多
好比服務超爛的京點聽說老闆噱到爆
因為有好幾家分店


這應該算是散彈打鳥
網子張的越大可以撈的魚變多了
自從JustYoung專賣青雲技嘉的東西之後我就再也沒有進去買過了
因為要什麼沒什麼 什麼都沒賣

junny 2004-06-17 12:28 PM

如果DVD+R DL 空片台灣開始量產的話,SONY 700A 值得買嗎
 
如果DVD+R DL 空片台灣開始量產的話,SONY 700A 值得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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