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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聽說晚上6點有人要包圍鴿子舍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5653)

fucgame 2014-04-12 02:08 PM

引用:
作者酷鐵人
昨天某記者被包圍現場還原,外加超強場控
新聞媒體都不敢報的真相

THiSKQZAUAk&feature

天天假裝台台 :eek:
上次被包圍還不怕阿 :unbelief:

nazi0423 2014-04-12 02:09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其實不太跟周遭非法律、非商管出身的人談學運或服貿協議相關議題。
坦白說,台灣人的法治教育還落在幼稚園等級,
也就是所謂的法治就是政府說什麼人民就乖乖要聽話,不聽話就是違法這樣的程度的認知。

昨天就發生這樣的情形
友:之前沒申報就在那違法遊行, 現在不准遊行剛好而已不是嗎

R:集遊法11條已經由大法官釋憲書釋字第449號、釋字第718號解釋認定違憲。
所以中正一不但使用被認定違憲但因尚未滿一年而未作廢的法條做為法源,同時還用行政命令去挑戰上位法律。誠信問題我就忽略了。
如果不懂,我可以用通俗的方法來解釋。

友:不用用通俗比喻。。我有學法律。。。。
既然人民都不尊重憲法在先 為什麼還要要求憲法的保護

R:OK,既然如此你可以參考Claus Roxin的德國刑法總則上冊關於公民不服從、公民抵抗權的部份。
即便是進入行政院的行為,可罰性依然很低。

友:可不可罰 身為台...


據網路看到的,公投盟的路權申請已經到4/19,但是在4/11被中正一分局退回
這點您朋友可能不知

看到您的論點,才發現我對包圍鴿子舍的觀念有點偏差
我只知道是違憲且方局長不信守承諾
但是一直無法找到可以告訴週遭朋友包圍鴿子舍的正當性...
周遭朋友只認為法律規定如此,包圍就是暴民
之後延伸到只要薪水不好,成績不好,女朋友不好,小孩不乖..就把他們包起來
逼他們就範,我只能回答他們,如果你能找到這麼多人陪你一起包
而且不怕觸法,那就是有其意義在
看來我還要在多看幾次你的論點,謝謝囉

SpiceAndWolf 2014-04-12 02:10 PM

覺得法律有問題的 可以看這邊的討論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4944.A.BF4.html

另外很多說法也都是錯誤的

反正現在不過變成非我族類
其心必異的兩極化社會

還有法律為失效前 還是法律
例如妳知道明天一條路會變雙向道
今天她還是單行道時
妳闖入 就是闖入
又像強制戴安全帽或安全帶的法律尚未生效前
警方在怎樣 也不能依此開你單
就算你明知道這是對的或是未來應該是怎樣

SpiceAndWolf 2014-04-12 02:14 PM

引用:
作者酷鐵人
昨天某記者被包圍現場還原,外加超強場控
新聞媒體都不敢報的真相

THiSKQZAUAk&feature


說真的 撕違法張貼的海報
沒甚麼法律 與道德上的責任

至於這樣公審人也很了不起

就像被其他旁邊家長降道說不出話來的
等到人家走了 才回過頭說妳那什麼身教

ruinousdeity 2014-04-12 02:27 PM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覺得法律有問題的 可以看這邊的討論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4944.A.BF4.html

另外很多說法也都是錯誤的

反正現在不過變成非我族類
其心必異的兩極化社會

我看不出來你引的那篇有任何"破解"。
集會遊行法第11條已經被大法官釋字第449號、第718號解釋認定違憲
雖然說因為憲法審查認定違憲後未滿一年而尚未失效廢止,
但是這個時間方局長或者警政署仍然拿明知道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法律作為法源依據,
這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違法行政。可以或者說是必須要遵守被審查認定違憲但尚未廢止之法律條文的,
只有屬於司法權的法官。

SpiceAndWolf 2014-04-12 02:49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看不出來你引的那篇有任何"破解"。
集會遊行法第11條已經被大法官釋字第449號、第718號解釋認定違憲
雖然說因為憲法審查認定違憲後未滿一年而尚未失效廢止,
但是這個時間方局長或者警政署仍然拿明知道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法律作為法源依據,
這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違法行政。可以或者說是必須要遵守被審查認定違憲但尚未廢止之法律條文的,
只有屬於司法權的法官。


如果一年後廢除帶安全帽 闖紅燈的規定
是否今日起 警方就不得依此執法

th27a 2014-04-12 02:55 PM

引用:
作者酷鐵人
方仰寧女兒臉書PO文
2014-04-11 23:40 綜合報導
看著一台台新聞
心幾乎碎了
你們可以想像看著自己最愛的父親
遭受千名民眾的漫罵

事情的演變越來越好玩了,網路上萬人響應要支持警員工作權益的,
結果到場站出來的那一人竟然是洪崇晏. :laugh:

【我是公民】支持警察組工會,捍衛警察勞動權!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32162570146430

ruinousdeity 2014-04-12 03:00 PM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如果一年後廢除帶安全帽 闖紅燈的規定
是否今日起 警方就不得依此執法

你不要跟我用不能類比的狀況來跟我譬喻,
跟刑罰有關的法律是禁止類推適用的,這是常識。

我很明確地告訴你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就是禁止行政權用這樣偷機取巧的手段來執法
因為這樣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這種違法行政會導致人民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政府,
政府行政權不尊重憲法機關的審查結果、人民也不信任法律,法秩序要如何維持?

Mr. RC 2014-04-12 03:04 PM

我是覺得明文規定一年後廢止就表示現在法條還是有效。
產品明年EOL現在開始就可以不support?

SpiceAndWolf 2014-04-12 03:06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你不要跟我用不能類比的狀況來跟我譬喻,
跟刑罰有關的法律是禁止類推適用的,這是常識。

我很明確地告訴你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就是禁止行政權用這樣偷機取巧的手段來執法,
因為這樣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這種違法行政會導致人民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政府,
政府行政權不尊重憲法機關的審查結果、人民也不信任法律,法秩序要如何維持?


哪裡說不能撤銷
十一條失效的只有前三款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寫的為何?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依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哪裡有寫不能因此執法
事實上 有哪裡違背信賴保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525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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